Re: [討論] 政風處、監察人與北農

作者: monopoliest (中肯無益於中出)   2018-06-16 23:19:15
※ 引述《ebey30918 (賽馬娘(≧▽≦)//)》之銘言:
: 各位前輩好。
: 想請教如何正確看待這件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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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北市市長柯文哲,命令政風處去查北農的帳,
: 但依法政風處不能去查民營公司-也就是北農,
: 所以政風處聯繫相關監察人-財政局的副局長,去查北農的帳,
: --------------------------
: 我個人理解是這樣。
: 這件事情柯P與市府表現出,其在相關法律素養的不足。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529114122.A.E7B.html
「政風處指出,民國63年間,依據行政院函頒「籌設全台性農產運銷公司
方案」,正式成立「台灣區果菜運銷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政府委託經
營台北市第一果菜批發市場,開始營運,並於73年改組為「台北農產運銷
股份有限公司」,續於74年受託經營台北市第二果菜批發市場。
復依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12條、第13條及第31條意旨,農產品批發市場為
「公用事業」,其經營主體不得以營利為目的,直轄市主管機關(北市府
)對其得依法監督,其組織(北農)準用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之規定;經
營主體經營不善者,主管機關(北市府)得命經營主體改善、整頓。依前
揭法令,足證北農公司為公用事業非屬民營事業,仍需受臺北市政府行政
監督。
另依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第54條及第56條規定意旨,主管機關(北市
府)應考核、檢查市場(北農)之經營管理,分別予以獎勵或督促改進,
並應對市場財務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稽查,市場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所
稱財務事項應就下列事項為之:…五、帳務處理之稽查。…七、其他有關
財務事項之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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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 為縣 (市) 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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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提到「法學素養」,那首先就要先搞懂找法令依據時,一開始就必須定性正確
。這個事情北農和市政府並不是一般私人公司和政府部門的關係,所以在那邊煞有其
事談什麼公司法,其實說穿了就只是裝模作樣的鬼扯淡而已。
我還可以很肯定的說,北農、市政府、市議會絕對都知道他們要適用前面這些法律
和行政命令,根本就是有人刻意要把事情弄混淆,然後藉此找出可以唬人的理由。
我有一個同學,在考上公務員之後,利用空暇時間去修大學的民法課程,他告訴我
說他最大的收穫是,過去他很喜歡聽一個以前是名嘴的政府發言人講話,現在真的學
習到民法之後,才知道這個發言人講的一大堆東西,都是為了護航而刻意扭曲事實的
歪理,他再也不去聽他的發言了。
我還有碰到一個學弟,一開始還煞有其事地批評國民黨執政時的政府粗暴,連行政
法基本要求的沒有達到。但是講了幾句之後我卻傻眼地發現,他擺明連行政法教科書
第二章都沒有讀過(第一章通常叫做「前言」),我真不知道他哪來的自信批評執法
單位不遵守行政法基本原則。
這些事情真的讓我很感慨。確實,法學素養是很重要的,但是很有趣的是社會上普
遍的情況是,那些沒法學基礎的人,卻在裝模作樣地批評別人的法學素養不夠。
作者: ebey30918 (Horo)   2018-06-16 23:21:00
未看先推 謝謝說明
作者: tuyghjzxc (小乖)   2018-06-17 07:14:00
只能淚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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