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政治黑特板板規 2015/04/03 起生效

作者: Enter1942 (1942年的進入鍵)   2015-04-03 22:24:19
第一章 總則
1.本板接受中華民國政府頒布之法律,教育部學術網路公約,以及批踢踢實業坊站方
 制定之站規管轄。若板規與前列各規章有所衝突,應以前列各規章執行為準。
2.政黑板主旨為提供網友針對政治相關事件的心情抒發與交流。
3.本板所稱之政治定義為:
 政治議題:針對各級政府單位所提出政策以及各種法規修訂之看法。
 政治人物:各級政府單位首長及政務官、各級民意代表、各政黨內部組織成員、各
級選舉候選人、公開(經媒體報導或有自行宣傳之實)參與各種政治議
題之團體或個人、政論節目主持人與來賓。
 政治相關:涉及政治人物本身,以及政治人物公開(經媒體報導或有自行宣傳之實)
對政治議題提出各種見解或產生各種行動的事件。
4.若板友同時具備政治人物身分,則以政治人物身分論之。
5.文章標題、可客觀得知與政黑看板或板友相關之簽名檔、發文後編輯修改之內容、
以及轉錄文章之內容,視同發文本體。其內容亦必須遵守板規之各項規範。
(非前列範圍之簽名檔違規,請利用PTT看板警察局檢舉違規)
6.針對違規行為,板務得以使用刪除違規文章、刪除違規推文、退文、水桶作為處份。
 處份得以因違規情節輕重等理由選擇任一或複合動作。
7.政黑板水桶天數計算方式:基礎水桶日(各項板規所設定之水桶天數下限)*(前科
次數+1)。若水桶天數超過各項板規所設定之上限,以上限天數為準。
8.政黑板前科之計算方式:每經過水桶判決累加一次(不分違規板規)。每年的1/1與
7/1固定刪減已超過半年的前科一次。
9.針對水桶處份,若違反板規程度輕微者,板主得另外判決警告。單一使用者每累積
警告滿2次(不分違規板規)則轉換判處水桶10日,不計前科,水桶判決後警告歸
零。每年的1/1與7/1固定刪減已超過半年的警告累積。
10. 板主因應站規賦予執行板務的公告,僅受站規之規範,不受本板規之限制。
第二章 文章分類
1.本板文章標題分類分為『黑特』、『發洩』、『心情』、『討論』、『創作』、
『惡搞』、『新聞』、『轉錄』、『其他』與『公告』。
2.標題分類使用說明:
 a.黑特:針對政治相關事件的心情抒發。本類文章無條件接受板友回應。
 b.發洩:針對政治相關事件的心情抒發。使用者可以有條件不接受任何板友回應。
c.心情:同『黑特』類別。
 d.討論:針對政治相關事件的討論。若遭板規3-5檢舉,使用者應能提出來源基礎。
 e.創作:針對政治相關事件的各種類型文創。
f.惡搞:針對政治相關事件或看板現象的戲謔創作。
 g.新聞:轉錄新聞、社論。
 h.轉錄:轉錄新聞、社論、投書、他板文章或以其他平台與媒體形式散布的著作。
i.其他:與政黑板板友權益相關且非屬上列各分類的文章。
j.公告:板主專用分類。
3.當使用者於非回文情況下發表文章非選擇『新聞』、『轉錄』類別,而文章內容具
有轉錄新聞、社論、投書、他板文章或以其他平台與媒體形式散布的著作(不論是
全文或部份內文轉錄)的事實時。假若使用者自己發表的文字未滿200字,不論標題
選擇類別,一律視為『轉錄』類別。同時受政黑板規3-4-a文章發表數量規範。
(字數計算不列入連結網址、標點符號、無意義的文字組合、相似的複製貼上文字、
轉錄內容文字。英文以完整單字為一字計算。)
第三章 一般罰責性板規
