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柳林瑋被解除沃草職務了

作者: DCHC (純愛基本教義派♥)   2015-06-06 17:38:34
※ 引述《chataulait (死貓一隻)》之銘言:
[del.]
: 一方面來說
: 這些社運、公民運動團體因為是反對政府的各種問題
: 所以社會大眾對他們有比對政治人物更高的道德標準
: 這是絕對可以理解的
: 一旦它們的成員有道德或金錢方面的過失
: 就更讓人覺得他們言行不一、偽善
: 但是,另一方面來說
: 因為這些團體的成員常常是因理念結合
: 加上組織鬆散、成員流動性高
: 所以,基於對同志的信任(覺得大家都是有理想才來參加運動)
: 常常在財務或報帳的程序上,採取比較信任的態度
: 而沒有嚴格的審核
: 在成立初期都不可能有完善的防弊機制
: 所以,一旦有人要從中謀利
: 很容易鑽漏洞
: 事實上,即使是再有理想的公民團體
: 也是由「人」組成
: 先不管樹大有枯枝這個問題(想想慈濟吧)
: 只要是「人」,就不可完美無缺,更不可能完全無私
: 如果說人性的自私和缺點是人人都無法避免的事情
: 我們要接受一個團體或知名人士的道德虧欠到什麼程度?
國內全部的公民團體都是遊說團體,都應該接受遊說法的登記與監督。
但我國某些自稱中立的公民團體,只說自己代表個人或人民,向政府請願,
但自稱中立的公民團體又以社會主義者慣用的階級鬥爭與群眾暴力來鬧事,
而不是和平地向政府請願。
不願意承認自己是遊說團體,
又不願意以和平方式請願,
這種情況造成許多政治亂象,
例如我國的能源政策,
所以反核與擁核的公民團體不願意以和平方式向政府請願,
則都應該向內政部與經濟部商業司登記。
遊說乃民主國家政治體制運作的正常現象,遊說法之制定,係為使合法的遊說在
公開、透明的程序下進行,引導遊說行為發揮正面功能,並防止不當利益輸送,
杜絕黑金政治與不法關說。
法務部於民國89年1月11日奉行政院指示研擬「遊說法」草案,嗣後該部並於
89年2月8日、92年8月23日、94年7月14日3度研擬草案,報經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
嗣遊說法於96年7月20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96年8月8日總統公布,
定於1年後(即97年8月8日)施行。
在不損及憲法人民意見表達自由的情形下,建立遊說透明機制,防止不當利益輸送,
並確保民主政治參與。
作者: tony121010 (我是來亂的)   2015-06-06 18:12:00
你這樣會搞到很多政治人物的基金會,他們才不肯哩你先說服馬英九跟他的新台灣人基金會吧
作者: labbat (labbat)   2015-06-06 18:29:00
基金會的話 富邦教育基金會也算是 還具體地反核推非核家園要是基金會走體制外抗爭還滿常見的 應該立法納入管理才對或許台灣也有羅斯柴爾德家族之類的組織
作者: DCHC (純愛基本教義派♥)   2015-06-06 18:41:00
一樓說的應該是福爾摩沙基金會,二樓說的陰謀論太驚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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