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情] 漂流木一事...明明就很單純

作者: lostsky93 (不悔)   2015-03-23 10:40:16
※ 引述《markoo (上行下笑阿..)》之銘言:
: 這件事我只能說真的很囧...
: 一堆人在討論這個法條該怎麼解釋才合理
: 卻忽略了 這條立法的根本原因在替山老鼠開後門
: 也就是故意製造出個漏洞讓山老鼠鑽
: 所以 不管是這邊有多少鄉民 爭論了多久都不會有定論
: 如果知道會起這麼大紛爭 會引起這麼多討論
: 當初立法會這麼粗糙 這麼讓人一種撿法各自解讀嗎
: 簡單說就是 這條法創立目的 就是開後門
: 你有看過哪條法律很明確地講清楚 拎杯就是開後門來的嗎?
: 所以 讓我們回到 應該要討論的重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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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恕刪~
其實根本沒有所謂開後門這回事,這完全是官員藍名嘴在故意曲解法規,
以下為高官與藍名嘴所述2011年後可以自由撿拾任何樹材(不管樹種大小ˋ
有無標售價值),其理由依據為2011-06-27所修訂之處理天然災害漂流木
應注意事項,網址如下:http://ppt.cc/g-q9
恕我將2011年06月27日所修之原文PO出:
處理天然災害漂流木應注意事項(2011-06-27)
一、為執行森林法第十五條第五項規定辦理天然災害漂流木處理,及實施災害防救法第
二十七條第十四款所定漂流物處理之應變措施,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森林法第十五條第五項用詞,定義如下,其定義表如附表一:
(一)天然災害:指因颱風、豪雨所造成之天然災害。前述以外之天然災害發生且有漂流
木產生時,得由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之。
(二)發生後:以氣象局解除陸上颱風警報或豪雨特報之時間為起算基準。
(三)國有林:指森林所有權屬於國家所有及國家領域內無主之森林而言。
(四)國有林區域:指國有林事業區、林班、試驗林、實驗林、保安林及由國有土地營造
之森林等區域,及水庫蓄水範圍周邊森林屬國有者區域。
(五)當地政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六)清理註記:指打撈、清理、註記之工作。
(七)一個月內:以氣象局解除陸上颱風警報或豪雨特報之時間為起算基準之一個月日曆
天。如於一個月時間內再發生天然災害時,以後者警(特)報解除之時間為起算基
準。
(八)當地居民:由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實際情形自行規範。
(九)自由撿拾清理:以撿拾枝梢材、殘材及不具標售價值
之木材為原則,如有使用機具搬運,涉及挖掘、埋填或變更河川區域內原有形
態之使用行為及行駛於指定通路外之必需運輸便道,均應依水利法第七十八條之一及
河川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備妥書件向河川管理機關提出申請許可,始得為之。
三、漂流木處理之分工處理如下,其分工表如附表二。
(一)打撈清理:天然災害發生後之漂流木,應依漂流木所在位置,由各該管理經營機關於
二十四小時內主動派員作必要處置,其清理分工劃分如下:
1.位於國有林區域內,由各該國有林管理經營機關清理。
2.位於水庫蓄水範圍內,由各水庫管理機關(構)清理。
3.位於河川行水區內,先由各河川管理機關依水利法第七十六條規定進行緊急處置,期間
由河川管理機關視災情而定,並以天然災害發生後三天為原則,於認定無影響河川行水
安全之虞時,直轄市、縣(市)政府得逕為接續清理。詳細分工如下:
(1)緊急處理時,中央管河川由水利署各河川局作緊急處置;直轄市、縣(市)管河川由直
轄市、縣(市)政府作緊急處置。
(2)非緊急處理時,中央管河川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清理。必要時得洽請林務局林區
管理處清理;直轄市、縣(市)管河川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清理。
4.攔河堰:由各攔河堰管理機關清理。
5.海堤:由水利設施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清理。
