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闖教育部本來就無罪

作者: kevinet7410 (自由王)   2015-07-25 13:05:38
學生闖教育部本來就無罪
不要以為刑法有規定就一定有罪好嗎
學過刑總的人都知道
臺灣通說三階段論法
該當刑法要件 接下來要論的就是違法性
再來是有責性
之前陳為庭被判有罪但無責
就是在有責性這關過不去
今天教育部公然違法強推課綱
就給了人民抵抗政府的權利
不懂的人請去看德國憲法的抵抗權
我國的憲法雖然沒有明文規定抵抗權
但是許玉秀大法官在釋字574號解釋
就已經說過市民不服從的概念
我就不相信這件事被拿到大法官面前
他們不會做出這樣的解釋
超法規阻卻違法有沒聽過?
政黑大將不要一直在那邊違法違法
請你先去研讀再來跟人說嘴好嗎?
作者: dakkk (我是牛我反芻)   2015-07-25 13:06:00
刑法跟行政法有差別吧
作者: winwoeld (pp)   2015-07-25 13:06:00
中華民國憲法何時有 抵抗權?
作者: OoJudyoO (安康魚)   2015-07-25 13:07:00
沒差啦 就告上法院 看法官怎麼判 損壞門把VS洗腦教育
作者: brella (府城嚴選臭懶趴)   2015-07-25 13:07:00
林東茂最新的《刑法綜覽》要出版惹
作者: OoJudyoO (安康魚)   2015-07-25 13:08:00
二樓知道釋字是甚麼東西嗎 乖喔 去翻六法全書後面
作者: vivi50218 (Morris)   2015-07-25 13:09:00
這些不理性的學生已經具有指導編撰課綱的能力了嗎!?
作者: winwoeld (pp)   2015-07-25 13:09:00
留美學者表示:....釋字499號 本文 哪裡有抵抗權?
作者: sevenly (我是烤雞)   2015-07-25 13:11:00
公民不服從的觀念 可是國民黨在野時他們自己提的 如今全都忘光光?
作者: brella (府城嚴選臭懶趴)   2015-07-25 13:11:00
原PO並未指明釋字499有抵抗權,麻煩有些人勿擴張原PO原文
作者: winwoeld (pp)   2015-07-25 13:12:00
ZZZZZ 先去修憲好嗎??
作者: kausan (葛林)   2015-07-25 13:12:00
一推外行的外省人都可以編了 誰不能編 我也可以編阿
作者: OoJudyoO (安康魚)   2015-07-25 13:12:00
原PO沒有講"抵抗權" 是公民不服從修憲個頭 憲法本就是大範圍概念 講法治的不懂憲法
作者: abc06 (阿咧)   2015-07-25 13:13:00
請問原PO說的是哪一個案件
作者: lifefussing (無病呻吟)   2015-07-25 13:14:00
大法官都是馬英九提名的,所以說嘛...
作者: Sinreigensou (神靈幻想)   2015-07-25 13:20:00
台灣法律有這抵抗權能用嗎
作者: Atropos0723 (Atropos)   2015-07-25 13:20:00
要這樣主張,得先解釋課綱違法跟衝入教育部的必要性
作者: abc06 (阿咧)   2015-07-25 13:20:00
查到了 丟鞋案 被判有罪 但免除刑責
作者: wac08 (█████)   2015-07-25 13:20:00
明年蛆蛆們 就會自動恢復 公民不服從的記憶了啦~
作者: zerotoall   2015-07-25 13:21:00
可以參考台南地院103年易字第373號刑事判決,判決中有
作者: Atropos0723 (Atropos)   2015-07-25 13:21:00
總不是衝入教育部就可以阻止違法課綱上路吧
作者: zerotoall   2015-07-25 13:22:00
明文肯認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之適用,而判先前成大南榕的學生無罪。
作者: OoJudyoO (安康魚)   2015-07-25 13:24:00
教育部是用毀損罪告 所以重點不在衝進去 而是毀損門把XD學生只要正名 已窮盡所有合法申訴之管道 教育部違法在先
作者: abc06 (阿咧)   2015-07-25 13:24:00
為什麼適用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 要怎麼看?
