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看到管轄權就高潮了,幫忙溫習一下。
黃國昌:沒有嘛,我剛剛唸出來的這段文字嘛:「肯亞當局逮到人先在當地審判無罪後,
交給大陸審判八人在大陸詐騙的犯罪符合國際管轄原則。」這是不是法務部的立場?
陳文琪:因為現在我們是我們的國人,我們是有管轄權,現在是大陸他也主張有管轄權…
黃國昌:我現在跟你講是,沒有啦,我現在簡單問你一個問題說這個是不是法務部的立場
你都不敢講,我們現在就處理兩個事情,任何的刑事犯罪管轄權是一個問題,至於說被告
的人身如何到有管轄權的法院是另外一個層次的問題,這是兩個完全不同層次的問題,今
天我們要主張管轄權,中國要主張管轄權,其他被害人所在地國要主張管轄權,管轄權要
如何分配,到目前為止,沒有任何的國際公約去處理這個問題。
但是犯罪案件的管轄權跟一個享有人身自由的人,他的人身可不可以從A地到B地,從B地
到C地,這個跟案件的管轄權根本是兩個層次的問題,法務部你們自己在2011年發生了菲
律賓的事件以後,委託學者所做的研究報告,厚厚的一本,我昨天全部看完了,楊雲驊做
的,花了這麼多錢做了這樣子的委託報告出來,到今天還用似是而非的觀念在呼攏人民喔
?在幫中國講話喔?法務部的這個高層,我現在給你時間,今天你是司長我不為難你,羅
瑩雪要出來講清楚,這是不是法務部的立場?
~~
誰在跟你講管轄權了
中國要打擊犯罪可以,行正常管道吧。
※ 引述《sassen (二十四橋明月夜)》之銘言:
: ※ [本文轉錄自 Gossiping 看板 #1N4iaShl ]
: 作者: becool996 (冷月紫米) 看板: Gossiping
: 標題: [FB] 李茂生FB:肯亞案我國無管轄權
: 時間: Sun Apr 17 07:22:01 2016
: FB卦點說明:關於肯亞案我國無管轄權,除非認為兩岸協定地位高於刑法。
: FB連結:
: https://goo.gl/RYSRAi
: FB內容:
: 首先必須分兩個層次來討論。
: 國人在國外犯罪,不論是否與隔地犯規定有關,基本上外交單位基於職權都應該關切,有
: 沒有管轄權一事,根本不在考量範圍內。然而,這應該不是法務部的權責。這是第一層次
: 的問題。
: 當基於隔地犯或屬人主義規定,我國有管轄權時,法務部就應該開始有積極作為。姑不論
: 隔地犯規定,僅就屬人主義而言,最低刑度三年以上者,我國才有管轄權。339之4絕對不
: 在處理範圍之內。縱然基於政治考量,把嫌疑人帶回國內,無刑事管轄權就是無刑事管轄
: 權。縱然中國把相關資料傳送給我們,我們仍舊無管轄權。除非你認為,刑法的規定就是
: 開玩笑,兩岸間的協定超越刑法規定。不過,顯然現在就是這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