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撿拾漂流木爭議多 農委會將再修法

作者: clickslither (sda)   2015-03-23 18:22:48
※ 引述《ironct (江湖規距,九出十三歸)》之銘言:
: 既然有人說「即於同年6月27日修正注意事項。」
: 我們就來複習一下修正完的「處理天然災害漂流木應注意事項」第二條第九項。
: http://ppt.cc/Xicv 民國 102 年 05 月 29 日 修正
: (九)自由撿拾清理:以撿拾枝梢材、殘材及不具標售價值之木材為原則,如有使用機具搬
: 運,涉及挖掘、埋填或變更河川區域內原有形態之使用行為及行駛於指定通路外之必需運
: 輸便道,均應依水利法第七十八條之一及河川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備妥書件向河川
: 管理機關提出申請許可,始得為之。
: 怎麼辦,和這篇新聞不知道從哪裡聽到的說法不太符合耶。
: 到底我該相信一篇整理報導呢,還是相信寫在農委會管網的法規?
http://www.forest.gov.tw/ct.asp?xItem=72546&ctNode=1787&mp=1
其實那篇新聞是農委會林務局的新聞稿,昨天就已經放在官網上了
林務局研議啟動修法 朝撿拾漂流木限於非貴重木方向修正
節錄(看過新聞的應該就不用看了):
有關內湖漂流木警方是否縱放山老鼠案,林務局指出,104年3月12日,羅東林區
管理處台北工作站中午接獲台北市大地工程處來電請派員前往協助。經出席技士
確認有紅檜8根、台灣扁柏2根、杉木類3根、濶葉樹類5根等大、小漂流木計18支。
隨後再於3月14日配合內湖分局辦理漂流木扣押及責付保管的行動,經現場比對
12日所拍攝的影片、照片及重新取樣辨識,確有紅檜、扁柏、杉木類及濶葉樹類
漂流木20株,增加的2根係夾藏在木堆草叢中致原先未能發現。對於這些漂流木
是否為合法撿拾而來,林務局同仁已於3月13日參加記者會時請警方深入調查。
本案已進入司法程序,林務局將全力配合協助檢方查明真相。
<中略立法流程>
農委會於100年檢討後,認為限制民眾自由撿拾理之樹種、材積與森林法第15條
第5項所定「自由撿拾」意旨有違,即於100年6月27日修正注意事項,對於漂流
木上如果沒有國有、公有及私有的註記,不管漂流木種類、材積,人民可在公告
後自由撿拾。同時亦責請林務局各林管處同仁在災害後全面出動進行清理、註記
、集運漂流木,以確保國家資源。
這邊提供+<><的第四點質疑:
四、為何警方只憑一紙公文,未請示檢察官、查證合法來源即放行?
3月12日當天上午嘉瑜在場時,興善宮主委王朝卿都說沒有合法來源證明,甚至警
方還陪同王朝卿回家拿證明,消失了20~30分鐘,都提不出來源證明,到嘉瑜離開
後15分鐘,王朝卿突然拿出台東縣政府2012年開放撿拾漂流木的公文。警方未先查
證木材來源是否合法,僅憑一紙公文讓業者離開,至嘉瑜詢問後要求應先請示檢察
官,警方才至當天晚上20:30請示檢察官,檢方認為沒有問題,但要求查扣木材。
疑點:警方辦案SOP為何?有刑事犯罪嫌疑是否應先請示檢察官再放行?是否應先查
扣證物?為何會憑一紙公文就相信 紅檜是撿拾來的?為何到場的羅東林務局提醒應
先向台東林務局查證,內湖分局卻沒有查證?
官方說法就是這樣
與後續案情無關,當天警員看到公文且林務局人員有確認是漂流木
所以看看當天晚上的電話記錄,應該沒有違法的問題
警方的疏失在於:到場的羅東林務局提醒應先向台東林務局查證,內湖分局卻沒有
查證?
