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推 deepvoice13: 我還在期待您的大作:如何實際推動住民自決 04/09 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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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澎國際法法理建國程序】
依照國際法法理,中華民國目前與臺澎的關係是屬於「受委託代管理者」與「被委託代管
之殖民地」的關係(註),因此,臺澎若要依國際法法理完成建國,主要有三大步驟:一
、中華民國宣布中止代管,二、臺澎住民住民自決建國,三、代管事務之清算與整理。
一、 中華民國宣布中止代管。
由中華民國總統代表中華民國向臺澎住民及國際宣布「由於臺澎住民已有能力維持一個正
常運作的經濟與社會環境,並具有自我防衛的力量,故自即日起終止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受
盟軍委託之代管任務。我政府並將依據聯合國憲章第一條第二項揭示之自決原則協助臺澎
住民完成住民自決」。
當中華民國總統完成這項宣布後,中華民國對臺澎的代管身分就正式解除。臺澎在國際法
上的地位恢復為1952年4月28日舊金山和約生效時的狀態:「原殖民國(日本)放棄一切
權利的前殖民地」。而臺澎住民將在中華民國宣布中止代管後,透過民主程序成立暫時管
理臺澎地區的「臨時政府」。這個臨時政府最主要的任務,就是舉辦具國際法效力的住民
自決公投。
不過,在臺澎住民完成住民自決程序前,中華民國原有的機關仍應繼續運作,其軍隊應繼
續守護台澎地區,且中華民國政府及其官員不可移轉、處分、銷毀或隱匿任何原本屬於臺
澎住民的物資或任何當時登記在中華民國名下但原本屬於臺澎住民或前殖民政府(日本)
的物資、財產。
二、 臺澎住民依聯合國憲章第一條第二項自決原則完成住民自決建國。
其實,依照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時所形成的「解放殖民地」共識,原為日本殖民地的臺澎
在二次世界大戰後,本應和其他殖民地一樣,在日本依1952年4月28日生效的舊金山和約
放棄一切權利後,依自決原則決定主權歸屬。但因為歷史及國際政治上的諸多原因,使得
臺澎一直被中華民國政府代管,導致一直無法真正完成具國際法意義的住民自決程序來解
決主權問題。而當中華民國正式宣布中止代管後,在臺澎住民授權下成立的「臨時政府」
便可舉辦「具國際法效力的住民自決公投」來決定臺澎主權的未來。
必須要注意的是,由於「解放殖民地」是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形成的國際共識,而不是任何
一個國家國內的法律規範,所以除非前殖民地的居民對於住民自決公投的進行方式另有其
他約定,否則「前殖民地的住民自決公投」應依循最基本、最單純的「普通多數決」原則
來進行。因此,台澎住民的住民自決公投絕對不會也不應該依據用來處理中華民國內政的
中華民國公投法來進行。更何況中華民國政府此時已經中止代管,其公投法對臺澎住民自
然不具有法律拘束力。
由於中華民國在前述第一步驟中,除了宣布中止代管外,也宣布將協助臺澎住民完成住民
自決,所以中華民國行政院應編列「協助臺澎住民進行住民自決」的相關預算送中華民國
立法院審核,並於審核通過後執行,以協助臺澎住民完成自決。
三、 代管事務之清算與整理。
在臺澎住民依據前述第二點的說明依住民自決公投決定建立新國家後,臺澎住民將正式建
立其國家政府,並開始進行制憲程序。
中華民國政府應在臺澎住民的國家政府成立後,將其名下所有原本屬於臺澎住民及前殖民
國(日本)的物資、財產(例如在戰後被登記為中華民國國有的日產)移轉至新政府名下
。此外,對於中華民國在代管臺澎期間所產生或製造的一切法律狀態、法律事實及法律契
約,新政府也將依據新制定的憲法精神逐一審核,對其中必要且合理的部分予以承認,對
不合理的部分(例如退休制度)於修改後承認、不予承認,或恢復原有狀態。
在中華民國與新政府完成所有代管事務的清算與整理後,中華民國對台澎住民的責任將徹
底結束,而臺澎住民也將擁有一個在國際法法理上不折不扣的主權國家。
註:之後將於本專頁進行詳盡說明,敬請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