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30028
國家安全法
第 2-1 條 人民不得為外國或大陸地區行政、軍事、黨務或其他公務機構或其設立、
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刺探、蒐集、交付或傳遞關於公務上應秘密之
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或發展組織。
人民:廣泛定義具中華民國國籍國人,解嚴三十年來在公務上涉及兩岸組織交流包括
各政黨主席、民意代、陸委會官員、海基會、百萬台商、留學生、大學院校教育界,
是不是全都可被列調查局為證人搜索、拘提?這一條早已因兩岸交流太活躍、頻繁、
定義太籠統且不合與時俱進的人權保障,根本是「綠色恐怖」羅織罪名的尚方寶劍!
如果綠營因被兩蔣時代白色恐怖迫害,有良知的話,應該主動提案廢除,或是嚴謹
限縮對象如「退役軍官、政務官、中央部會公務員」,如果綠營不願廢除侵犯人權,
戒嚴時期的白色恐怖惡法,拿明朝的劍斬清朝的官,不止這樣,根本是清算統派異己,
那真是太邪惡了,轉型正義是欺世盜名,如果賴皮要拖延恐嚇統派,反制兩岸交流,
那只能提大法官釋憲了,但要被政治迫害的被害人走釋憲這一步,民主倒退三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