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管中閔是否違法兼職

作者: weijing (綠茶半糖去冰不加塑化劑)   2018-04-30 23:52:23
很佩服原po花時間鑽法條,這是卡管派做不到的事。
除此之外,目前講得最清楚的是須文蔚這篇:
https://www.facebook.com/winwayxu/posts/10209244037018037
==
須文蔚
12小時 ·
▎學術自由與獨立要靠奮鬥:淺談大學教授兼職與產學合作的規範
學術自由與獨立為什麼要規範在憲法中?因為得來不易,任何獨裁的政府,都會想把手伸
進校園,更有不少學者裏應外合,配合政府干涉學術自由,這不可以不小心。
1949年4月6日台大發生「四六事件」,當時軍隊闖入校園,不經法律程序逮捕師生,時任
台大校長的傅斯年正告台灣警備總司令部司令彭孟緝:「若有證據該抓就抓,若無證據就
不能隨便進學校抓學生!我有一個請求,你今天晚上驅離學生時,不能流血,若有學生流
血,我要跟你拚命!」。事實上,本案牽連甚廣,傅斯年擋不住的是白色恐怖「清共」殺
戮,台大及師院許多菁英死於馬場町如師院賴裕傳、陳金目、陳水木,台大王超倫、郭琇
琮、傅煒亮、葉城松、張璧坤等,或遭判刑身陷白色恐怖牢籠之中如蔡德本、塗炳榔、陳
英泰、曾群芳、邱媽寅、盧兆麟、張坤修等。
政治力介入校園的事件,在威權時代,不絕如縷,台大哲學系事件也很慘烈。1972年12月
到1975年6月之間,在國立台灣大學校內,以「反共」之名,對國立臺灣大學哲學系內中
國自由派學者進行整肅的一連串行動,並導致臺大哲學系教職員包括趙天儀、陳鼓應、王
曉波、楊斐華、胡基峻、李日章、陳明玉、梁振生、黃天成、郭實瑜、鍾友聯、黃慶明及
美國籍客座教授馬樂伯遭解聘,臺大哲學研究所停止招生一年。我昨天晚上到台大散步,
還看到王曉波教授在傅鐘下,和一群人論道,看來往事並不如煙。
到2018年了,台大管中閔校長無法上任的案子,是不是「政治力介入」,相信人言言殊。
昨日來我臉書上指責我「理盲」的賀德芬教授,是法律界的前輩,我們也一同努力「黨政
軍退出三台」的運動。老師的指教,讓我不吐不快,就仔細說說,我擔任過大學研發長,
處理相關同事兼職與產學合作的經驗與法理。
根據教育部「台大校長遴選爭議案的法律研析意見」,可以整理出以下事件的時間點:
●2017/4/28 台哥大函請台大同意管中閔兼職獨董
●2017/5/17 台大校長楊泮池「批可」同意台哥大(但未正式函復台哥大或管中閔)
●2017/6/14 管中閔擔任台哥大獨董
●2017/6/24 台大選出遴選委員18人(含台哥大副董蔡明興)
●2017/9/22 台大「代理校長核准」管中閔擔任台哥大審計委員及薪資報酬委員會委員
●2017/9/29 台大與台哥大簽訂產學合作及學術回饋金契約
●2017/10/2 台大正式回函台哥大,同意管中閔兼任獨董及另二項台哥大兼職
檢視這個時間表所呈現的法律意涵有二:
一、有無違反兼職?
控訴一個教授「違法兼職」、「隱匿獨董身分」,所要依據的應當是管中閔是否違反了「
國立臺灣大學非兼任行政主管職務之專任教師任職或兼職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準則 」?
這個辦法第四條第三項規定:「其中前二項教師,均應經本校核准後始得任職或兼職。」
看了上面的時間表,一目了然,台大校長批可的時間是5月17日,6月14日 管中閔擔任台
哥大獨董,是符合法律規範的。任何一個申請人,透過電子公文系統,就可以知道校長是
否核定了。
至於因為擔任獨董進而成為審計委員會與薪資報酬委員,這只要檢視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
4第二項:「審計委員會應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其人數不得少於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
人,且至少一人應具備會計或財務專長。 」同法第14條之6,薪資報酬委員會之設置,就
可知道,管中閔先生擔任台灣大之審計委員與薪資報酬委員與他擔任獨董是同一件事。台
大既然准許擔任獨董,他接任審計委員或薪資報酬委員,也是獨董工作的一部份。
二、產學合作簽約與核可兼職的關係?
