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yisdl ()》之銘言:
: 刑法第214 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
: 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http://i.imgur.com/XAYP2If.jpg
: 選舉公報,算不算中選會執掌的公文書?
: 我又慌了....
你們這些吱吱不知道在慌什麼
以前有個立委叫做劉建國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21204/135173.htm
許舒博今年年初指控劉建國在98年9月的第7屆雲林縣立委缺額補選、去年第八屆雲林縣第
二選區立委選舉時,在選舉公報上登假學歷,明明沒有大學學歷,卻在選舉公報上填「國
立空中大學公共行政系」、「美和技術學院社工系」,誤導選民,違反選罷法。
法官實際去函空中大學與美和技術學院,空大指劉建國僅從93年至96學年度以選修生的身
分選讀該校課程,但沒有取得學分;美和則表示,劉建國自95年7月19日至97年12月14日
曾在社會工作學分班(斗六班)修讀20個學分,但不具有學位
你們民進黨都可以了 為什麼要放大抹黑扭曲柱柱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