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判頂新無罪 彰院:若非勇氣超然否則不會

作者: cheinshin (那就這樣吧)   2015-11-30 00:16:41
自由電子報
判頂新無罪 彰院:若非勇氣超然否則不會冒險
2015-11-29 23:59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彰化地方法院於本月27日,針對頂新黑心油案作出無罪判決,立
刻引發社會大眾不滿,彰院對此特地發出新聞稿表示,若非證據不足且有超然的勇氣,「
何會甘冒遭大眾撻伐之風險?」
彰院指出,在審判案件時,一向是秉持憲法所賦予法官的職權,不受任何干涉地獨立行使
審判權,頂新黑心油一案,檢方存在舉證責任,以說服法院,讓法官能夠「確信」被告等
人的確存在犯罪事實,若檢方無法積極提出被告有罪的證據,「應貫徹無罪推定原則」,
判決被告無罪。
彰院認為,若檢方提出的證據不齊全,法院卻「照單全收」判決被告有罪,許多人將難逃
一旦被起訴就會身陷冤獄的命運,人權也無法被保障,「如此的司法才真的已死」,彰院
的法官未來還會繼續虛心接受各界指教,將不負民眾的期望。
彰化地方法院澄清全文如下:
按審判獨立乃法官獨立行使審判職權,本院一向積極維護法官之此項憲法保障,俾保障法
官能忠實執行憲法所賦予之審判職務,不受任何干涉。因此就法官本於法律確信依法所為
之判決,均予以尊重,理性社會大眾當會認同本院一起維護與尊重審判獨立之努力,以建
立國家可長可久之司法獨立審判制度。
又無罪推定係世界人權宣言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宣示具有普世價值,並經司法院解
釋為憲法所保障之基本人權。已經最高法院 101 年度第 2 次刑事庭會議(一)決議在案
。因此,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
證明之方法。用以說服法院,使法官「確信」被告犯罪構成事實之存在。此「指出其證明
之方法」,應包括指出調查之途徑,與待證事實之關聯及證據之證明力等事項。倘檢察官
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法說服法院以形成
被告有罪之心證者,應貫徹無罪推定原則,為無罪之判決。亦經最高法院100年5月10日10
0年度第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所揭明。否則,如檢察官所舉證據尚有不足,法院仍照單全收
而為被告有罪之判決,非但與無罪推定之原則有違,且被告一旦被檢察官起訴即難逃遭法
院判決有罪之命運,人權將無法確保,無辜被告勢將身陷冤獄,如此的司法才真的已死,
絕非人民所需要或期待的司法。
各界對本院前開判決殷切之鞭策,本院可感受到各界對本院之高度期許,容當虛心的接受
指正。而本案承審之合議庭法官就本案所涉情節,並非不知社會大眾之期待,因此乃有系
統之依序審理,詳細調查各項證據,並兼顧程序及實體正義,但因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對
於食品安全之規範不夠周延,且檢察官之舉證仍有不足,乃忠於法律之規定及無罪推定原
則之堅持,於判決書內詳敘本案證據不足不能判決被告有罪而應諭知無罪之理由,在此情
形下不任意判決被告有罪,以迎合民眾之認知,非有超然之勇氣與堅持,或若無維護審判
獨立之堅定使命感,何會甘冒遭大眾撻伐之風險?況且本案承審之合議庭,均具堅實之法
學素養,操守亦無庸置疑,不會因被告之身分、地位而致審判有所偏頗。本院希望各界能
詳閱無罪判決之全部理由而理性的討論,勿僅憑片段理由即出於情緒性或臆測式的指責,
期待與大家一起盡力來維護司法的獨立審判。否則,傷及本院承審之合議庭法官全心投入
本案審理之用心,想必非各界所樂見,亦非國家之福。
本案尚有審級可資救濟,檢方非不能利用上訴之程序請求救濟,屆時亦可提出足使法官相
信的有力佐證,本院理解檢察官於獲悉本案無罪判決後之壓力與反應,本院法官仍會秉持
謙卑的態度,虛心的接受各界的指正,並願以堅定的信念與檢察官一起維護審判之獨立,
並堅守無罪推定原則,共同建立司法的威信,庶能無負國人的殷殷期許與託付。
http://goo.gl/V3IBJv
彰化地院的聲明很中肯 檢方所提的證據不足 要怎麼讓法官定罪呢?