作者: zerotoall   2015-07-25 13:25:00
明明那就可以用民事解決的,政府硬要用刑罰威嚇人民
作者: OoJudyoO (安康魚)   2015-07-25 13:25:00
反正教育部所違反之法益 大大超越門把的利益 懂?門把損壞用民法去告就夠了 用刑法告毀損 教育部會敗
作者: winwoeld (pp)   2015-07-25 13:26:00
違反什麼法益? zzzzzzzzzzzz
作者: sading7 (sading7)   2015-07-25 13:26:00
這件府和阻卻違法事由
作者: zerotoall   2015-07-25 13:27:00
南榕廣場一案,學生是主張言論自由中的象徵性言論作為抗辯,最後承審法官也接受了
作者: OoJudyoO (安康魚)   2015-07-25 13:27:00
教育部違反的法益 winwoeld去查法院判決書 乖喔
作者: winwoeld (pp)   2015-07-25 13:27:00
XDD 法院是說 資訊要公開.........乖喔 判決書說要公開可沒說 課綱有問題..資訊沒公開 就可以侵入教育部........
作者: batt0909 (小魚)   2015-07-25 13:29:00
不公開就有問題,這不能切割卡來
作者: winwoeld (pp)   2015-07-25 13:29:00
你要不要衡量一下比列原則..例
作者: sading7 (sading7)   2015-07-25 13:30:00
水腦可以別這麼可悲嗎
作者: zerotoall   2015-07-25 13:30:00
但爭議課綱就是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呀,沒有程序正義,可
作者: winwoeld (pp)   2015-07-25 13:30:00
拿雞毛當令劍...
作者: zerotoall   2015-07-25 13:31:00
豈有實質正義,更不說課綱調整的內容備受史學界批評
作者: winwoeld (pp)   2015-07-25 13:31:00
不公開所以要鬧到 不喜歡課綱撤回為止
作者: abc06 (阿咧)   2015-07-25 13:31:00
比例原則是對行政機關之限制...不是對人民之限制
作者: batt0909 (小魚)   2015-07-25 13:31:00
沒有程序正義,產生出來的課綱就有問題
作者: winwoeld (pp)   2015-07-25 13:32:00
你不是要討論刑法的阻卻事由嗎..
作者: OoJudyoO (安康魚)   2015-07-25 13:32:00
公開課綱委員和會議紀錄是最基本的 你教育部違法欸
作者: abc06 (阿咧)   2015-07-25 13:32:00
基於這種狀況下 所以你可以發現有種Case是警察臨檢結果警察被判執法過當 就是因為要限縮行政權力
作者: sading7 (sading7)   2015-07-25 13:32:00
要你先別實施爾以 是有多嚴重
作者: rx178mk2 (..............)   2015-07-25 13:32:00
顏色正確就能享有抵抗權?
作者: winwoeld (pp)   2015-07-25 13:33:00
有阻卻事由 也要討論 手段的比例原則...
作者: OoJudyoO (安康魚)   2015-07-25 13:33:00
比例原則也是限縮公權力用的 winwoeld根本不懂法律
作者: rx178mk2 (..............)   2015-07-25 13:33:00
所以看人不爽就能佔領人家家?
作者: sading7 (sading7)   2015-07-25 13:33:00
人一藍 腦就殘
作者: winwoeld (pp)   2015-07-25 13:34:00
正當防衛 緊急避難也要討論......更何況是其他阻卻違法是由
作者: OoJudyoO (安康魚)   2015-07-25 13:34:00
誰要占領你家? 自作多情 民宅跟公家機關也不同
作者: sading7 (sading7)   2015-07-25 13:34:00
別人是有製定課綱的權力嗎 老梗了
作者: OoJudyoO (安康魚)   2015-07-25 13:35:00
是事由 不是"是由" 你國文不好 何況法律
作者: winwoeld (pp)   2015-07-25 13:35:00
你以為阻卻違法是由 是毫無限制喔
作者: sading7 (sading7)   2015-07-25 13:36:00
是殺人放火了嗎 又想腦補啥了
作者: OoJudyoO (安康魚)   2015-07-25 13:37:00
winwoeld 是阻卻違法事由
作者: winwoeld (pp)   2015-07-25 13:37:00
原來侵入公家機關 不嚴重 受教了.......
作者: OoJudyoO (安康魚)   2015-07-25 13:38:00
當然有限制阿 不能殺人阿 這案是損壞門把 輕微法益
作者: winwoeld (pp)   2015-07-25 13:38:00
如果覺得侵入公家機關 不嚴重 那就這樣.......