1.發表文章格式須遵守板規相關規定,違反下列事項板主有權直接刪除文章,經常性
累犯者依情節輕重板主得以另行給予10~30天水桶。
a.文章標題須使用第二章所列的文章標題分類。不得使用錯誤之標題格式、未依文
章內容採用正確文章分類或自行另創文章分類標籤。
b.文章內容須滿20字,合理使用的空白文梗除外(是否合理使用由板務判斷)。
『新聞』、『轉錄』類別文章以使用者自己發表之心得計算。
(字數計算不列入連結網址、標點符號、相似的複製貼上文字、轉錄內容文字。
英文以完整單字為一字計算。)
c.發表文章使用中文時,必須使用台灣正(繁)體中文發文。
2.發表文章或推文內容禁止事項。
a.非板主於標題使用『公告』之文章分類,或以疑似板主語意而誤導或恐嚇板友。
違反者得處以水桶30~360天,若為發文違規另行退文處分。再犯者以永久水桶處
分。
b.未經許可公開他人之個資、水球、信件、相簿連結等。若為公開之資料可由政府
機關網站或報章媒體合法查詢者不在此限(他人於他板所公開之個資亦不得轉貼
內容於板上)。違反者得處以水桶30~360天,若為發文違規另行退文處分。再犯
者以永久水桶處分。
c.發表有關廣告、18禁(或恐怖圖片)內容、愚弄板眾、含商業訊息的徵人或徵物
訊息之文章或包含上述內容之連結,違反者得水桶30~360天,若為發文違規另行
退文處分。
d.針對看板內特定或不特定板友提出告訴或進入法院實際審理前之各種法律動作。
亦禁止鼓譟他人提出告訴或進入法院實際審理前之各種法律動作。違反者處以得
水桶30~360天。
e.以任何型式攻擊本板與全體板友、點名本板針對板內任何板友集合的引戰或攻擊
行為、點名政黑板討論看板之既存現象(例如非回應引用文章時討論看板出現的
文章標題或內文、或非同討論串回應論點情況下討論板友所持之意見)或未來走
向(例如提出政黑板應行使的政治行為)、未明確指稱對象之引戰或攻擊行為(
引戰或攻擊行為後才補充指稱對象亦會處以警告以上處份)。違反者得處以水桶
15~180天。
本條所稱點名政黑板包含提到政黑、這個板、這裡等用字。
f.以任何型式故意討論兩性性器官或性行為之西斯文。違反者得處以水桶10~90天。
g.針對未參與政治性議題及活動之非政治群體或個人的歧視或攻擊。非政治群體包
含一般性社團或登記團體以及地理性區域、血統族群、性別、性傾向、職業等群
體。個人包含非政治人物亦非板友之非自願成為關注焦點之無辜者。違反者得處
以水桶10~90天。
h.惡意鼓勵暴力、犯罪或自我傷害的極端言論。違反者得處以水桶10~90天。
i.對於討論區以及特定支持者,禁止使用代稱(允許中性以及合理的簡稱,如隔壁
板、藍軍、綠軍)。若使用代稱同時(或之前)未明確指稱對象視為針對討論區
或特定政黨支持者。若為第一人稱不涉及任何第三人的自述不受本條限制。違反
者得處以水桶10~60天。
本條針對支持者禁止代稱規則為:
a. 使用非人類之代稱 (如吱、蛆、狗、畜等)
b. 使用數字代稱之代稱 (如609、689、9.2等)
c. 可客觀得知違反前二項之組合字亦禁止(如 口支、虫且 等)
本條針對討論區禁止代稱規則為:
a. 使用非可客觀辨識之縮寫簡稱 (如花果山、瘋吱谷、糞坑等)
b. 使用非中性的代稱 (中性代稱如隔壁板)
若單篇文章出現超過2次違規,則累加處份。
3.發文者禁止事項。
a.刪改被板主鎖定之文章任何內容。違反者得處以水桶10~180天。
b.『轉錄』文章需經原作者同意(包括從本板轉出或從他板轉入,且禁止轉錄TEST
