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黑特] 有人注意到38條有改了嗎?

作者: bigmouw (又不用交稅啦 還我稅)   2016-12-07 18:42:09
本次新法中對於舉證責任的轉換,表面上看起來似乎使因雇主原因而未休的特休,讓員工
能拿到薪資補償
就算沒拿到,但因第七十四條新增了保護條款,然後天真的勞工因為沒拿到此部份薪資就
傻傻的向行政機關檢舉,
但是事實真的如我們想的那麼簡單嘛?
也許未來變成大檢舉時代,可是我不相信檢舉人資料不會外洩,而且雇主當然不會擺明跟
你說你被行政機關出賣了,在惡搞你的時候,你也只能懷疑而苦無證據被逼迫自己離職
另外就算檢舉成功,雇主也可以說是自己員工沒有請假(只要雇主依照法條於勞工符合特
別休假條件時,告知勞工排定特別休假,)就算你敢請,只要不給你請或是給你請可是考
績打很爛這樣員工還敢請嗎?
然後政府單位口口聲聲說要給勞工多賺錢的機會,讓他有休息日加班的機會,但是又將特
休換錢的管道給設限這算是前後矛盾吧
※ 引述《hagousla (會痛的)》之銘言:
: 以下是昨天三讀通過的版本:
: 第三十八條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

: 特別休假:
: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 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

: 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 雇主應於勞工符合第一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告知勞工依前二項規定排定特別休假

: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 雇主應將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記載於第二十三條

: 定之勞工工資清冊,並每年定期將其內容以書面通知勞工。
: 勞工依本條主張權利時,雇主如認為其權利不存在,應負舉證責任。
: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月○日修正之本條規定,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 =====================================================
: 黃色的部分是時代力量的提案,
: 原先DPP的黨團版是沒有的,
: 怎麼昨天通過有這段這字了?
: 看到這段算鬆一口氣,可以少罵點 DPP 了....
作者: tancos (阿帕帕帕~~)   2016-12-07 18:50:00
如果你真這麼想,那立什麼法都沒用
作者: Miule (Miule)   2016-12-07 20:17:00
不要小看人性的邪惡,這個光靠法條不夠,得靠執行不然就算改了法條,只是稍微減少資方打官司的勝率而已但在勞資法務資源不對等下,勞方得到司法救濟的機會太少我要說的是,光改法條很難影響到「上法院之前的權益」沒有足夠代表性對勞方有利的判例出現,我不認為資方會收斂
作者: jack0909 (csimiami)   2016-12-07 20:26:00
基本上只要勞工鐵了心 其實很多案例是能贏的..大家真的不用過於害怕 因為我看了很多成功的案例
作者: Miule (Miule)   2016-12-07 20:27:00
問題是,勞方想打司法戰都得犧牲工作和收入,資方卻只要花錢放狗咬人,賭極低機率的刑責就好我說的勞資法務資源不對等是這個而這點本來是要靠工會解決,偏偏現在的工會多半被資方收編或者是根本不存在
作者: milk7763 (甘摳郎)   2016-12-07 20:31:00
資方不用花錢啊,養法務還有配合事務所幹嘛的
作者: jack0909 (csimiami)   2016-12-07 20:32:00
法務就是錢壓 哈哈員工 VS 員工 =_=大家如果不要太多預設前提 勞檢現在其實有黑名單制度勞工團結一點 多捅幾次 其實是會有點效果的 有時候真的要不要踏出那一步而已
作者: dakkk (我是牛我反芻)   2016-12-07 20:55:00
沒放完就員工沒請呀
作者: jack0909 (csimiami)   2016-12-07 21:02:00
會有爭執就表示一定哪裡有問題 基本上資方不太能一句話勞工不請帶過 我遇到的案例 官方是不太接受這種說法的
作者: akway (生活就是要快樂)   2016-12-07 22:14:00
你這樣預設資方萬惡 什麼法都沒用吧這種爛公司我大概半年做完 檢舉完就拍拍屁股走人 待了也沒用
作者: milk7763 (甘摳郎)   2016-12-07 22:34:00
把勞基法當福利的公司差不多都這樣啊XD
作者: McCain (長髮馬尾控)   2016-12-08 02:27:00
這種條文還是會讓公司有漏洞可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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