作者: batt0909 (小魚)   2015-07-25 13:38:00
現在知道了喔
作者: sading7 (sading7)   2015-07-25 13:39:00
門把損壞好嚴重喔
作者: batt0909 (小魚)   2015-07-25 13:41:00
那可以停了
作者: OoJudyoO (安康魚)   2015-07-25 13:42:00
就跟你winwoeld講了 這案是毀損罪 毀損門把 聽懂人話嗎
作者: winwoeld (pp)   2015-07-25 13:42:00
檢方提告了嗎?
作者: winwoeld (pp)   2015-07-25 13:43:00
檢方都沒起訴 你怎知道被起訴的罪名?XDD
作者: alongzon   2015-07-25 13:43:00
明年選完藍蛆又要衝撞總統府了嗎?
作者: yankee50103 (浮生若夢)   2015-07-25 13:43:00
毀損門把??笑歪了,有人闖進教育部只是為了損壞門把
作者: OoJudyoO (安康魚)   2015-07-25 13:44:00
檢方是起訴 不是提告 吼~ 是教育部提告 最基本都不懂
作者: yankee50103 (浮生若夢)   2015-07-25 13:44:00
引起教長的主義 法綠人來這釣魚嗎
作者: winwoeld (pp)   2015-07-25 13:46:00
你都覺得侵入公家機關 不嚴重 那就END了.......
作者: OoJudyoO (安康魚)   2015-07-25 13:46:00
就跟你講了 此案是教育部提告毀損罪 看不懂嗎
作者: OoJudyoO (安康魚)   2015-07-25 13:47:00
你還沒END阿 你還沒看懂國文 就想跟人討論法律?賠錢了事是民法 不是刑法
作者: winwoeld (pp)   2015-07-25 13:48:00
刑事案件可以附帶民事賠償 好不好? XDD
作者: OoJudyoO (安康魚)   2015-07-25 13:48:00
那就告民事阿 告刑事就不是只有賠錢了事
作者: destiny1895 (1895的命運)   2015-07-25 13:48:00
請你搞清楚,課綱沒違法
作者: pftmax (無)   2015-07-25 13:49:00
請賠償損壞的門把..... 應該是這樣吧 XD
作者: OoJudyoO (安康魚)   2015-07-25 13:49:00
課綱違法喔 區區不用狡辯了
作者: sading7 (sading7)   2015-07-25 13:49:00
課綱當然違法
作者: batt0909 (小魚)   2015-07-25 13:49:00
不是要end了,還討論這麼多
作者: winwoeld (pp)   2015-07-25 13:04:00
如果覺得侵入公家機關 不嚴重 那就沒什麼好討論了
作者: Gallardo   2015-07-25 13:50:00
推 既然闖教育部本來就無罪 那吱吱趕快照三餐衝阿
作者: sading7 (sading7)   2015-07-25 13:51:00
要衝也要有正當理由 你以為人家吃飽太閒
作者: smith56 (電子學型男)   2015-07-25 14:00:00
中正分局打趴這些屁孩 我們國民黨的好爽好爽阿
作者: foolfighter (傻瓜鬥士)   2015-07-25 14:11:00
一樓被打好大力
作者: OoJudyoO (安康魚)   2015-07-25 14:18:00
沒事誰想衝阿 就是教育部很有事阿
作者: jyekid (會呼吸的痛)   2015-07-25 14:45:00
台灣法官還沒進步到抵抗權概念
作者: trohlens (SOSO)   2015-07-25 14:48:00
教育部就先告再說 不論罪名是甚麼 不管會不會成立
作者: OoJudyoO (安康魚)   2015-07-25 14:50:00
還是有好法官啦 主要問題是檢察官
作者: ab32110 (月夜水)   2015-07-25 15:05:00
台灣檢查官這部分要好好整治 一堆政治打手
作者: claudelin (小唐)   2015-07-25 15:07:00
半夜入侵教育部是要阻卻什麼違法啦,笑死人了。
作者: OoJudyoO (安康魚)   2015-07-25 15:20:00
樓上去google阻卻違法 算了 可能中文也看不懂
作者: taiwan009 (009)   2015-07-25 15:22:00