板文章)。轉錄文章不得出現其他看板所產生之推文。違反者得處以水桶10~90天。
c.『新聞』、『轉錄』類別文章需檢附文章之來源(網址或其他看板發表之資訊)
。內容不得具有可客觀得知回應板上網友之發文或推文。違反者得處以水桶10~90
天。
e.故意竄改引用資料之內容(包含轉錄文章之標題或內容)、刪除或竄改推文紀錄。
違反者得處以水桶10~90天。
f.發表與政治相關人事物無關(與政治相關發文內容未超過全文50%)、討論其他討
論區之板務(現行管理者的管理討論區走向、禁文、禁言等設置)之文章。違反者
得處以水桶10~90天。
  若其他討論區的板務動作與政治有相關,只能討論過去曾發生的現象(4年之前)。
  
g.禁止使用向板友提出疑問之標題(轉錄新聞或文章的提問標題不算)或文章內容
僅拋出疑問個人看法未足200字。違反者得處以水桶10~30天。
  本條所稱之拋出疑問,不包含利用提問法等修辭法。回文視為回應文章,不受本
條限制。
(本條之字數計算不列入連結網址、標點符號、相似的複製貼上文字。英文以完整
單字為一字計算。)
4.避免板面濫用情形禁止事項。違反者得處以水桶10~180天。
a.『新聞』與『轉錄』類別文章,單一使用者24小時內不得發表超過2篇。
b.單一使用者1小時內不得發表超過3篇文章,12小時內不得發表超過5篇文章。(包
含回文、遭板主刪除之文章,不包含『新聞』與『轉錄』類別文章)
c.單一使用者24小時內不得有超過2次發表文章後24小時內即刪文之行為。
d.單一使用者在12小時內不得有超過2次相類似推文。若由板主推定非具有洗板意圖
不在此限。(正常情況下回應板友之問答或單純表情符號與用字推文不屬於洗板
範圍)
h.單一使用者在12小時內不得有超過1次相似發文(包含回文)內容,且由板主推定具
有洗板意圖。
e.針對在自己本文內網友推文的回應如無另外發文必要,應以修文或推文回覆(發
文回應之必要由板務判定)。針對網友的發文或他文推文的回應,亦應具備足量
之心得看法(足量與否由板務判定)。
5.禁止發表不實言論行為。
a.本板文章依性質分為『心情類』與『非心情類』。凡使用標題分類為『討論』以
及可客觀得知文章為針對板上文章或推文所產生的個人心得屬於『非心情類』,
其他文章一律歸於『心情類』。
b.本條規範之範圍不包含涉及網友個人部份、『心情類』文章內之推發文涉及針對
政治相關評論以及可受公評政治人物的看法、及可客觀得知為惡搞戲謔之創作。
c.提出本條之檢舉應先檢附相關證據(新聞連結、文字資料等具有法律效用不易偽
造之資料),證明檢舉內容不實之處。
d.本條檢舉案受理後,板主應通知被檢舉人於指定期限內至政黑檢舉板提出說明。
若通知未言明期限,則以板主發出通知後24小時為最大期限。若被檢舉人於說明
期間回應認錯,可免除該次水桶處份。
e.若被檢舉人有相同議題言論再次被檢舉,板務得略過步驟d.直接判決。
f.違反本條者得處以水桶10~180天。
6.『發洩』類別文章規定。
a.發文者若不接受網友回應,應具備下列要素:
i. 於文章開頭清楚放置板主所設置的警告範本,不得針對內容做任何修改。
ii. 不針對推文做任何之推文與修文之動作。
iii.內容不得出現刻意引戰或釣魚之語意。
b.發文者得以在滿足上列之條件下對推文做全數刪除的動作(禁止部份刪除)。
c.發文者進行刪除推文動作後,得以對仍刻意推文之使用者提出檢舉。
d.針對『發洩』文回應之違規行為,得處以水桶10~90天。累犯得另外處退文處分。
7.與被水桶使用者之相關規定。