至於有關產學合作與收取回饋金一事,則是在核准通過一位老師兼職後,大學與企業接著
商談的契約。相關作業的要點為「國立臺灣大學專任教師任職或兼職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
收取學術回饋金及分配辦法」,第二條明文規定:「本辦法所稱學術回饋金,係指與學校
建立產學合作關係之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新創生技新藥公司(以下簡稱營利事業),就本
校專任教師任職或兼職該營利事業,而與本校訂定學術回饋金契約,並依本辦法第三條規
定於契約內訂定營利事業贊助本校統籌運用於教學研究及校務發展之費用。」
看完條文就清楚,一定要以有「兼職」的事實為前提,才能繼續討論簽約與履約的事宜,
據此台大一定在5月17日以後,發文與台哥大討論簽訂產學合作及學術回饋金契約的相關
事宜,才有9月29日雙方合約簽約完成的文件。教育部的專家們,省略其中的文件往返,
視而不見,才讓人匪夷所思。
賀德芬老師引用報紙資料說:「黨政人士指出,管中閔在台大去年9月同意他擔任「台哥
大」審計委員及薪資報酬委員會委員之前,即在去年8月份出席台哥大的審計委員會及薪
資報酬委員會的會議,當時,產學合作契約也還沒簽,根本不能「兼職」。」顯然是混淆
了產學合作契約的效力,硬把此一條件解釋為兼職的「核可」!我想這是完全不理解產學
合作實務的見解。
來自企業界學者專家龔天行也說:「稍有企業經驗的人就知道,台灣上市企業的股東會以
及董事會換屆大都在六月舉行,新任董事會一但選出,舊董事會就當然解任,新任董事即
刻就任。而新任董事是否當選,是要在股東會選舉後方能確認的。因此,台灣大與台大就
管中閔教授兼任台灣大董事所訂立的產學合作與學術回饋金契約,僅能在管中閔於股東會
選出管中閔為獨董,且他已就任後,才有可能簽署,也才有意義。」
以上是相關法律、大學行政與公司治理的實況,各大學也都如此運作,不知道為何到了管
中閔身上,這套規則就完全不適用了?也供大家公評。
至於在遴選程序中,是否有迴避必要,或當遴選委員獲悉蔡明興與管中閔有同為台灣大董
事之關係後,是否影響遴選的結果?從事件爆發以來,台大校長遴選委員會開了多次會議
,甚至開過校務會議,究竟還有那些程序不完備?那是教育部要說清楚的,不是我一個區
區學生家長可以理解的。
文章貼出後,熟悉教育行政法律的項程華教授提供了高見,我也補充列在正文中:
1.迴避(或是喪失遴選委員資格),是定在行政程序法、部頒國立大學校長遴選辦法、台
大校長遴選辦法之中,然而董事及獨董關係都非列舉事由,都無此規定。
2.非列舉,但是「顯有偏頗」的事由,部頒遴選辦法、台大遴選辦法都是要「校長候選人
」提出,台大曾經把遴選委員也可提出,放在條文裡經教育部去函要求刪除,所以只能由
校長候選人提出是遴選辦法明文規定的,教育部本身違反自己定的辦法。是我們法盲?還
是教育部法盲?
3.至於「違法偷跑」的指控,根據台大校務會議記錄人事室說明:106-107校外兼職95%(
35件)學校發文日晚於兼職日。換言之,10人即有9.5人發生這種狀況,難道這些台大教
授都不清楚規定故意要「違法偷跑」嗎?現在為了卡管,把所有兼職的教授都說成「違法
偷跑」,也都永遠不能選校長,這難道也是我們理盲嗎?。(會議記錄資料來源:新頭
殼 2018.03.25 | 13:36逐字稿https://newtalk.tw/news/view/2018-03-25/118637)
看來,台大或許很難選出校長了,要不然就是要學選出的是沒有產學合作經驗的學者才行

我或許法盲,畢竟離開法學研究專業有一段時間。不過就情理言,在台灣,有什麼「職務
」的候選人要接受這麼周延、恐怖與無窮的調查與追殺?根據經驗,大概只有總統和直轄
市長吧!執政黨把一個大學校長的遴選,動員成總統選舉,各種污衊、戴紅帽子或人格謀
殺後,最後雲淡風清說,以上均為子虛烏有,只有「應迴避未迴避」,以程序瑕疵來結案

欣賞完如此有「張力」又「粗暴」的過程,指責政府干涉學術自由,應當不算「理盲」?
我想起在法律系大二的課堂上,李鴻禧教授問我們:「為什麼憲法要明文保障言論與講學
自由?不規範呼吸的自由?」
答案很清楚:言論與講學自由是脆弱的,是要靠世世代代抗爭,才能維繫的!