不過 這個無罪判決 一定會讓執政黨付出代價!
天要亡國民黨 不可逆!
作者: nantou049 (大螃蟹)   2015-11-30 00:17:00
中肯個屁 檢提的證據不足 法院可以主動調查
作者: KomachiO (~江戸っ子気質な死神~)   2015-11-30 00:18:00
檢方的責任不能推到法院身上,推彰院。
作者: tv5566 (爽)   2015-11-30 00:18:00
zzzz 上下交相賊
作者: nantou049 (大螃蟹)   2015-11-30 00:18:00
連拿飼料油來賣 法院都不認為是「詐術」偏哪一邊很明顯
作者: kevinet7410 (自由王)   2015-11-30 00:19:00
一樓不行喔 最高院已有決議 不對被害人不利的證據主動調查
作者: nantou049 (大螃蟹)   2015-11-30 00:19:00
二樓.... 這不叫推到法院上好嗎 法院有調查權的好嗎
作者: ooyy (潛藏)   2015-11-30 00:20:00
幹你娘 拿了多少錢才是真的
作者: KomachiO (~江戸っ子気質な死神~)   2015-11-30 00:20:00
......kevinet補充了,去看吧。
作者: lovekangin (好人)   2015-11-30 00:20:00
可以把那些油送給辦案的法官吃嗎??
作者: tv5566 (爽)   2015-11-30 00:22:00
法院其實應負有調查對被告不利事項的責任
作者: nantou049 (大螃蟹)   2015-11-30 00:22:00
k先生 這是涉及公益的事件 請看刑訴§163
作者: hank28 (此格空白)   2015-11-30 00:23:00
法院可以主動調查有利於被告的證據 0.0...
作者: ABA0525 (小火柴)   2015-11-30 00:23:00
很假 富味鄉就輕判了!! 收多少才是真的
作者: tv5566 (爽)   2015-11-30 00:23:00
最高法院認為限於對被告有利事項才應該負有調查義務?問題在於在未進入調查前法院如何確知該事項是利或不利?
作者: nantou049 (大螃蟹)   2015-11-30 00:24:00
摻飼料油的事實很明顯了 連這都不叫「詐術」 還說中肯
作者: hank28 (此格空白)   2015-11-30 00:24:00
另一個真的用餿水油的強冠公司負責人被判了14年...
作者: kevinet7410 (自由王)   2015-11-30 00:25:00
之前是這樣解釋沒錯 不過最高院已經決議了 你去看
作者: nantou049 (大螃蟹)   2015-11-30 00:25:00
我們又不是採卷證不併送制 法院該調查就要調查法院查了嗎 幹他媽的 根本就沒查 全部推給檢方
作者: kevinet7410 (自由王)   2015-11-30 00:26:00
ㄜ... 你自己去看 101年刑事庭第2次決議
作者: hank28 (此格空白)   2015-11-30 00:26:00
他買的是豬油原油 只是掛飼料油的名稱進來
作者: nantou049 (大螃蟹)   2015-11-30 00:27:00
就跟你講了這涉及公益 不要一直在那邊不利被告
作者: hank28 (此格空白)   2015-11-30 00:27:00
豬油原油本來就要精煉 把雜物去除延長壽命 才能賣豬油原油本身的有效期限只有七天
作者: hank28 (此格空白)   2015-11-30 00:28:00
涉及公共利益? 我看是火燒女巫吧
作者: kevinet7410 (自由王)   2015-11-30 00:29:00
但書所指「公平正義之維護」專指利益被告而攸關公平而言http://tps.judicial.gov.tw/faq/index.php?parent_id=589
作者: xaw123 (阿虛)   2015-11-30 00:30:00
最近蛆蛆很喜歡用火燒女巫,錯誤類比可以別再用了嗎,很蠢
作者: nantou049 (大螃蟹)   2015-11-30 00:30:00
真的想辦 不會被決議綁死
作者: kevinet7410 (自由王)   2015-11-30 00:30:00
nantou 先去看完決議再來批評吧
作者: acln0816   2015-11-30 00:31:00
那我真的建議把檢察官廢了 都讓法官來作 這樣被罵比較有道理
作者: tv5566 (爽)   2015-11-30 00:31:00
法官職權調查以補檢辯之不足 法官基於公平正義來補強
作者: nantou049 (大螃蟹)   2015-11-30 00:31:00
來就沒事了 就贏了
作者: logojuju55   2015-11-30 00:31:00
去感謝當事人進行主義吧 台政法律,品質保證
作者: kevinet7410 (自由王)   2015-11-30 00:31:00
那請問要如何繞過決議來主動調查呢?