a.被水桶期間禁止以分身ID發文、推文,或蓄意干擾板務進行。違反者水桶加倍,
得另外加判水桶30~3650日,原ID與分身ID接受相同水桶處份。日後判決違規時
前科記錄合併共用。
一次水桶期間再犯者,原ID與分身ID皆永久水桶。
b.禁止使用者發文或推文多次使用與已知被水桶使用者相似的字句與語氣而擾亂板
面秩序。違規者得水桶180~720日,累犯處以永久水桶。
c.違反本條之使者用將被視為因本看板不受歡迎行為,同時凍結在政黑檢舉板的一
切權力(同期限水桶)。
8.與回文相關規定。
a.若文章違反3-3-f無關政黑或違反3-3-g發文提問遭板主刪除,將連帶刪除該文章
的所有回文。
b.若文章標題違反板規,得連帶刪除該文章的所有回文。
c.回文引言不當(回文字數低於引言字數50%)、與被回應之內文或標題無明顯關係。
情節嚴重者得水桶10~90日。
第四章 人身攻擊行為規範
1.禁止以任何形式(包含諧音、譯音)於發文(包含標題)、推文、暱稱、簽名檔點
名攻擊板友。點名係指客觀上可知係指何一ID者(如直接點名ID、回文引言所指向
ID、推文時間點前未有其它ID可指向發文者、已成為兩人對話式之回應)。攻擊以
刑法上亦構成公然侮辱、誹謗或侵害隱私之方式為認定。違反者得水桶15~360天。
2.禁止以任何形式(包含諧音、譯音)於發文(包含標題)、推文、點名引戰板友。
點名係指客觀上可知係指何一ID者(如直接點名ID、回文引言所指向ID、推文時間
點前未有其它ID可指向發文者、已成為兩人對話式之推文回應)。引戰包含非針對
被點名板友於同主題之言論內容回應而提出針對被點名者的想法或評論,或點名未
參與同主題討論之其他板友。違反者得水桶10~90天。
3.前二項檢舉案提出時,板務將同時檢視同主題討論之相關內容(如同篇文內之推文、
同主題或具有引文內容之回應文)。若檢舉人同時具有攻擊或引戰之事實一併判處
水桶。若檢舉人同時為引戰或攻擊之起首者,追加判處警告一次。
 
4.使用內容(包含縮址內容)包含政黑板友ID(客觀上可知針對何一ID者)之簽名檔。
違反者得處以水桶15~180天。
(利用他人推文作為簽名檔之行為請向站方檢舉,板務層級不重覆處份)
5.禁止以ID攻擊板友(如刻意創ID為使用他人ID加上攻擊用語)。違反者水桶30~360
天,若為發文違規另行劣退處分。
第五章 檢舉申訴制度與板務相關
1.政黑板之檢舉文與申訴文應發表於HateP_Picket政黑檢舉板。違反者得水桶30~360
天並退文處分,且板務不受理。
2.於看板討論板務者得水桶30~360天,若為發文違規另行退文處分。
本條所稱之討論板務包含發文或推文提及板主可能使用之板務動作(例如水桶、刪
文、標記文章等)、複製板主板務判決之發文或推文內容、複製政黑檢舉案申訴至
組務之板務回應內容或組務判決結果。
3.其他相關規定請參閱政黑檢舉板(HateP_Picket)板規。
第六章 臨時公告效力
1.板主有權力依照臨時公告內容,對特殊情況逕行處理。
2.若臨時公告內容與現行板規之罰則不同或抵觸,以臨時公告為優先。
第七章 政治黑特板板主選舉遴選罷免辦法
1.請參見精華區z-5-2
第八章 修改板規
1.新修板規由全體板主不限方式達成共識認可通過後,由其中一位板主公布並置底。
2.新修板規自公布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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