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璐的「原住民轉型正義」的兩個「個體」
在1624-1945這期間的:
1.統治政權
2.原住民
但...............
應該是要這樣吧?
1.統治政權
2.被統治的民眾(包括「客家人」、「閩南人」、「原住民」等等)
為什麼談1624-1945年以前的「統治政權對統治民眾的侵害」會只談
統治政權對原住民權益的侵害?
從1624-1945的統治政權有「荷蘭」、「日本」、「明朝」、「清朝」。
這四個統治政權對「客家人」、「閩南人」等「非原住民的族群」沒有侵害?
另外目前DPP的促轉條例,是有包括原住民的,只是時間設在1945-1911而已。
統治政權為「國民黨」,也就是求償的對象是「國民黨」
結論:也就是要弄一個1624-1945的促轉,為什麼要分「原住民」、「非原住民」?
重點:反正小英只要講,DPP之後要推的「1945年以前的轉型正義」
是不分族群的,包括閩南、客家、原住民所有的族群
也就是,不是以「種族為單位」,而是以「不分種族的個人」為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