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錄] 太陽花各大將FB最新動態

作者: winnerme   2015-03-31 00:51:23
哥實在看不懂在高潮什麼...
看一下太陽花大將們動態...完全看不出什麼異狀阿...
不然那個誰誰誰~好心去通知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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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摸...喔不是...是陳為廷:
https://www.facebook.com/a102579?fref=ts
去年這個時候,應該是窩在某個角落一直對旁邊人說:「幹,要是明天沒人怎麼辦?」、
「幹,要是明天沒人怎麼辦?」。
林飛帆:
https://www.facebook.com/profile.php?id=1501674746&fref=ts
Ohohoh,我還是要再炫耀一次!
黃國昌:
https://www.facebook.com/kchuang2013?fref=ts
今天上午,為2014年3月的佔領行動至台北地方法院出庭。
以下,是2015年3月25日首次庭訊為運動辯護的開場陳述。
挽救民主憲政 人民義無反顧
——對於檢方起訴2014年3月人民佔領行動的開庭陳述
當看見一個嬰兒被鎖在密閉的車中瀕臨窒息,該做的事情就是打破車窗、救出嬰兒。這樣
的行動,不僅是法律所容許的,更應該是法律所鼓勵的。當那個嬰兒不僅是台灣的前途發
展、甚且更是台灣的民主憲政,採取積極的行動,挽救已然瀕臨墜崖危機的台灣核心價值
,則是每一位台灣公民責無旁貸的義務。
為了矯正馬政權在強行通過「黑箱服貿協議」的毀憲亂政惡行,為了捍衛台灣人民犧牲奮
鬥爭取而來的民主自由,2014年3月,台灣人民發動了佔領行動,要求立法院宣告「張慶
忠三十秒會議」無效、要求退回黑箱服貿協議、要求建立兩岸協議監督機制、要求召開公
民憲政會議,「先立法、再審查」的訴求,撼動了台灣民主憲政的天空。
對於佔領行動,坦然承認;對於司法程序,正面迎接;對於可能的法律責任,勇敢承擔。
但是,我堅信行動無罪,所有為了拯救這個國家而參與行動的台灣人民、青年學子,更是
無罪。真正有罪、真正應該成為這個司法程序對象的,是從九月政爭就已跨越憲政民主紅
線的馬英九、是應該為行政院血腥施暴負責的江宜樺、是三十秒片面宣告服貿視為審查通
過的張慶忠、是那些背棄憲法職責、協助馬英九破壞行政立法監督制衡機制的國民黨籍立
法委員們。
是的,這場審判不是關於煽惑他人犯罪、不是關於非法侵入建物、更不是關於妨礙公務;
這場審判真正關涉的,是台灣憲政民主的危機、是總統毀憲亂政的惡行、是國會背棄人民
託付的怠惰,更是當行政權與立法權聯手破壞台灣憲政民主的秩序時,人民所被迫必須採
取的自救行動。
也正是因為如此,需要提出解釋的、需要提出抗辯的,不是在這個案件中的任何被告,不
是任何參與這個救國行動的人民;真正需要向人民解釋、真正需要被追究責任的,是馬政
權。
我預期,在接下來的審判程序中,檢察官將會主張「即使有再良善的動機,也無法正當化
被告等的違法行為」、「公民不服從並非法律承認的阻卻違法事由或阻卻責任事由」。但
是,我必須說,檢察官錯了。檢察官錯的,不單只是拘泥在犯罪構成要件的機械涵攝之上
,檢察官錯的,更是在於未能站在憲政民主的高度,思考2014年3月的佔領行動,對於維
護台灣得來不易的民主法治的重要意義,對於拯救已然陷入險境的台灣民主憲政秩序的合
理必要性與高度正當性。
在過去一段時間,已經有學者開始討論「公民不服從」(civil disobedience)與「形式上
違法行為」彼此間的關係。我相信,這也將成為這場審判在法律操作面上的攻擊防禦重心
。我想,比較深入的細緻討論,可以留待後續的審判期日。不過,必須先嚴肅指出的是,
在「公民不服從」的脈絡中,所謂「必要手段原則」(doctrine of necessity),無論是
奠基在憲政價值的高度,還是立於刑事司法保護法益目的之視野,都應該獲肯認為一個合
法有效的阻卻違法事由,同時,這個「必要手段防禦」更早已在其他法治先進國家中獲得
法院肯認。
美國聯邦第八巡迴上訴法院法官Bright在United States v. Kabat案 (797 F.2d 580
(1986))中表示:「我們必須肯認各種未對他人施加暴力的公民不服從形式,已根深蒂固
在這個社會之中;而正是這些政治異議者所提出的倫理上正當訴求,促使這個社會變革成
一個更良善的社會」(“We must recognize that civil disobedience in various
forms, used without violent acts against others, is engrained in our society
and the moral correctness of political protestors’ views has on occasion
served to change and better our society.”)。
的確,從19世紀婦女普選運動開始,歷史就見證了Susan B. Anthony在1872年違反「禁止
婦女投票」的刑事法規遭到判刑、超過200名婦女在1917年因爭取婦女投票權益而阻礙白
宮外的人行道遭到逮捕,最終在1920年成功為美國婦女爭取到普選投票的權利。到1960年
代的黑人民權運動,更是發生了許多「公民不服從」的動人故事。當時,美國法界主流的
