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有跳出來反對舉手跳票&討論換柱程序

作者: refind (HKC)   2015-10-18 15:18:19
先講結論,全代會上撤銷洪秀柱的政黨提明是違法的;使用舉手表決沒問題,
下面會解釋兩者的瑕疵。
很多人對於舉手表決有爭議,但舉手本來就是表決的方式之依,
〈中國國民黨全國代表大會議事規則〉第廿九條寫得很清楚
「會之表決,得採舉手或投票等方式行之,由會議主席酌定。
前項宣告,如有出席人表示異議並經出席人一百人以上之附議, 會議主席即付表決,該
異議未獲出席人過半數之決議時,仍維持會議主席之宣告。」
所以,不曉得那位有異議的代表為什麼會去收集連署?
有異議者應該出席然後跟著附議,接著就會直接表決是否變更表決方式。
但是拿勝選當理由,提案要求舉手投票的也有問題,可以拉著主席和議事人員
"一起撞豆腐去吧!"主席本來就想用舉手表決,你在提什麼案?主席接受什麼提案?
那為什麼換柱是違法的?先全代會的職權依照〈中國國民黨黨章〉第十九條所列
「全國代表大會之主要職權如下:
一、修改黨章。
二、決定政策綱領。
三、檢討中央委員會之工作。
四、討論黨務與政治議題。
五、同意任命本黨主席提名之副主席。
六、通過或追認本黨主席提名之中央評議委員。
七、選舉中央委員會委員。
八、選舉中央常務委員會常務委員。
九、通過本黨提名之總統、副總統候選人。」
看完發現了嗎?裡面只有通過提名(當然可以不通過),並沒有撤換被提名之總統候選人
的權力,而總統候選人喪失提名資格的條件請參照
〈中國國民黨黨員參加公職人員選舉提名辦法〉第九條
「 黨員有下列情事之一,經法院第一審判決有罪者,立即喪失提名登記資格,並不得由
本黨提名:
一、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檢肅流氓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洗錢防制法或貪污治罪條例。
二、觸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或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有關公然聚眾暴動、施強暴脅迫或
賄選等罪、農會法或漁會法之賄選罪。
三、觸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所稱之性侵害犯罪、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有關與
兒童或少年從事性交易之罪。
四、觸犯刑法有關殺人、重傷害、搶奪、強盜、重大侵佔、重大詐欺、重大背信、恐嚇取
財或擄人勒贖等罪。
於國外犯有前項之罪行,經國內或國外法院第一審判決有罪者,亦同。
黨員有第一項各款情事,其案情雖未經法院判決有罪,惟經廉能委員會或中央考核紀律委
員會認定對社會公義有害,對本黨聲譽有損,予以停止黨權、撤銷黨籍、開除黨籍處分者
,亦同。」
簡單說,違法的黨員會直接喪失提名資格,或者在廉能或考紀兩會之一認定下,
被停權或撤銷、開除黨籍,自然也失去提名;洪秀柱似乎不在這些條件之內。
但是,這樣的黨,市長選前選後說要做滿卻可以落跑;前總統候選人前幾天說要
戰死沙場,卻在被撤換後還出去拜託支持者繼續挺黨,連法規都不敢拿出來據理力爭。
那我們批評他們程序有問題幹嘛?你以為他們在乎程序?他們要玩讓他們玩,不要
讓這一套有問題的方式產生的候選人選上,直接告訴他們選民在乎程序正當性!
至於會不會違反搓圓仔湯?我想洪裸退或是出戰區域立委大概才能避開利益交換吧。
參考資料:
中國國民黨黨章:http://www.kmt.org.tw/2015/03/blog-post_44.html
中國國民黨黨員參加公職人員選舉提名辦法:
http://www.kmt.org.tw/2013/10/blog-post_25.html
中國國民黨全國代表大會議事規則:
http://www.kmt.org.tw/2009/01/blog-post_20.html
作者: Erik6502 (Erik)   2015-10-18 15:48:00
推 "Tokyo Hot"(大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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