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偵字案被告 限制出境

作者: batt0909 (小魚)   2016-08-24 01:04:56
※ 引述《coober ()》之銘言:
來看看北檢翻譯的 DFS文件吧
(1). DFS 2016年8月19日新聞稿(Press Release)
A.標題:DFS fines Mega Bank $180 Million for violating Anti-money Laundering
Laws.
次標題:Consent Order Requires Bank to Establish Effective Compliance
Controls and to Retain Independent Monitor for Two Years.
B.大綱:
兆豐銀行因違反紐約州反洗錢法(New York's anti-money laundering laws) 遭DFS罰
款美金1.8億美金。
違反紐約州反洗錢法之重點:
a.漠視與巴拿馬國問交易之洗錢風險:因巴拿馬為洗錢防治之高危險國家,該調查發現
兆豐銀行紐約分行與巴拿馬市分行及巴拿馬科隆自由貿易區分行間存有多筆可疑交易
。又相當數額的客戶在兆豐銀行分行 下設由Mossack Fonsec法律事務所協助設立之
帳戶,該法律事務所經常協助設立空殼公司及其運作,並且協助規避全球各地之銀行
法與稅法,並包含美國的反洗錢法。
b.兆豐銀行紐約分行銀行法及反洗錢人員(BSA/AML officer)及主要法規遵循人員均
欠缺對美國法律及相關規範的熟悉度,且有CCO有利益衝突的情況(兼具主要商業運
作與法規遵循任務)。
c.法規遵循人員未能定期檢討用於偵測可疑交易之監督過慮準則,並且許多文件沒有
自中文翻譯至英文。
d.紐約分行欠缺持續報告可疑活動之準則,並有不一致之法規遵循政策,且未能決定
總行支外國子公司現處於切適的反洗錢控制。
(2). 2016年8月19日協商命令
A.文件標題:Consent Order under NEWYORK Banking Law §§ 39 and 44
B.裁罰的基礎事實:
一.內控缺失:
(1).商業營運人員兼任法令遵循人員,存在責任衝突。
(2).銀行法及反洗錢法之法令遵循人員均欠缺適當訓練。
(3).紐約分行的交易監控系統與政策未能定期審查監控過濾標準,無法為關鍵字選擇
提供有效程序及正當性。
(4).部分文件並未能自中文翻譯為英文,以受交易監控程序的監督。
(5).紐約分行對於可疑活動警示及案件管理系統存有不適切的政策及程序。
(6).紐約分行內部有關BSA/AML政策及程序欠缺一致性及統一目標。如:
A.商業部門與分行聯繫部門間政策與程序之不一致。
B.有關交易監管、客戶上線即OFAC遵循之政策及程序不一致。
C.書面準則未適切置人客戶DD及EDD及政治曝光人物之聯邦規範準則。
(7).紐約分行於代理銀行(Correspondent banking activity)於分行之活動未能:
A.決定總行之外國子公司現處於適切的反洗錢法令遵循及控制狀態。
B.確保紐約分行理解,其處於外國司法權下營運之國外代理銀行客戶在洗錢防制
領域之有效性。
C.追蹤那些不符合外國子公司客戶政策檔案之帳戶活動與交易。
二、未能有效解釋紐約分行與兆豐銀行巴拿馬分行問之可疑交易:
(1).兆豐臺灣總行對於紐約分行與巴拿馬國的兩間分行間交易風險漠視。
(2).紐約分行其一匯款交易對象即科隆自由貿易區的公司客戶,其帳戶之受益人
曾遭媒體為大量負面評價,且顯然曾遭連結違反美國有關技術移轉法規。就
此,紐約分行無法針對DD提供有意義的解釋。
三、未能實施適切的DD
(1).紐約分行人員未能建立有關EDD之政策及程序。如:未能依其政策及程序之要求,
針對需實施EDD的客戶進行每季之全面性審查。亦未能定期審查中等風險和低風
險客戶,以及時指出該類客戶之新增風險檔案。
(2).紐約分行於接受外國金融機構之代理行帳戶時,未能實施適切的DD程序。
(3).審視30位客戶資料後,發覺約3分之1欠缺受益人(beneficial ownership)
之適切資訊。此資訊欠缺嚴重侵蝕紐約分部KYC程序。
四、不適切的風險評估政策及程序
(1).紐約分行針對整理風險評估存在嚴重瑕疵。如:有關BSA/AML風險評估未能針對分
行客戶、產品、服務及地理位置提供整體審查。另就方法論而言亦有所欠缺:如
僅進行6個月,而非建議之1年。
(2).針對OFAC的顧慮,基於相同理由亦有瑕疵。
五、臺灣總行欠缺謹慎監督
(1).紐約分行未能將每季法令遵循會議記錄轉呈給總行,且時常以會議流程取代會議
紀錄。另分行每季法令遵循會議中提供不充分的法令遵循環境,並且前一時期的
有關SARs重要資訊亦遭忽略。
(2).總行法遵部門未能確保位紐約分行所使用及保存之資料均得翻譯為英文,導致未
能為有效審視。
六、紐約分行針對DFS審查報告提出令人不安及輕視的回應
(1).2016年3月24日回應DFS在2016年2月提出之審查報告,其中反駁諸多審查結果。
(2).此外,臺灣總行與紐約分行於回應中宣稱特定類型之活動並非可疑,並稱該類型
交易不屬於反洗錢規範準則所要求應提出SAR之類型,且因而該些交易不構成可
疑活動。
(3).以上是完全誤解(complete misstatement)建置完整的BSA法。
(4).未能及時補救缺失。
因此,依據紐約銀行法第39條、第44條所訂場所主人權限(superintendent's
authority), DFS與銀行合意擬定此consent order第37點以下之條件,以俾日後審查
銀行活動,並作為損害賠償及處罰。
大致這樣 北檢翻譯DFS文件
http://www.tpc.moj.gov.tw/HitCounter.asp?xItem=443447&ixCuAttach=148623
文件來源
作者: Qmmmmmmmm (雷蠶寶寶)   2016-08-24 01:21:00
吱吱:一刀弊命!馬英九下台!
作者: biorgan (當賺錢已經是一種習慣時.)   2016-08-24 01:51:00
只是罰金,有種就直接指名道姓啊,死美國人唯恐天下不亂,天下越亂它們越有錢可以賺,白癡台灣人還看不出來還在內鬥,難怪有錢人都移民了
作者: HellKitty (山貓.山性貓.地獄貓:D)   2016-08-24 04:52:00
美國這種報告是挺中立的 台灣吱支昨天高潮一天屁都沒有
作者: fashionjack (神奇傑克)   2016-08-24 06:47:00
登太平島嗆美傾中,當時就警告會被桶,不聽活該。
作者: KiddKg5566 (雞德K雞5566門車站的草)   2016-08-24 06:55:00
qmm的確是一刀斃命阿 兩次重大選舉時 都一刀斃命
作者: ladyluck (Luck be a lady)   2016-08-24 10:34:00
關鍵字:媒體大量負評 連結違反美國有關技術轉移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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