所以之後才去做查扣的動作
-
最後,想撈漂流木的記得快移籍台東花蓮,大概剩今年可以撈了
作者: p122607 ((′▽`))   2015-03-23 18:24:00
這新聞怎麼沒提到102年的法條我知道 只是林務局的新聞怎麼跳過102年的修訂內文100年講一講 跳到103年 102年的修正條文是假的?@@這篇新聞的最後 不是講 只要沒註記 人民都可以在公告後撿102年的條文 要不具標售價值的 這樣沒相衝嗎 我不懂@@
作者: lostsky93 (不悔)   2015-03-23 18:38:00
不要完全相信官員放話,葉市文也當過營建署署長,講的也都跟屁一樣官員網站放話比不上法規查詢系統喔
作者: p122607 ((′▽`))   2015-03-23 18:41:00
不是針對你 但是這新聞稿 看起來就是沒註記 隨你撿但 一整個跳過102的修正 所以真的 超奇怪~~~~~~http://goo.gl/oFpLOL 附表一 ?
作者: bcae (工詩學劍的男孩)   2015-03-23 18:48:00
所以柯當初看照片罵人 沒先研究法規就不應該柯大可先向警方暸解流程 再斥責林務局修法不周延法不周延會害警察有黑鍋風險 算是保護自己的下屬用心
作者: OEC100 (OEC100)   2015-03-23 18:51:00
所以他有定義何為自由撿拾
作者: bcae (工詩學劍的男孩)   2015-03-23 18:52:00
但柯不去暸解 只想第一時間罵 好像越動怒放話 越彰顯政績
作者: ianmon (Martian )   2015-03-23 18:52:00
不罵山老鼠 先罵市長 嘖嘖 偉哉
作者: OEC100 (OEC100)   2015-03-23 18:55:00
結果這篇公告林務局自己也搞不清楚狀況就是了?
作者: p122607 ((′▽`))   2015-03-23 19:01:00
但是102年的修正 不是會蓋掉之前的 那公告只提100年 這..總之 我認為 只看新聞稿會以為 真的可以自由撿未註記木但是 還是有限制 這新聞稿有誤導沒解釋清楚之疑
作者: OEC100 (OEC100)   2015-03-23 19:11:00
自由撿拾有定義大小
作者: Roy22 (R.H.)   2015-03-23 19:15:00
要弄懂法規請去看50128那篇 至於有人扯命令抵觸法律 先搞清楚那篇的處理辦法規定有哪條抵觸森林法或其他法律 至少我還沒看到有抵觸到
作者: OEC100 (OEC100)   2015-03-23 19:41:00
這個我雖然不會解釋,不過看這次照片你覺得要怎麼解釋才能讓他過關?
作者: Roy22 (R.H.)   2015-03-23 19:42:00
以...為原則 是為了後面用其他需要以非單純人力的例外情況可以讓你把較大支的拿走 但還是要登記 而且他可沒說高價可以隨你拿 還是要經主管機關確認剛剛漏打 抱歉 第三,(六)與(七)1.有寫 漂流木要把這三條ㄧ起看 如果是搬到高價與ㄧ級木就要經主管機關確認繳回所以才要把第二(九)拿來補充阿 那是名詞定義 即原則的作用而且會提第(六)就是確定ㄧ級木及高價木的範圍 經過排除才有你撿的餘地如果原po覺得我的說法很混亂可以直接看50112那篇比較快如果偷賣就等於侵佔竊盜的刑法適用...原po你這裡問題是以為法律單純就只適用ㄧ項但正確用法是要符合夠成要件的狀況與排除的ㄧ起用 不是用A點排除B點因為A跟B不衝突阿....我舉的這三條都是因為符合這次案件 三條間有互相補充的關係這是屬於法緒與邏輯的配合 而後來修法三(七)只是把原本就已符合第二(九)的多餘部份刪除 有符合就以二(九)為原則去適用 這可不是漏洞! 而三(六)請你把標題看清楚 他是指不具標售價值這就是二(九)的細項補充 你如果對我的說法有問題大可問問法律版或有受過正統法學教育的人看我的適用是合理還是硬湊算了 講再多適用與補充你都要反駁...歡迎你轉過去來打我臉又ㄧ個忽視法規適用原則來硬辯...信ㄧ堆沒法素養的記者跟連法規都(故意?)弄不清的官員 這麼信某些片面怎不拿法院判決的新聞來說?
作者: DustToDust (抱著她想著妳 )   2015-03-23 21:47:00
目前爭議得是依據法規或公告 林務局都表明已註記為準
作者: Roy22 (R.H.)   2015-03-23 22:00:00
辦法訂在那林務局搞不清不遵守那還要法院幹嘛....?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