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加班費 跟 補休的差別

作者: alotofjeff ( )   2018-01-14 00:52:27
加班分兩種.
1. 平日加班
2. 假日加班
我想大部分的人應該都是領月薪,領時薪的就不討論了,這兩種沒有差別.
公司計算時薪時也有兩種方式
A. 薪水/當月日數(假日給薪)
月薪為35200, 一個月有30天, 日薪就是1173, 一天上班8小時, 時薪,約是150元
B. 薪水/當月正常上班日數(假日不給薪)
月薪35200, 一個月22天上班日,日薪為1600. 一天上班8小時, 時薪是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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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平日加班 最多4小時, 前兩小時 1.33, 後兩小時1.66. 再超過違法.
以A的狀況來說, 1.33就是200元, 1,66就是250元, 加滿一天是900元, 兩天1800元
以B的狀況來說,1.33就是266元, 1.66就是332, 加滿一天就是1196元, 兩天8小時
則可以拿到2392元.
2. 假日加班 加班一天8小時, 兩倍.
以A的狀況來說, 加班日給兩倍薪水, 因此多得到1173元. (沒上班有1倍, 上班有2倍)
以B的狀況來說, 加班日給兩倍薪水, 因此多得到3200元. (沒上班是0倍, 上班是2倍)
如果是2A狀況, 補休跟拿加班費是平等的, 因為常日工作一天也值1173. 勞工其實
沒有因為加班而取得"額外"的報酬, 這種情況下除非很缺錢才會願意加班.
如果是1A,1B或2B狀況, 補休跟拿錢則不平等, 補休一天可照常領的一天工資, 比
加班費來得少許多, 在這種情況下, 如果被企業主要求選擇補休, 是非常吃虧的.
三、國定假日及特別休假加班費:
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國定假日或特別休假)工作者,
工資應加倍發給。所稱加倍發給,係指假日當日工資照給外,再加發1日工資。
這是去年一例一休修法前的版本. 就是2A的狀況.
然後一例一休為了改善上述2A的狀況, 把假日也改成"額外的"1.33跟1.66,
變成與平日加班同價值.
三、休息日加班費:
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第3項:雇主使勞工於第36條所定休息日工作時,應依法給付加
班費,其標準為:
(1) 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又1/3以上。
(2) 工作2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又2/3以上。
(3) 休息日之工作時間及工資之計算,4小時以內者,以4小時計;逾4小時至8小時以內者
,以8小時計;逾8小時至12小時以內者,以12小時計。
(4) 依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3項,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時間,計入第32條第2項所定
延長工作時間總數(即必須計入一個月46小時內)。但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使
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必要者,其工作時數不受第32條第2項規定之限制。
這次修法並沒有影響到假日的 1.33與1.66, 維持過去修正2A勞工吃虧的狀況, 這是好事.
但是很遺憾的, 加班時數與補休明訂為1:1交換, 如果1A,1B跟2B的狀況加班"被換成"補休,
可以大幅減少企業要求員工加班所造成的支出. 這對勞工是相當遺憾的事.
作者: hanslins (hanslins)   2018-01-14 00:59:00
賴說勞工想加班才修法,結果搞一個無法加班的修法
作者: evangelew (uwe)   2018-01-14 00:59:00
一樓說的對
作者: vow70 (許願)   2018-01-14 00:59:00
還可以用勞資協議把補休移到淡季放
作者: hanslins (hanslins)   2018-01-14 01:03:00
賴如果這條補休換加班不修,他連原本為加班支持他的勞工都得罪了,想休假勞工得罪了,想加班勞工也得罪了,真天才
作者: evangelew (uwe)   2018-01-14 01:04:00
這倒是不會 若全部都用補休 就代表一整年都是正常工時想要休假的勞工為什麼會得罪到?