※ 引述《fatdoghusky (胖胖哈士奇)》之銘言:
: 教育部網站聲明稿中的附件二:台大遴選爭議的法律解析
: http://tinyurl.com/y8rbjkxe
: 直接嗆明了管中閔違法兼職事證明確,教育部應不予以聘任
: 它的論點簡單說明如下:
: 1.106/5/2 管中閔送出『台灣大獨董職務簽辦表』,申請兼任106/6/14~109/6/13
: 期間的台灣大獨董
: 2.106/5/3 台大財金系系務會議通過兼職申請
: 3.106/5/17 當時楊校長簽辦同意
: 4.106/9/29 台大與台灣大簽定產學合作及學術回饋金契約
: 4.106/10/2 台大正式函覆台灣大同意管教授兼任獨董並副本給管中閔
: 因為種種原因(說明如後),台大正式同意兼職正式生效日應在106/10/2號,但管中閔
: 在106/6/14就已上任台灣大獨董,所以這段期間106/6/14~106/10/2號都是違法兼職
: 原因A. 依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第3條第5款第1目規定,教師兼職範圍如下
: 1.與學校建立產學合作關係者
: 原因B. 依據『國立臺灣大學專任教師(研究人員)兼任非政府機關職務簽辦表』中
: 其中一條載有:擬奉核可將於該公司簽訂□產學合作契約□學術回饋金契約
: 而另有一條載有:專任教師(研究人員)應經本校書面同意,始得於校外兼職。
: 依據原因A+B所以簽訂產學合作契約或回饋金契約為同意兼職的先決條件,故在正式簽約
: 後的10/2正式回函才是准許兼職效力的起始日期,不朔及既往,6/14~10/2都是違法兼職
: 而5/17號校長的批可只是內部意見不算數
: 看完這個法律解析第一反應是:額..三小~? 好像有道理卻好像又有點怪怪的
: 疑問A.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第3條第5款第1目規定『實際上有兩條』
: 1.與學校建立產學合作關係者
: 2.政府或學校持有其股份者
: (法律出處:http://tinyurl.com/y9qgmshd )
: 台大持有台灣大股份的沒有任何問題,所以沒有一定要產學合作才能兼任獨董吧~?
: 疑問B.雖然台大教師兼職簽辦表裡有一條是讓你選擇是產學合作還是回饋金
: 但同時也有一條是:『□本案屬代表政府或學校持有之股份至營利事業兼職,擬請
: 同意免簽訂產學合作契約及學術回饋』,而本案雖然看起來的確是走產學合作模式
: 但依據母法:『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來看並不代表你走產學合作
: 模式就跟持有股票互斥吧~?
: 疑問C.雖然台大教師兼職簽辦表有一條是:『專任教師(研究人員)應經本校書面同意,
: 始得於校外兼職。』,但因為他規範主體是專任教師(研究人員),所以管中閔
: 只要這份簽辦表上呈到校長批可就算得到書面同意了吧~?有什麼必要性一定要解
: 釋成要拿到那份10/2台大發函給台灣大的副本才算呢~?
: 以上,這是我浪費時間去研究教育部聲明稿的附件心得,不知道有沒有在這個高教體系內
: 的版友能夠說明我的疑問或是分享實務經驗,謝謝
作者: CPer (CPer)   2018-05-01 00:05:00
這篇寫得很詳細
作者: Asasin (Assassin)   2018-05-01 00:09:00
其實最大的問題是就算這些成立也沒理由拔管
作者: flyinwinds (別在叫我耗呆翔)   2018-05-01 00:10:00
推這篇
作者: gooddess (十八路)   2018-05-01 00:12:00
推詳細解說~
作者: nnkj (井上吃雞)   2018-05-01 00:12:00
拔管的正確程序 教育部讓管上任 教育部免職管
作者: sunyeah ( 湯元嗎)   2018-05-01 00:13:00
電到金閃閃
作者: laman45 (米米人)   2018-05-01 00:13:00
恩恩
作者: oaoa0123 (ball ^ω^ ice)   2018-05-01 00:15:00
作者: justlazy (.....)   2018-05-01 00:21:00
作者: jerry4431   2018-05-01 00:39:00
作者: zaq1xsw2121 (aaaa)   2018-05-01 00:49:00
作者: snoopy0905 (Mars)   2018-05-01 00:50:00
作者: Peterchiu852 (深玥)   2018-05-01 00:54:00
所以唯一的瑕疵是管沒有主動提出蔡遴委要迴避囉?(其他候選人都不知道或覺得不重要?)
作者: joyi (喬依)   2018-05-01 02:10:00
清楚!!!
作者: gm3252 (阿綸)   2018-05-01 08:48:00
清楚
作者: cvccvv (cv)   2018-05-01 09:41:00
記得列舉事由不是訂死的,還有延伸
作者: spector66 (天氣預報)   2018-05-01 10:11:00
裝睡的垃圾叫不醒
作者: iloorange (橘子揪甘滴~*)   2018-05-01 10:13:00
作者: liunwaiqoo (角頭幫小弟-超愛蔣智賢^^)   2018-05-01 12: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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