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一個很奇怪的題目,公車司機的雇主不是台北市政府,甚至也不是派遣員工
公司司機的老闆叫公車業者。
公車司機的薪給,是雇主與員工間的事,法理上與台北市政府無關
(當然勞工局是主管機關沒錯 有他主管機關的職權在)
如果你是承攬商乙方,因為一例一休增加成本,已經簽好的約,想提高價格
恐怕甲方不會理你,比較有良有制度的甲方,會你跟修約提高價格,有的是直接
把工程款的調整機制寫在合約理(比如連動油價、電價、基本薪資等等)
但無論修不修約,依法給薪的責任在承攬商雇主,承攬商如果不發薪或少發,則違法。
換到這個案例,公車業者要依法準時給薪一毛不得少,短發晚發則違法,香伶大姐
可以向業者開罰。
政府給錢要有科目有預算的,你議會早通過就早發給業者,晚通過就晚發給業者,
當然也許局處也有大水庫可以挪支,市長也有預備金,但不申請預算,說不定也會
被議員出來靠爸說為什麼不編預算送審。
開公司標案子本就該有週轉金在,不能說甲方還沒給錢就拖薪,否則台北市政府
也可以出來靠腰說中央未因一例一休補貼預算,然後短發雇員薪水,豈不天下大亂。
如果可以直接挪支錢出來給業者也好,但如果業者真的因此拖薪,也該開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