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FB] 舉“台灣就是台灣”旗被球場人員暴力撕毀

作者: homersimpson (荷馬‧辛普森)   2016-09-01 14:20:07
※ 引述《gn01838335 (寂靜的生存者)》之銘言:


我已經請林佳龍團隊注意這個帳號 請限期提出道歉,我願意免費幫林佳龍出律師費
請HellKitty說明為何要公然侮辱林佳龍?
台灣旗號被搶為何樣指稱林佳龍市長吃屎等負面話語 告死你啦
罵人價目表請參考 http://m.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1747761
吃屎大概25000元 罵人操你娘八萬 合計約10萬5000元 推這篇文到爆捐10000給社福團體
推 HellKitty: 25k是小事,比賽貼標語被撕,竟然台中市警方視而不見, 09/01 08:11
→ HellKitty: 台中市長林佳龍吃屎啦幹 09/01 08:11
推 HellKitty: 崩吱太激動了 林佳龍縱容台中市警察打壓民眾在球場邊 09/01 08:21
→ HellKitty: 的言論自由,台中市長這種行為真是幹你娘機掰 09/01 08:21
→ HellKitty: 幹你娘林佳龍,縱容是警察放縱特定團體強制民眾言論自 09/01 08:28
→ HellKitty: 由,市長無能低能 09/01 08:28
今天鍵盤律師大發慈悲 不收錢來教你怎麼告啦:
方法一:私信說服林佳龍本人or他老婆出來告 告公然侮辱
方法二:告「侮辱公務員」這條罪
因為被告是對「林佳龍這個公務員」「所執行的職務」公然侮辱,所以可以告了。
侮辱公務員這條罪是非告訴乃論的罪,但你還是可以提出告訴喔。
詳情可諮詢我這個鍵盤律師,本律師談話費一個問題收費1萬p幣,請先付款再提問,感謝
作者: HellKitty (山貓.山性貓.地獄貓:D)   2016-09-01 14:21:00
根據ZM上次在網路上號召包圍中正一分局的判例網路上不算罵公務員不算喔 XD手機打字真難打 好了 原po欠我1萬P幣你去檢舉阿
作者: kakarrot (上床寶貝 用完報廢)   2016-09-01 14:48:00
最好他會那麼北七提吉,除非他不想去選
作者: HellKitty (山貓.山性貓.地獄貓:D)   2016-09-01 15:13:00
我可以跟網擄警察提報有司法黃牛在這嗎
作者: scarbywind (有事燒紙)   2016-09-01 17:48:00
可受公評之事實
作者: Miule (Miule)   2016-09-01 17:51:00
解釋成地圖砲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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