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台大PTT論壇部分討論區,竟成訟棍天堂?

作者: andy2300224 (恩~)   2017-10-01 22:55:50
關於版主昨日(9/30)公告的這個「近期訟棍出沒本版,對版友頻頻興訟」議題,
其實在上個月前就有律師投書蘋果日報文章說明此現象,當時好像八卦版有轉錄並引起部
分網友討論,但本版卻似乎沒人注意到這篇文章。
轉貼該篇文章給版友參考:
蘋果日報:台大PTT論壇部分討論區,竟成訟棍天堂?!
網址:https://goo.gl/efjj2r
2017年08月31日09:00
李奇/執業律師
(以下所述案情業已偵查終結,並經當事人授權同意適當改編情節於本文。)
幾個月前,一名久未連絡的友人突然聯絡筆者,告知筆者他被告了,想詢問筆者應該如何
處理;被告的罪名是妨礙名譽。因為友人是一位個性溫和的好好先生,筆者馬上直覺本案
的案情可能並不單純。
詳問之下,才知道原來友人是在國立台灣大學的PTT批踢踢電子佈告欄系統 (BBS,
Bulletin Board System)的某個政治討論區中,與網友進行討論時,不慎被某
位網友的過激言詞挑釁,使用了「一句」較為不當的言詞反擊,因此遭該名網友以友人涉
犯公然侮辱罪嫌提告。
然經筆者與友人後續明查暗訪發現,該名提告網友係居住於中部,正職應該是名保險公司
的理賠專員(因此也似乎略懂法律的皮毛),並且似乎「兼職告人」:專門以網路IP位
置鎖定居住北部及南部(甚至是東部)之網友,先刻意以激烈、具針對性的言詞挑釁,待
網友中計以言詞反擊後,再迅速至警局提起妨礙名譽之相關刑事告訴。
並且由於該名網友係於中部之警局提告,因此迫使居住於其他地區之網友、即如筆者之友
人必須專程至該中部、該受理告訴之警局接受訊問製作筆錄;據傳聞,已有高達數十名網
友於接到警方傳票後,為避免後續之交通來往不便、時間的浪費及訴訟之麻煩與壓力,即
以新台幣萬元上下之金額,與該名網友和解、使其得撤回告訴(蓋妨礙名譽罪章係屬於告
訴乃論之罪)。
知道是這種情況、並且檢視友人之相關討論串內容後,筆者馬上告訴友人:「你的留言內
容看起來應該是不會成罪。可以不需要讓這種人得逞,只是你就要麻煩一點,我看至少要
跑兩趟中部。」剛好友人的工作時間較為彈性,因此就接受筆者的建議,於三個月內兩度
前往中部,一次於警局製作筆錄,一次至地檢署接受檢察官訊問,陳述案發之經過與事實
,最終很快的就獲得地檢署之不起訴處分。
檢察官迅速給予友人不起訴的原因相當簡單,重點即為:該名告訴人之PTT代號(ID)以
及暱稱,尚未普遍化至社會一般人眾所周知或耳熟能詳之程度,是在該PTT網路論壇會員
均不知該名告訴人之真實身分下,無從認為該名告訴人之社會名譽有受任何之損害。(用
PTT鄉民一點的白話文翻譯就是:本案從網路上之旁觀者看起來,就是單純的一個ID在罵
另一個ID,「被罵的ID本身也不是甚麼網路上的咖」,所以其他人根本無從得知被罵ID者
的真實身分為何。既然如此,該名告訴人的社會名譽客觀上自然無從被侵害,而只是告訴
人個人的主觀感受不悅而已。)
然,由本件上述筆者友人之個案可知以下事實及問題:
(一)網路雖然是個匿名社會,但是每個人對於其在網路上之言論仍然需要負擔應該負的
法律責任,因此絕對不可以認為網路匿名即可胡亂發言罵人。(蓋如果友人於本案中,罵
到的是知名的部落客或網紅、甚至是網路賣家,一般旁觀的網路使用者可藉由ID或暱稱即
連結到真實世界的本人為何人時,那麼本案的結果即有非常大的可能性會是不同的。)
(二)筆者的母校,國立台灣大學的PTT批踢踢電子佈告欄討論區,已經被某些不肖人士
濫用,成為網路訟棍釣魚、獲取不當利益的溫床:
這些不肖人士所倚仗的,就是一般善良網友不願浪費寶貴時間走法律程序(不只是遠距離
的交通時間成本而已,做筆錄、等庭、開庭的時間也是很折騰人的),同時也不想惹上麻
煩、甚至有可能因此背負妨礙名譽前科的壓力;是故該等不肖人士得藉此「以刑逼民」,
獲取善良網友之高額和解金。
此等狀況,想必並非國立台灣大學以非營利之學術性質,期許在網際網路上建立起一個快
速、即時、平等、免費,開放且自由的言論空間之目的所樂見、並且能夠被容許的。是筆
者特為本文,揭開這醜陋的訟棍溫床,也期待台大PTT批踢踢電子佈告欄站方辛苦的工作
人員,能夠更積極的解決此等狀況(例如:定期公告職業訟棍之ID或暱稱,或者多多呼籲
使用者注意有此等訟棍之潛伏、釣魚狀況,並且公告渠等之惡質手法以及教導使用者遇到
該等訟棍提告時,正確的處理方式等等)
網路上的名譽權當然該受保護,但是絕對不該是讓有心人士拿來濫用,成為獲取不當利益
的工具!
