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服務法」第11條規定:
公務員辦公,應依法定時間,不得遲到早退,其有特別職務經長官許可者,不在此限。
公務員每週應有二日之休息,作為例假。業務性質特殊之機關,得以輪休或其他彈性方
式行之。
前項規定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起實施,其辦法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定之。
依據這一條授權訂定的「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第2條訂出單週工時40:
公務人員每日上班時數為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為四十小時。
各機關 (構) 得視業務實際需要,在不影響民眾洽公、不降低行政效率、不變更每週上
班日數及每日上班時數之原則下,彈性調整辦公時間。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視業務實際需要,在不減少全年上班總時數及不影響服務品質
原則下,彈性調整學校辦公時間,不受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然而,公務員在每週工時40下,他們的兩天「例假」,是可以加班,
而且如果不給給予加班費或補休假,還能只用獎勵取代。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
公務人員經指派於上班時間以外執行職務者,服務機關應給予加班費、補休假、獎勵或
其他相當之補償。
這與勞工的一例一休中的「例假」是不同的。
如果真的是完全比照公務員,
真的有利勞工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