作者: uyn (小欣)   2018-01-14 01:09:00
想休假的三不五時被挪移假期,為什麼不會得罪?更別說淡旺季工作分量是不一樣的
作者: hanslins (hanslins)   2018-01-14 01:10:00
想休假的勞工通常是社會新鮮人,他們要正常上下班。這次修法反彈最大是他們。這次修法增加老闆排班彈性,對那些人而言,就是亂排班,這絕對大反彈
作者: evangelew (uwe)   2018-01-14 01:12:00
每天加班兩小時 四天加班八小時換一天的正常假會大反彈嗎?
作者: alotofjeff ( )   2018-01-14 01:13:00
當你可以自己選擇要拿加班費還是補休, 這是無所謂的.問題就出在, 老闆通常不會讓你選, 公司想省錢就要你
作者: hanslins (hanslins)   2018-01-14 01:13:00
我周邊支持賴修法勞工通常四十歲以上,靠加班繳房貸與孩子學費,聽到加班換補休氣的要死
作者: alotofjeff ( )   2018-01-14 01:14:00
補休, 而且沒有期限, 公司就會變成要求員工旺季時加班淡季時補休, 如此不用負擔任何加班費用
作者: evangelew (uwe)   2018-01-14 01:15:00
所以我說你第一句話沒錯 搞一個無法加班的修法莫名其妙
作者: hanslins (hanslins)   2018-01-14 01:16:00
基層勞工四十歲以上沒能力換工作了,沒真的逼到牆角是不會槓老闆的,私下嘴砲常有。真的互嗆很少:-)
作者: evangelew (uwe)   2018-01-14 01:17:00
我也覺得無法拿取加班費 會有勞工跳腳 又不是每個勞工都像勞團所說的是要假
作者: reichien (-_-zzz)   2018-01-14 01:17:00
台灣加班費算法是給A 這是寫在勞基法施行細則裡的
作者: hanslins (hanslins)   2018-01-14 01:25:00
如果固定每天加兩小時,結果一周上四天。搞不好想放假的人會高興。但是依我經驗,很少人這樣搞。通常就是記牆上,我朋友之前補休特休一堆沒得放,後來公司不好強迫放。結果放到一半出去環島玩。被急單叫回還有如果直接每天固定加兩小時每周上四天,這不就是輪班,與兩班制每天十二小時有何差別?另外輪班制而已
作者: wcm (雲)   2018-01-14 01:34:00
一些薪水有算積效,加工時只算當天沒有另加成,補休時因為沒有上班,所以當天要給的積效不給還有公司高層算人力需求,是看休假的人及時數多不多再來檢討要不要去砍單位編制所以因工作多加班,換休後上級砍編制,個人工作再增加再來工作做不到完加班,無限循環砍人,因法令上級要求一定要休假,休假後工作還在,沒人會偷做上面又會說為什麼工作沒有做完,還可以休假到最後可能就是假照請,當然工作照做
作者: yumanatu (nai)   2018-01-14 02:35:00
很多軍公教早就是加班沒加班費,只能補休,現在輪到勞工
作者: SkyBearV (天殺熊)   2018-01-14 03:45:00
補休 不是你想休公司就會給你休的 還要他們"核准"...想連續休 難上加難 常常會在你最不想休的日子給你休...
作者: myandydesk (算算)   2018-01-14 07:31:00
每年例假日加班,解僱前六個月再讓你一次補休啦
作者: redlance (紅~)   2018-01-14 10:11:00
坐辦公室的或工程師通常補休很方便,倒是現場人員要依訂單排休不一定能如己意排
作者: inwuge (秋風)   2018-01-14 13:18:00
補休不但沒得休,到期公司也不會花錢買回,才是高雄的常態,認同請分享。
作者: Tiphareth (Duchess)   2018-01-14 13:25:00
現在的問題就是補休吃不吃得到 吃不到換不換得到錢目前來看根本沒有修到這裡 看起來民進黨打算細則再補只能說這種做事態度被罵也是理所當然的 到底在急甚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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