---
最後,先承認文章中的「我朋友」就是小弟本人。雖然我有幸於律師友人之協助下獲得不
起訴處分,但仍深深不齒這位仁兄的濫訴行為。
如果大家真的對這個議題有興趣,想要知道這位告我的訟棍究竟是誰,煩請推文;超過20
推本人明日就公告我的這份不起訴處分書(會遮蔽部分資訊),內容即包括這名訟棍的ID,
讓版友們可以作為預防與借鏡。
作者: Wnonoai (塵逸凡)   2017-10-01 22:59:00
被人告,不是可以叫對方來你的居住地開庭嗎?
作者: evangelew (uwe)   2017-10-01 23:00:00
同一樓
作者: ctra (流風)   2017-10-01 23:00:00
~
作者: damonwhk (Damon)   2017-10-01 23:03:00
犯罪的行為地和結果地都可以開庭,提告人就是在結果地
作者: schooldance (D.A.K.)   2017-10-01 23:03:00
推!
作者: Wnonoai (塵逸凡)   2017-10-01 23:04:00
但,不是可以申請叫對方過來?因之前看一篇網路詐騙案
作者: andy2300224 (恩~)   2017-10-01 23:04:00
不行,我朋友告訴我「審核移轉管轄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作者: Wnonoai (塵逸凡)   2017-10-01 23:05:00
苦主報警之後提告,結果詐騙者直接申請在他的居住地開庭
作者: andy2300224 (恩~)   2017-10-01 23:05:00
」第三條有規定還是要在提告地點開庭,因為當地還是有管轄權的。
作者: victoryman (聖立祐 彭馬利哥)   2017-10-01 23:07:00
請大家多小心 高調一下
作者: Elende (皮皮犬)   2017-10-01 23:08:00
推,多暸解法律常識總是好
作者: schooldance (D.A.K.)   2017-10-01 23:08:00
再推!想看不起訴書
作者: Wnonoai (塵逸凡)   2017-10-01 23:09:00
那,覺得對方告不贏,不能讓對方賠薪資跟交通費嗎?
作者: geordie (Geordie)   2017-10-01 23:11:00
會不會是曾經要告前任版主的某人啊?
作者: akway (生活就是要快樂)   2017-10-01 23:15:00
作者: damonwhk (Damon)   2017-10-01 23:18:00
回W,不行。
作者: VieriKing (Programmatore :))   2017-10-01 23:21:00
好誇張喔...
作者: outsmart33 (戲言見習生)   2017-10-01 23:27:00
作者: johnny9667 (大八)   2017-10-01 23:28:00
推,想知道是誰
作者: tsgd   2017-10-01 23:39:00
到底哪些人啊 還是說那些一看就覺得罵得很無厘頭的很可能是
作者: schooldance (D.A.K.)   2017-10-01 23:40:00
故意挑釁吧例如你要讓中國人抓狂,就說支那人&你們支那或說台灣跟中國兩個國家如何如何
作者: KINMENKING (亂世狂刀)   2017-10-01 23:45:00
一堆虎爛的,被告就是能選擇在被告居住地審除非事情是發生在「發生地」,但網路上沒有這個原告可以申請用視訊的方訊出庭,但這要看檢查官要不要而通常 被告會被要求去原告地方審,都是太白爛比方說跑去別人臉書造謠之類的法律規定沒很死,還是看檢查官意思而通常有亂告人前例的,被告的話~~就很容易要跑別縣市
作者: aina (妹妹們衝衝衝)   2017-10-01 23:49:00
想看不起訴書,謝謝提醒
作者: KINMENKING (亂世狂刀)   2017-10-01 23:49:00
或者有些學生寒暑假釣魚,卻希望出庭時在 學校所在的縣市,這種當然不可能...結論就是 大部份都是在被告的縣市出庭少部份 太白爛 或是有前科的,就要跑原告的縣市
作者: beanseven (beanseven)   2017-10-01 23:52:00
推,感謝
作者: KINMENKING (亂世狂刀)   2017-10-01 23:52:00
所以PTT曾經有說要告我的~~特別是某版版主最後也是嗆很大還是不敢告但那些在推文亂罵我的,一堆馬上就道歉...自己莫名去罵人是穩死的,但現在想釣魚~~幾乎都不起訢訴以前最主要是 馬金集團 最喜歡搞 言論白色恐佈但馬英九下台後,司法界根本不鳥這種東西對檢察官來說,這大幅的加重了他們的業務
