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關於人身攻擊的標準,個人建議

作者: bigbear2007 (哇最愛逮完)   2015-04-06 08:05:40
從昨天改變成真(笑)之後, 板友對幹板友不幹政治這個議題討論熱烈
個人看幾乎多數板友都支持對人身攻擊加以嚴格處理
只是標準在哪裡, 大家還有所爭議
個人以為, 嚴禁人身攻擊, 其出發點絕對不是妨礙或禁止板友互戰
畢竟本版不是公民版或國家研究院其他看版那樣是認真嚴肅討論的地方
本版最大的功能本來就是發洩, 就是幹政治
禁止人身攻擊, 其出發點就是保護板友, 保護甚麼呢
1, 讓板友了解不應該人身攻擊, 以免觸法
2, 讓板友在被人身攻擊時, 能在本版有申訴管道, 以免沒辦法只能去法院尋求救濟
換言之, 這項規定會比較像調解委員會, 讓板友不至於上個網幹政治就搞得要上法院
浪費時間, 又增加心理壓力
因此, 人身攻擊的標準, 應該就採取刑法相關規定的標準
也就是:
刑法 第 309 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 310 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
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
關者,不在此限。
=========
刑法309條公然侮辱構成要件為:
http://www.justlaw.com.tw/ViewLawTxt.php?id=826
1.要有侮辱的行為:
侮辱無論是用粗鄙的言語、舉動,嘲弄謾罵或其他輕蔑人的意思
使人產生難堪狀態的行為都包括在內。
2.必須行為人知道自己的行為足以減損被害人的聲譽,
還是執意使這些行為發生,具有侮辱他人的犯罪故意。
而刑法310條誹謗罪構成要件為
http://www.justlaw.com.tw/ViewLawTxt.php?id=843
1.須有指摘或傳述或散布文字、圖畫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的行為:
2.須有散布於眾的不法意圖:
3.須所誹謗之事為不真實而無免責條件:
因若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
則有第310條第3項的免責條款不罰,但涉於私德
而與公共利益無關的仍然不能免責。
======
由上開法律條文構成要件我們可以了解, 本版應採的人身攻擊標準很簡單
1., 針對特定人或雖非特定, 但不特定第三人均可得知其指涉對象
2.. 其言論有輕侮,謾罵, 使對方不快, 或減損對方名譽者
3.. 縱然所指摘者為事實, 但涉及私德與公共利益無關者, 仍應處罰
(( 這部分板友最常犯錯, 比如A在西斯版貼文: 我昨天跟10個70歲阿嬤上床,好爽
而A來本版戰, B回文推文說: 哎唷, 跟70歲阿嬤上床的新瓦哥來了喔 ))
像這樣的回文推文, 雖然可能是事實, 但足以毀損對方名譽, 且只是涉及私德
與公共利益無關, 若此, 對方若有意就可以刑法310條告上法院, 因此,
這樣的言論也應該禁止
一點小意見, 請新版主參考
另外關於外國人,特別是強國人, 由於板友對其人身攻擊的言論,無法採取法律救濟
那是否對外國人之人身攻擊言論加重處罰,以保護板友權益
這一點昨天有板友提出, 但大家認為這樣是否適當 ?????
作者: bg00004 (絕緣體)   2015-04-06 08:08:00
一個問題...假設9.2崩潰了 X坑來襲 花果山的逆襲吱吱崩潰 蛆蛆蠕動...這些算是嗎?
作者: DarkerWu (糊塗)   2015-04-06 08:10:00
照法條的話 算是 但看你是不是對著人罵
作者: bg00004 (絕緣體)   2015-04-06 08:10:00
我比較想知道.這個問題DarkerWu 之前有一個簽名檔嗎?關於這邊的內容就是在說大概這樣的問題.. 事實上我認為這非常難拿捏但也不是說難就不做放任就是了...
作者: Re12345 (GF#2)   2015-04-06 08:18:00
全數開放,法律責任自負
作者: DarkerWu (糊塗)   2015-04-06 09:21:00
我沒有關於這邊的簽名檔喔~
作者: hw102050 (喵不完的春天)   2015-04-06 13:52:00
謝謝你的提點 我這邊會在想想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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