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毛澤東出席開羅會議?羅斯福孫:不知道他

作者: kevinet7410 (自由王)   2015-09-01 22:11:30
→ peterwww: 宣言有國際法效力 也已為承認 09/01 18:10
→ peterwww: 舊金山如何? 別搞笑了 09/01 18:10
姜皇池/台大法律學院國際法教授
英國小說家喬治歐威爾在《一九八四年》一書中提及:「誰控制現在就控制過去」(He
who controls the present controls the past),而看到教育部要「微調」臺灣史,「
新」教科書當代臺灣部分將說明《開羅宣言》與臺灣國際法地位確定之過程等等,論者指
此為「矮化台灣主體,讓『大中國』、『大一統史觀』重新復辟」,而政府更千方百計以
《開羅宣言》確定臺灣法律地位,除總統、「國史館」(!)強調條約論外,外交部則印
發《開羅宣言的國際法意義》宣傳摺頁,相繼宣揚,對此滔滔,如鯁在喉。
國際法下,特定國際文件是否為條約,不能單純由名稱判斷,稱宣言但確為國際條約者,
固不乏其例;但不容否認,絕大部分稱宣言之國際文書,均不該當國際法意義之條約。實
踐上,不論當事方間所使用文件名稱為何,決定係爭國際文件法律效力之關鍵,繫於當事
方間是否有意創設受國際法拘束之義務。
《開羅宣言》並非條約
至於條約種類繁雜,單從文件名稱無從認定締約方有無創設法律拘束力之意願,故學說與
實踐例示部分事項作為判斷參考,此間包括:文件之稱謂與用語、文件之內容、締結時之
客觀環境(包括締約時之情狀、當事方之後續行為或相關談判人士之發言)。以此檢視《
開羅宣言》,則不難發現:
第一、姑不論會議三方並未在文件上簽署之法律意涵,慣例上若要做成具法律拘束力文件
,當會選擇正式名稱,然在眾多可選擇名稱中,《開羅宣言》排除條約、公約或協定等正
式名稱,而使用非正式之宣言,不難推斷與會者應較無產生法律拘束力之主觀意願,特別
是《開羅宣言》中提及部分領土之處置問題,如此重大領土主權議題,在以和平手段處理
(如買賣或交換)時,當以條約或協定規範;而若因戰爭手段產生,則亦必然以戰後之和
平條約或協定處理。
第二、就用語方面,《開羅宣言》使用:「發表集體聲明如下」(The following
general statement was issued),此與欲產生拘束力之「爰議定條款如下」(Have
agreed as follows)截然有別。又最後確認部分,一般產生法律拘束力文件用語是「謹
簽字於本公約,以昭信守」;但《開羅宣言》不僅三國領袖未予簽署,且結語作「基於以
上各項目的,三大盟國將繼續堅忍進行其重大而長期之戰鬥,以獲得日本無條件之投降」
云云;綜觀通篇文字亦非以法律模式,如以條款項目等條文呈現,在在使《開羅宣言》用
語較像戰時宣傳文件,而非法律文件,誠難輕言有產生法律拘束力之意涵。
第三、相關國家之後續解釋與實踐:中國政府確實一再宣稱《開羅宣言》是條約,但該文
件另外兩造之英國與美國,則不如此認定。一九五五年英國外相「艾登」(Anthony Eden
)正式書面陳述《開羅宣言》僅是「意向聲明」(a statement of intent);至於美國
國務卿「杜樂斯」(John Dulles)同樣否定《開羅宣言》是條約。一九五○年代,美國
向聯合國秘書處登錄條約時,僅登錄《日本降伏文書》,剔除《開羅宣言》,更證明美國
亦不認為《開羅宣言》是有法律拘束力文件。
謊言重複千遍仍是謊言
執政者與北京政權相一致,一再宣傳《開羅宣言》條約論,強調中國藉此取得臺灣領土主
權,現今又要將之置入教科書,排擠不同思維,以如此背棄基本的法律與史實「教化」後
代,不免讓人想到納粹德國宣傳部長戈培爾的:「如果你的謊言範圍夠大,並且不斷重複
,人民最終會開始相信它」。
在撥亂反正的口號下,在瀰漫中國塵霾的空氣中,不知往日高喊蔣總統萬歲、萬歲、萬萬
歲的歲月,是否又將君臨臺灣?
代表過政府談判的國際權威馬上打你臉 還是台大教授欸
作者: geordie (Geordie)   2015-09-01 22:12:00
彼德還是會跳針給你看。
作者: kinoyamato (Kino)   2015-09-01 22:51:00
你完了、你這篇推文會一片黑黑的、我的視野啦XDD
作者: korsg (酒禁解除)   2015-09-01 22:54:00
人家忙著反攻南京啦 呵呵
作者: Honger (義大Rhinos!!!)   2015-09-01 23:45:00
民國32年 開羅會議"無毛"很清純耶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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