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是否該修法避免兩公約施行法被濫用?

作者: AskWhat (問沙小......朋友)   2016-04-03 17:49:30
http://goo.gl/xNdwCu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
第 2 條
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
第 3 條
適用兩公約規定,應參照其立法意旨及兩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之解釋。
http://goo.gl/f1ZloF
總統簽署「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批准書
總統並感謝立法院王院長,在王院長領導下,今年3月31日立法院通過
這兩個人權公約,同時也通過兩個人權公約的施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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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個人權公約,不管國際承不承認我國是不是締約『國』,我國立法院已經
通過這兩個人權公約的施行法。
換言之,這『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
(以下簡稱施行法),是中華民國的法律,每個國民、政府機關、官員都要遵
守。
施行法第2條,就重複再說了一次廢話:兩公約所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
法律之效力(廢話,都由立法院通過了,還不具有國內法律效力啊?)。
施行法第3條,兩公約的規定,應參照其立法意旨及兩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之
解釋。不是台灣政府、總統、立法院可以扭曲、隨意解釋兩公約的規定。
舉例來說: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第六條第六項
本公約締約國不得援引本條,而延緩或阻止死刑之廢除。
台灣政府、官員、政治人物常在發生重大刑案時,嘴砲說簽了兩人權公約,不
等於要廢除死刑,別忘了,施行法第3條說了,兩公約的規定,是應參照其立法
意旨及兩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之解釋。不是台灣單方面隨便解釋的。
不敢廢死....就請修改我國這兩個公約的施行法,否則,政府機關、立法機關
、司法機關就只能依法行政,朝著廢除死刑的方向來走,且不得延緩或阻止死
刑的廢除。
沒那個屁股就別吃那個瀉藥,不敢廢死,就別立那個施行法。
一邊簽署這兩個人權公約說我們很注重人權;
一邊又說我國沒辦法遵守這兩個公約去搞廢死。
政府都不守法,怎麼要求人民守法?
政府如果不能依法(施行法)廢除死刑,那麼請廢止這個施行法,
否則,法官要判處死刑前,同樣要依照這兩個公約來判,這樣別怪
法官是恐龍。
作者: castalchen (castal)   2016-04-03 17:51:00
本來就是如此 要簽就乖乖廢死根本不想往廢死進行就撤簽
作者: moondark92 (明星黯月)   2016-04-03 18:10:00
請問兩公約原文哪一條說要廢除死刑了? 本來就沒有要廢除死刑的國家或地區,何需"援引"該公約延緩或阻止呢?那條應該是針對本來就要廢除死刑的國家地區,不得援引該條而阻止/延緩死刑廢除...至於第3條,在下前一篇已經講很清楚了,A法的法規命令牴觸B法律時,有效乎?更不用說A法法規命令完全無中生有時.....精神病患者是算未滿18歲還是孕婦呢? XD
作者: budalearning (主眷顧錢多離家近)   2016-04-03 20:43:00
要中國人守法......很難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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