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挺同婚和挺廢死的共通點...

作者: Desperato (Farewell)   2016-11-23 22:45:11
※ 引述《kevinet7410 (自由王)》之銘言:
: ※ 引述《chocholove (可愛小球球)》之銘言:
: : 同婚法案的方式有兩種
: : 一、修民法
: : 二、另立專法
: : 廢死的方面有兩種
: : 一、無條件廢死
: : 二、以終身監禁為配套下廢死
: : 以上兩個議題都有不同的作法來達到目的..
: : 如果是選第二種方式的話,其實社會大眾大多數是能接受改變的..
: : 但是社運人士就一定要執著在第一種,製造社會對立,改革原地踏步..
: : 為何社運人士要這樣呢? 都選第二種方式不是比較圓滿嗎?
: : 因為議題一旦解決,就不會再是議題了,社運人士失去了舞台,
: : 也就失去了版面,失去了將來當政客的機會...
: : 所以就拿同婚議題來說吧,表面上拿大聲公在主張支持的,
: : 其所作所為才正是議題進展的阻礙...
: 我就先講同婚好了
: 為什麼要立專法?
: 專法的本質就是為了要特別對待
: 這個特別對待是更加保障還是更加歧視呢?
: 答案應該很明顯吧!
: 有些反同者會拿原住民跟身障者相關專法來說立專法不是歧視
: 但是這是很明顯的錯誤類比
: 因為這些專法是為了更加保障弱勢才立法的
: 這些專法並沒有排除適用普通法
: 但是立伴侶法卻是要排除適用民法
: 一個是更加保障 一個是歧視
: 可以看看哪一部專法是為了減少權益而立的
: 反同者絕對提不出來
想當初我也是在板上看到這篇的...
http://mypaper.pchome.com.tw/dream221/post/1326226496
這篇是2013年11月寫的,算是簡單扼要地寫出德國和法國的伴侶制度
其中法國的伴侶制度主要是解釋PACS(雖然當年4月同志婚姻也通過了)
我在留言裡面提到的制度是指法國的PACS
不過PACS其實比婚姻弱很多,更準確來說是提供同居人經濟互助的法案
(法國流行同居,當初應該主要是提供同居用的,順便給同性伴侶)
而德國是使用那個肯定是歧視的專法
原本也是婚姻弱化版,後來一修再修,2009年被修到快跟婚姻沒兩樣
裡面也有提到台灣2013當時,對同性婚姻法條的一些討論
我認為要不要立專法,還是值得討論的部分
立專法是不是歧視並不顯然,不只是保障和歧視二選一的邏輯
前一篇spa大也提到,這點基本上是價值觀衝突
我會認為立專法比較可行的原因如下
1. 同性婚姻其實沒有理由,非要跟異性婚姻擁有相同權利不可
一切的權利都是爭取來的,沒有理所當然。
當然直接爭取相同權力是可以的,不過最後也可能變成妥協方案
立專法會有妥協的空間(這其實是對不支持者的好處)
2. 比較能夠全面考量到細節問題
對,這也是專法的缺點:燒時間
但是現在不燒時間,到時候執行下去還是得要面對相同問題
例如領養的問題,稱謂的問題,遺產的問題
八卦板還有一篇泡溫泉被看光光的問題
專法比較能夠獨立於民法之外作進一步修正
3. 我不認為台灣有這麼支持同性婚姻和異性婚姻直接同步
我個人是沒差。但不代表,我也不覺得,台灣每個人都沒差
直接修民法太絕,頂多也是在民法內的婚姻中,額外列一項同性婚姻
權利義務要抄的抄,要跳過的跳
以上三點如果要歸納一個結論,那就是:衝太快了。
當然,直接讓同性和異性婚姻平權,是很符合「進步價值」
但現在這些也被批評為「政治正確」,看看美國現在的樣子
最後,直接修過民法,並不會減少歧視的產生。
(我其實不太懂,為什麼立專法有歧視,民法沒有。會歧視的都會歧視啊。)
甚至,因為這樣簡單地修法,衍生出什麼問題之後
幾乎必然會被推到同志頭上(以及社會頭上。那我們就來看同志強還是社會強)
作者: victoryman (聖立祐 彭馬利哥)   2016-11-23 22:47:00
有道理
作者: asynchronous (同步)   2016-11-23 22:49:00
請問一模一樣的話另外立法的意義是?
作者: acln0816   2016-11-23 23:22:00
如果有不一樣的話是不是也得解釋為什麼要不一樣?例如:同性婚姻者不得領養小孩 為何?
作者: Desperato (Farewell)   2016-11-23 23:38:00
的確是要講為什麼不一樣不過我這篇想說的是「會有人覺得不一樣」以及「不會自動是一樣的」當然也不會自動不一樣 是現在社會風氣有疑慮
作者: acln0816   2016-11-23 23:50:00
法律的確不會強制要求每種人的權利義務都一樣也會有差別對待的制定
作者: dakkk (我是牛我反芻)   2016-11-23 23:51:00
同意
作者: acln0816   2016-11-23 23:51:00
但就是要解釋為何不一樣 總不能用「覺得」來當理由吧...這就是一種論述與思辨的過程 但用「覺得」這個理由太差
作者: dakkk (我是牛我反芻)   2016-11-23 23:52:00
同婚 異婚各自有特點 立專法比較能針對
作者: acln0816   2016-11-23 23:52:00
最好的理由我認為應該是社會還沒有達到更高的共識所以先部分給予相同於異性婚的權利義務 而待之後社會有高共識後 再予以完全賦予但其實拿「社會共識」這個當理由也蠻差的...只是我想不到更好的了
作者: evangelew (uwe)   2016-11-24 00:12:00
我也覺得很莫名其妙 同婚當初如果是朝立專法 現在可能已經通過了
作者: Desperato (Farewell)   2016-11-24 00:16:00
我能理解論述上「覺得」是個很爛的用法但不少人是無法清楚論述的 他們就只能依賴「覺得」而且有些價值觀根本無從論述起 例如神的存在當然可以批評為邏輯不通 問題是這些人不少變成要接受 某些人就只會喊「覺得」的事實
作者: acln0816   2016-11-24 00:34:00
就是把它解釋成一種「過渡性」的情況 或許比較好
作者: lambda (昴機に近付くな!)   2016-11-24 06:14:00
同婚當初要立專法也被反對
作者: dakkk (我是牛我反芻)   2016-11-24 09:57:00
一定會被反對 只是反對人多少而已
作者: kevinet7410 (自由王)   2016-11-24 12:18:00
我覺得你搞混了應然跟實然了法律是這樣 不代表 法律應該是這樣你所說的是政治角力的結果 跟法律應該是這樣沒有必然邏輯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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