丟臉丟到國外! 台生扮納粹登上外媒版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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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錄)
德國《刑法》130條是規定,「對於國家社會主義式之暴力及專制統治行為,公然或於集
會中予以贊同、稱頌或辯解,以損害被害人之尊嚴之方式為之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科以罰金」,意指扮納粹屬「犯罪行為」
法國《刑法》也對納粹作出了相關規定,「公開佩戴、展示納粹標誌和象徵,或穿著納粹
軍服,均屬於犯罪行為」,要罰1500歐元(約新台幣5萬400元),除非是電影、戲劇或歷
史議題的展覽有其必要,不在此限;以及為了避免有人拿納粹相關物品做為朝拜象徵,也
不允許販售與納粹有關的物品。
法國除了穿戴納粹服飾屬於犯罪行為外,若發表支持納粹的言論、否認納粹屠殺的歷史事
實,更涉及「反人類罪」,情節重大者,可處以1年有期徒刑和4萬5000歐元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