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實質影響力的標準?

作者: lsjwew1 (lsjwew1)   2017-05-20 13:41:57
對於龍潭購地案,相信看過判決書的人都不會認為陳水扁是被冤枉的。
但這判決書裡確實有瑕疵,才讓挺扁人仕有機會做文章,跳針喊司法迫害。
首先,沒有直接證據證明陳水扁知道吳淑珍有拿辜成允錢。但這只是小瑕疵,沒幾個
人會相信陳水扁真的不知道吳淑珍收了巨額賄款。
再來,就是檢察官和法官選擇起訴與判決法條似乎有誤。法官在判決書上才會搬出學
界與實務皆詬病的實質影響力說,來自圓其說陳水扁的行為該當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
第一項第三款之公務員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 。因為實質影響力說,太擴張與
模糊刑罰範圍有違罪刑法定主義,讓公務員可能稍不注意就誤觸法網,因而產生寒蟬
效應,甚至有礙國家行政推展。
其實看了判決書之後,個人以為與其說陳水扁是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三
款之公務員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還不如說他的行為比較吻合該法律第六條第
一項第五款之非主管或監督之圖利罪。
貪污治罪條例 第六條 第一項 第五款:
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
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
之規定,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作者: tagso (白菜一斤多少錢?)   2017-05-20 13:46:00
你講的這個 要有職權才能成立
作者: lsjwew1 (lsjwew1)   2017-05-20 13:48:00
誰說一定要有職權?注意法條說的,利用職權或身分
作者: tagso (白菜一斤多少錢?)   2017-05-20 13:50:00
身分也是指特定身分而言 你這個見解比實質影響力更誇張
作者: lsjwew1 (lsjwew1)   2017-05-20 13:53:00
怎麼比較誇張法,你倒說看看?
作者: goetze (異教神)   2017-05-20 14:01:00
還有一條,法官將陳水扁視為與李界木共謀的共同正犯李界木既然有罪,陳水扁根本逃不掉
作者: tagso (白菜一斤多少錢?)   2017-05-20 14:02:00
你先說一下 你認為怎樣的身分及職權該當?
作者: lsjwew1 (lsjwew1)   2017-05-20 14:03:00
如果你去看判決書描寫的情節,你就會看到當初陳水扁如何用總統的身分強行讓包括行政院長在內其他政府官員以他的意志處理龍潭購地案。
作者: goetze (異教神)   2017-05-20 14:05:00
吳淑珍就是這樣被判刑的,她比陳水扁更沒職權事實上整個案子也是吳淑珍起頭的
作者: lsjwew1 (lsjwew1)   2017-05-20 14:09:00
某G你的觀念錯誤,吳淑珍有罪是因為她有收錢並影響陳水扁運用其身份以遂犯行。而不是吳淑珍本身的身分
作者: goetze (異教神)   2017-05-20 14:25:00
我的意思就是,吳淑珍並非公務員身份,但仍被以收賄論之就是在法官的論定理,吳淑珍是貪污共同正犯陳水扁的律師當初上訴的19項理由漏掉了這一項目,幾乎都在法定職權上打轉。所以有人認為,陳水扁能夠在法定職權上這點過關,在共同正犯這一點也逃不過關但我認為這兩點陳水扁都逃不過
作者: lsjwew1 (lsjwew1)   2017-05-20 14:37:00
某G,你不能怪他的律師繞著法定職權說,要是我是他的辯護律師也會專打這一點。因為陳水扁犯的根本不是公務員職務上收受賄賂罪。龍潭購地案根本不是他總統職務的直接範圍。又,吳淑珍有罪不是因為單純收錢有罪,而是因為貪污治罪條例的第2條與第3條規定,與公務員共犯該法律才有罪的。講更明白點,如果陳水扁能夠積極證明他真的不知道吳淑珍有收錢。你用這條公務員職務上收受賄賂罪根本辦不了他。但如果以非主管或監督之圖利罪,還是辦得了他。
作者: castalchen (castal)   2017-05-20 15:14:00
夫妻之間的關係 要是阿扁能提出他不知道吳淑珍做什麼事的證據 還真是奇譚
作者: guare (瓜籽)   2017-05-21 17:11:00
誰說夫妻之間甚麼事情都會知道!山西布政司那5千兩就是反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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