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北市府 將組大巨蛋終止契約小組

作者: 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及資源應用上)   2016-07-08 00:03:02
殘念,你會這樣說,代表你根本不了解BOT專案融資的特性
首先,銀行團介入權(Step in right)的由來不是促參法獨創的,而是銀行團要求的。
本來在促參法的前身,獎參條例,根本沒有銀行介入權這種制度,是銀行團在與台灣高
鐵簽訂融資契約的時候所加入的條款,要求在台灣鐵有重大經營不善的時候,銀行有介
入經營的權利,所以介入權本來就是銀行團要求的,不是政府強迫推銷的。
銀行團為什麼會這樣要求,其原因不外乎如下:
1.BOT專案融資無擔保的性質,銀行團無法自擔保品取償
2.BOT專案融資的還款能力取決專案計畫的執行
3.BOT專案融資的有限追索性,只能對專案公司求償,無法對專案公司背後的金主求償
4.獎參條例的鑑價買回機制對政府部門無約束力(非強制性),更別提這條規定在促參法
中完全被刪除,BOT專案公司根本無法強迫政府買回
以台灣高鐵為例,其是由大陸工程、富邦集團、東元集團、太電集團及長榮集團五大財團
所組成的台灣高鐵公司負責興建營運,各財團僅就其出資額對外負責,所以如果台灣高鐵
真的倒閉,銀行團是無法對這五家財團求償的,他只能就台灣鐵的資產取償,但台灣高鐵
的資產特殊性太高,根本無法變賣,所以除非銀行團繼續接收下去,以其營運所產生出的
現金流償還債務,否則他就只能乖乖認賠,這就是銀行介入權的由來
而大巨蛋也是一樣,它的經營主體是遠雄巨蛋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不是遠雄,就算大巨蛋
真的倒了,也不關遠雄的事,銀行團根本無法回收債權,他要嘛全額認列損失,要嗎找人
繼續經營下去,藉由其實際產生的收益來償還負債,不可有第三種方式
而國外的實際例子更可足以證明銀行介入權是必要的,歐洲隧道集團於1987年取得55年特許權,以BOT模式興建及營運,工程經
費原預估為48億英鎊,資金來源為專案融資,大部分來自銀行貸款,部分來自股票發行,
但後來興建成本嚴重超支到100億英鎊,工期延後1年通車。英法海底隧道正式營運後,受到伊拉克戰爭爆發和恐怖主義威脅,實際運量未如預期般
樂觀,載客量與貨運量不足,使得歐洲隧道集團陷入嚴重財務危機。歐洲隧道集團的債務在1996年時已高達87億英鎊,於是由英、法政府積極
協助集團與銀行團協商,6個月後,銀行團最後同意將87億英鎊債務的一半轉換為股權,
英、法兩國政府也同時允許歐洲隧道集團的特許期延長至99年,希望增強還款能力。
所以說除非銀行真的不想要這筆錢了,否則對他們而言,大巨蛋繼續經營下去的價值,
遠高於清算的價值
 
※ 引述《AskWhat (問沙小......朋友)》之銘言:
: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http://goo.gl/7F0XFV
: 第 52 條
: 民間機構於興建或營運期間,如有施工進度嚴重落後、工程品質重大違失
: 、經營不善或其他重大情事發生,主辦機關依投資契約應為下列處理,並
: 以書面通知民間機構:
: 一、要求定期改善。
: 二、屆期不改善或改善無效者,中止其興建、營運一部或全部。但經主辦
: 機關同意融資機構、保證人自行或擇定符合法令規定之其他機構,於
: 一定期限內暫時接管該公共建設繼續辦理興建或營運者,不在此限。
: 三、因前款中止興建或營運,或經融資機構、保證人或其指定之其他機構
: 暫時接管後,持續相當期間仍未改善者,終止投資契約。
: 主辦機關依前項規定辦理時,應通知融資機構、保證人及政府有關機關。
: 主辦機關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終止投資契約並完成結算後,融資機構、保
: 證人得經主辦機關同意,自行或擇定符合法令規定之其他機構,與主辦機
: 關簽訂投資契約,繼續辦理興建或營運。
: ****************************************************************
: BOT的B,有人解釋為Bank,因為BOT裡面絕大的資金來自銀行(團),
: BOT等於是它們的財產,不過他們是相信遠雄有專業能力去執行大巨蛋
: ,幫他們賺錢,才借錢給遠雄的,而不是相信自己比遠雄還厲害。
: 因此,融資機構是不可能接管的,真是到了最後一步,他們也應該寧願
: 終止投資契約,趕快結算,能拿回多少算多少,而不是自己去興建、營
: 運大巨蛋。
: 明白地說,他們只是金主,沒有專業能力。
作者: cpkjacky (hamo)   2016-07-08 09:30:00
阿雄以前那套現在只有閉門羹可吃,雖然檢察體係已有變動,但目前公股銀行尚未整頓完畢,希望年底明年初能知詳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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