作者: allyourshit (都你的大便)   2017-10-02 00:04:00
金門王經驗豐富啊 推經驗談
作者: schooldance (D.A.K.)   2017-10-02 00:08:00
推金門王,經驗豐富XD
作者: damonwhk (Damon)   2017-10-02 00:10:00
「被告就是能選擇在被告居住地審」肯定是錯誤的。
作者: ila9970 (ILa)   2017-10-02 00:12:00
感興趣+1
作者: KINMENKING (亂世狂刀)   2017-10-02 00:15:00
可以選擇在被告居住地審阿,只是不一定都可以大部份情形下也就是被告能選擇原居住地審,但檢調可以否決但除非太白目,不然檢調不會這樣幹然後你只要是法院黑名單,以後想視訊審就不可能了所以珍惜自己的名聲是很重要的法規一堆毛,但出過庭就只會有一個心得那就是檢查官說了算...
作者: tsgd   2017-10-02 00:22:00
想到好幾年前熟悉的ID 動不動就在說想收傳票嗎
作者: KINMENKING (亂世狂刀)   2017-10-02 00:24:00
其實只要不是你莫名去亂罵人、造謠被告成功幾乎不可能,大部份都是自知理虧心虛而賠錢來和解
作者: AGODFATHER (今天不打球)   2017-10-02 00:25:00
我記得有個柯粉要告罵柯粉的人
作者: KINMENKING (亂世狂刀)   2017-10-02 00:25:00
所以就有訟棍造謠,說什麼罵人就會被告成功想要讓人心惶惶,大家一被告就想花錢和解而檢查官面對一堆訟棍也很煩,一開始也希望大家都和解後面大家發現硬撐到底(不理虧的話),根本就沒事所以檢調也只好轉頭對付訟棍了
作者: arabeske (arabeske)   2017-10-02 00:31:00
幫你推個
作者: takenostand ((紫色隱者))   2017-10-02 00:38:00
支持不跟訟棍妥協
作者: KINMENKING (亂世狂刀)   2017-10-02 00:46:00
對了,被告跑警局,可以選離家近的警局ㄟ....PTT 法律等版有很多資源可以挖律師如果沒接觸過這些案子的,其實也不會懂這種網路罵人的,跟一般的案件的法規又完全不同
作者: kuopohung ((風之過客)在場的缺席)   2017-10-02 02:04:00
作者: a1223356 (京)   2017-10-02 04:11:00
死魚推了,呵呵
作者: moswu (蚊子)   2017-10-02 05:02:00
山哥要重出江湖了嗎
作者: batis (貝提斯)   2017-10-02 06:02:00
想知道
作者: XperiaArcS (我不是索飯)   2017-10-02 07:00:00
作者: abckk (ヽ(゚□。)ノ)   2017-10-02 08:07:00
死魚被告過 ㄎㄎ
作者: jk01   2017-10-02 08:14:00
台灣法律還不修,只會A錢
作者: dexdey (你y對x微分了嗎)   2017-10-02 08:26:00
筆戰輸了還有警察這種免費小弟把人揪出來 檢察官當免費律師幫原告 穩賺不賠啊! 應該比照救護車收費機制外加改成檢察官一律先傳喚原告到案說明
作者: pda2001 (pcplayer)   2017-10-02 08:55:00
https://tinyurl.com/y7l4wa8t 第一次面對訟棍就上手
作者: citrus0117 (囧~~)   2017-10-02 09:42:00
推超過20了吧
作者: jimmyliu1217 (魚先生)   2017-10-02 09:59:00
蠢吱就是欠人告 上次被我告的那一吱看到我都快哭了能夠親眼看到綠腦孬孬的嘴臉就是舒服
作者: gogoegg (--)   2017-10-02 10:08:00
沒遇過狠角色罷了 不然告人的 自己的資料也外流哪天被砍都有可能
作者: lovebxcx (魔法少女)   2017-10-02 11:01:00
是誰啊?麻煩站內信
作者: g1898001 (布雷克)   2017-10-02 16:39:00
這真的是沒遇過壞人不知道死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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