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龍潭購地案,相信看過判決書的人都不會認為陳水扁是被冤枉的。
但這判決書裡確實有瑕疵,才讓挺扁人仕有機會做文章,跳針喊司法迫害。
首先,沒有直接證據證明陳水扁知道吳淑珍有拿辜成允錢。但這只是小瑕疵,沒幾個
人會相信陳水扁真的不知道吳淑珍收了巨額賄款。
再來,就是檢察官和法官選擇起訴與判決法條似乎有誤。法官在判決書上才會搬出學
界與實務皆詬病的實質影響力說,來自圓其說陳水扁的行為該當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
第一項第三款之公務員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 。因為實質影響力說,太擴張與
模糊刑罰範圍有違罪刑法定主義,讓公務員可能稍不注意就誤觸法網,因而產生寒蟬
效應,甚至有礙國家行政推展。
其實看了判決書之後,個人以為與其說陳水扁是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三
款之公務員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還不如說他的行為比較吻合該法律第六條第
一項第五款之非主管或監督之圖利罪。
貪污治罪條例 第六條 第一項 第五款:
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
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
之規定,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