見解是:「即使是為了更高的價值,違法行為依然必須處罰,在保護法治價值的同時,也
為運動爭取更廣泛的支持」。
這樣的態度清楚地反映在金恩博士 (Dr. Martin Luther King, Jr.)於伯明罕監獄所書寫
的文字之上 (Letter from Birmingham Jail):
「當刻意違反一個不正義的法律時,行動者必須願意接受伴隨的懲罰。我認為,當一個人
為了喚醒社會的良心以改變不正義的法律,在刻意違反其良心上無法認同的不正義法律的
同時,又願意接受伴隨而來的懲罰,這個人事實上所展現的,乃是對法治最高的崇敬。」
然而,在這段文字背後,真正應該反省檢討的,不是站出來對抗不正義體制的行動者,而
是那個被挑戰的不正義體制。一個追求進步的社會,所應該期待的,是人民面對不正義時
,可以挺身行動創造改變,而非束手噤聲,看著這個社會向下沈淪。如此,這個追求進步
的社會,又何能、又何應處罰這些對抗不公義的行動者呢?一個真正實踐正義的法律體制
,絕不應該創造這種道德上的兩難困境。
也正是因為如此,「必要手段防禦」(doctrine of necessity),逐漸獲得法院肯認其在
「公民不服從」脈絡中的適用性,而其背後所蘊含「為了實踐更高的價值,必須容忍侵害
較小的形式違法行為」的精神,也正與刑事司法「法益保護暨法益權衡」目的相合致。在
許多案例中,「必要手段防禦」不僅讓法院宣告無罪判決,更有檢察官主動撤銷對被告的
起訴,肯認其行動的必要性與正當性(相關討論,參Bernard D. Lambek, Necessity
and International Law: Arguments for the Legality of Civil Disobedience, 5
YALE L. & POL’Y REV. 472 (1986))。
例如,在1991年的People v. Gray 案(571 N.Y.S. 2d 851, N. Y. Crim. Ct)中,數名被
告為了抗議原本保留給自行車與行人的專用道竟然開放給汽車行駛,而在1990年10月22日
參與了阻礙交通的抗議活動,嗣後遭檢察官以破壞公眾秩序提起公訴。在審判中,被告完
全承認自己的行為,但主張其行為係為了實踐更高的價值所必須採取的行動,答辯無罪。
承審該案的紐約州Safer-Espinoza 法官,在判決書中回顧了「必要手段防禦」
(doctrine of necessity)的發展沿革並詳細分析其適用要件後,明確肯認「必要手段防
禦」(doctrine of necessity)在本案中的適用性,並據以直接宣判被告無罪。
又例如,在著名的「Bangor Six」案中,六位民眾為了抗議該州選出的參議員Susan
Collins支持布希政府增加預算出兵伊拉克,在2007年3月8日佔據其位於聯邦大樓的辦公
室拒絕離開而遭到逮捕,並遭起訴觸犯非法侵入罪(criminal trespass)。在審判中,被
告等雖未直接引用「必要手段防禦」,但力陳其行動的必要性與正當性,最終陪審團不僅
作出無罪裁決,事後更在法庭外感謝他們的勇氣與行動。
我預期,在接下來的審判中,檢察官將會否認這個「必要手段防禦」於本案的適用性,也
會爭執外國裁判例在我國法院的適用性。不過,到底是如同法匠說文解字、還是引導法律
實踐正義、防衛民主,將正是這場審判對司法權的試鍊,而我也期盼承審本案的法官,向
台灣社會展現新世代法律人的風骨與視野,肩負起法律人引領法律前進的時代任務。
讓這場審判不僅成為對馬政權所已死當而必須重修的民主教育,也讓這場審判成為引導
法律人真正深入探討「公民不服從的『必要手段防禦』」所具備的嚴肅意義,更讓這場審
判為整個公民社會局開啟重新思索法律如何實踐正義的機會。也正是因為如此,這場審判
的結果,不僅將嚴厲地考驗著司法權的角色、司法權的視野、司法權在面對協同破壞憲政
秩序的行政權與立法權時,所應肩負的功能與職責,更將深刻地定義著作為共同體的我們
,到底組成怎麼樣的一個社會、到底追求建立怎麼樣的一個國家
洪崇晏:
https://www.facebook.com/solitarian86?fref=ts
安息吧 死難的同志
別再為我們擔憂
你流的血 照亮著路
我們會繼續前走
你是我們的光榮 你為人們而犧牲
冬天有淒涼的風
卻是春天的搖籃
安息吧 死難的同志
別再為我們擔憂
你流的血 照亮著路
我們會繼續前走
魏揚:
https://www.facebook.com/dennis.wei.90?fref=tl_fr_box&pnref=lhc.friends
【暫離臉書,拼論文!】
由於研究所已經讀到碩士班三年級,至今連論文研究計畫都還難產中,為了避免步上許多
運動前輩延畢或無法畢業的後塵(XDDDD)並為了集中火力、破釜沈舟地把proposal在這
個學期提出來,因此我決定毅然決然地暫時停用臉書,直到暑假再回歸~XD
之後如果有人需要聯絡我,請盡量透過手機或是email囉!如果不知道我手機或是電郵的
,那就麻煩東問問西問問囉抱歉XD
作者: TheoEpstein (Cubs)   2015-03-31 00:52:00
看來真的可以定調是由上而下了。
作者: chocoboex (肚子肥油三層)   2015-03-31 07:31:00
一群白癡
作者: darkholy (keep silent)   2015-03-31 07:56:00
腦殘沒藥醫,念書不過就是幌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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