作者: acln0816   2015-11-30 00:32:00
檢察官在調查證據的權力上跟法院所擁有的差不多
作者: kevinet7410 (自由王)   2015-11-30 00:32:00
你又不是不知道我國法院都嘛遵從最高院的決議
作者: nantou049 (大螃蟹)   2015-11-30 00:33:00
而且我早就講過了 連摻飼料油都說不是詐術 這種判決你還護的下去嗎
作者: acln0816   2015-11-30 00:33:00
那我建議你等完整判決出來了再評斷還沒看到法官的論理前別太快下定論
作者: kevinet7410 (自由王)   2015-11-30 00:34:00
食品衛生管理法就只有規範成品.. 明顯是法律漏洞
作者: foolfighter (傻瓜鬥士)   2015-11-30 00:36:00
檢查官是行政權
作者: slimfat0202 (slimfat0202)   2015-11-30 00:54:00
無永良,風評好不好圈內都瞭解,否則黃越宏不會公然懷疑他收兩三億,別欺騙人民不懂法律
作者: t00165 (165)   2015-11-30 00:55:00
法官都喝頂新油吧!
作者: WenliYang (羊蹄嘟)   2015-11-30 01:15:00
無恥厚顏沒有極限……
作者: guogu   2015-11-30 01:20:00
只是用飼料油這個名稱是安全原料,那樣魏應充當初幹麻急著切割說他不知道買的是飼料油 沒問題大聲說呀還在說大幸福怎樣的,怎麼不說是安全原料只是叫飼料油豬油過期不會破壞本質,品質還好才重新精煉 這種話都說過了其他廠商用過期原料被罰,頂新法官說酸價跟健康沒關係照這種判法真的是地溝油精煉過都可以吃然後連詐欺都沒有 到底誰會覺得好好的買豬油結果得知是飼料油煉的還覺得沒被騙的 不管安不安全都是欺瞞吧!什麼不能證明對健康有害所以不算詐欺取財
作者: sturmpionier (sturmpionier)   2015-11-30 02:38:00
第一次聽說判權貴無罪要勇氣
作者: taiwan009 (009)   2015-11-30 06:55:00
法官是裁判者屬中立者,不是球員,怎麼有人希望回到古代,讓法官變包青天身兼球員裁判,那需要檢察官幹嘛面對民粹需要勇氣根本就沒地溝油,不要再散播不實資訊民粹就是民粹,有人要法官變球員,司法權及行政權合而為一,重回古時侯
作者: swgun (楊 威利)   2015-11-30 07:49:00
要避開101第二次刑庭還是有辦法的 用163發現真實依職權調查不過 彰檢太爛確實是主因
作者: w76530   2015-11-30 08:05:00
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 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以上條文真的只規範於成品?
作者: bimmers0 (be it)   2015-11-30 11:03:00
翻譯:大便吃了不會死,所以無罪彰院,這我煮熟的大便,請享用~
作者: guogu   2015-11-30 11:33:00
食安法第三條供食用的原料也是食品食安法只規範最終產品是很詭異的說法
作者: zingy (zingy)   2015-11-30 13:44:00
幹,你怎麼不餵你兒子吃大便!
作者: taiwan009 (009)   2015-11-30 15:40:00
頂新根本沒用餿水油,用大便舉例完全不對。不過,倒有一種咖啡很貴,來自於麝香貓大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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