IS表示:所有行為都是被逼的,適用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
作者: forsakesheep (家裡蹲魯廢肥宅)   2015-07-25 15:24:00
一堆連大概連法學緒論都沒讀過在這邊秀下限XDD
作者: double5566 (達波)   2015-07-25 15:27:00
普通的無知會不敢回嘴 只有超級無知才會以為自己嘴贏
作者: OoJudyoO (安康魚)   2015-07-25 15:38:00
IS是殺人放火 學生連門都沒傷害到要講IS的話 國民黨應該比較熟殺人放火怎麼做
作者: taiwan009 (009)   2015-07-25 15:43:00
IS表示:米國殺的人放的火最多,一切都是被米國逼的,超法規阻絕違法事由讚
作者: wac08 (█████)   2015-07-25 15:46:00
弱智的神舉例 XDD
作者: taiwan009 (009)   2015-07-25 15:49:00
國內法都可以輕率的用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國際法上豈不更能適用?聯合國表示:我還存在海牙國際法庭表示:本院仍在營業中
作者: wac08 (█████)   2015-07-25 16:03:00
幹我真的快笑死了 XD
作者: rainfarmer (伴藍比翼鳥)   2015-07-25 16:11:00
有些自我安慰的智障 不斷秀下限給大家看 反正人無恥無難事
作者: bimmers0 (be it)   2015-07-25 16:32:00
官署不是私產,是人民公有,學生不能進官署?!何況是進去抗議
作者: lipsred1006 (唇紅)   2015-07-25 17:13:00
推文的部分人法學素質真他媽有夠低落
作者: swgun (楊 威利)   2015-07-25 23:00:00
你的刑法老師在你後面他非常火 笑死我有罪還無罪責 超法規實務根本不能用 拜託你知道你刑法只有大一程度嗎刑法61條是法官裁量權好嗎不是啥無罪責你連犯罪論跟刑罰論的區分都不懂在那喊戰win的概念不精確我想他是要講侵害法益衡平性那在正當防衛跟緊急避難要衡量 當然只唸到大一的可能完全不知道是在講什麼 聽到幾個潮名詞就高潮了孩子你知道有責性=罪責嗎 你說有責性不該當=無罪責欸你連刑責罪責 這兩個不同名詞都搞錯扯啥成大時事件才是稻草人論證法好嗎現在的綠吱吱怎麼一點程度都沒有啊自己程度差就不要出來丟人現眼了 大一刑總哥還XDDD咧 快點修推文根本文吧 不然我都截好圖囉現在真的是一堆律師耍猴戲律師 博版面上 上法庭對造
作者: kevinet7410 (自由王)   2015-07-25 23:35:00
請 我講錯了就給你噓 不過也請你真針對超法規討論啊
作者: swgun (楊 威利)   2015-07-25 23:36:00
一句請法官依法審判自己吐的東西全部吞回去好嗎你要討論啥超法規 現在不是戰教育部事件嗎
作者: kevinet7410 (自由王)   2015-07-25 23:37:00
所喔以成大判決你想無視囉
作者: swgun (楊 威利)   2015-07-25 23:38:00
jptt難用死了 人在急診室顧家人啦 論啥成大時你提一個我就要辯一個 你是我老闆哦 超奇怪欸
作者: kevinet7410 (自由王)   2015-07-25 23:39:00
你說超法規實務沒用過 我就提之前成大拆牌時事件啊
作者: swgun (楊 威利)   2015-07-25 23:40:00
我看你文章整個都有問題才噓爆你 扯啥成大時 那是啥啊
作者: kevinet7410 (自由王)   2015-07-25 23:40:00
那你就不要回文啊XDD
作者: swgun (楊 威利)   2015-07-25 23:41:00
我是說不能用不是沒用過 你知道我們國家有上級審嗎
作者: kevinet7410 (自由王)   2015-07-25 23:41:00
所以我才說朝法法規之前法官判過 你又不信不能用不是沒用過XDDDD 這句邏輯也太奇怪了吧
作者: swgun (楊 威利)   2015-07-25 23:43:00
你拿地院的判決當做我國實務見解不覺得很離譜嗎
作者: kevinet7410 (自由王)   2015-07-25 23:46:00
我只是提過有這麼一個案例 我可沒說他是通說 你要套我也沒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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