(1)一般性海堤:水利設施主管機關。
(2)事業性海堤: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6.海灘(岸):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土地管理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清理。
(1)已登記土地管理機關為林務局管理經營之保安林地,由林務局林區管理處清理。
(2)已登記土地管理機關為國有財產局之國有土地,由國有財產局清理。
(3)未登記土地管理機關之海灘(岸)土地,如劃入風景特定區或國家公園範圍者,由該
風景特定區管理處或國家公園管理處清理。
(4)未登記土地管理機關且未劃入風景特定區、國家公園範圍之海灘(岸)土地,由直轄
市、縣(市)政府清理。
7.商港:由商港管理機關清理。
8.漁港:由漁港管理機關清理。
9.工業港:由經濟部核准投資興建及經營管理工業專用港之公民營事業清理。
10.軍港、軍用海灘:由軍港管理機關清理。
11.私有地(農田):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清理,必要時得洽林務局林區管理處協助。
(二)辨識、註記、檢尺、集運:
1.國有林區域內、水庫及中央管河川之漂流木由林務局林區管理處負責。
2.其餘國有林區域外之漂流木,由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負責,必要時請林務局林區
管理處派員協助。
3.發現烙有國有記號之漂流木,應通知該國有林管理經營機關領回。
4.為搶救災需要時,私有地(農田)、漁港等區域之漂流木,不分林木是否具有標售價值
,得先清理、打撈、集運堆置於堆置場所後,再行辦理辨識、註記及檢尺作
(三)提供堆置場所與保管具標售價值木材:
1.由各清理單位負責提供場地及保管木材,如有困難洽當地林務局林區管理處協助。
2.中央管河川由林務局林區管理處負責。
3.水庫當地之林務局林區管理處應於防汛前覓妥具標售價值漂流木之貯木場所,如林管處
確有困難,則商請水庫管理機關(構)協助提供。
4.水庫具標售價值漂流木辦理標售時,應於招標文件規範廠商於一個月內搬離,如確有困
難,應由標售單位協商水庫管理機關(構)延長搬運期間。
(四)標售、查驗:
1.國有林區域內、水庫及中央管河川由林務局林區管理處負責。
2.其餘國有林區域外,由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負責公、私有林林木之標售、查驗,
並代為標售國有林部分之林木。
(五)有關竊取、侵占、非法打撈等案件處理,由林務局林區管理處負責。
(六)不具標售價值漂流木之處理:漂流木由林業主管機關辨識非屬針葉樹一級木、闊葉樹
一級木等貴重木,且評估處理之費用高於林產物價金,而認定不具標售價值時,經各
該清理單位打撈清理,並經會同相關機關認定已無影響橋樑、河川行水、水利設施安
全與營運、環境清潔、港區航行之虞,得交由各該清理單位負責清除、再利用或作其
他妥適之處置,必要時請當地環保或消防單位協助。
(七)公告自由撿拾清理:
1.公告自由撿拾清理時,應於公告中敘明:自由撿拾漂流木,發現漂流木上有國有、公有
、私有註記、烙印者,由拾得人於撿拾後通報當地林務局林區管理處或直轄市、縣(市
)政府保管並依民法八百十條拾得漂流物規定辦理。
被修正原文:1.公告自由撿拾清理時,以撿拾枝梢材、殘材及不具標售價值之木材為原則
,並應於公告中述明:撿拾清理時,若發現漂流木上有國有、公有、私
有註記、烙印或屬針葉樹一級木、闊葉樹一級木(例如紅檜、扁柏、肖楠
、櫸木、牛樟等)足以認定為國有漏未註記之大徑木者,由拾得人於撿拾後
通報當地林務局林區管理處或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民法八百十條拾得漂流
物規定辦理。
2.國有林區域外,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指定範圍、當地居民身分、期間及
應注意事項,開放當地居民自由撿拾清理。公告撿拾清理期間以一個月為時得
延長一個月或再次公告。
3.國有林區域外之商港、漁港或水庫蓄水範圍,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先洽詢各該主管
機關(構)同意後,始能公告提供民眾自由撿拾清理,並應於公告中一併敘明其相關規
定事項,以供遵循
4.直轄市、縣(市)政府將海堤、海灘(岸)、河川行水區範圍內之漂流木,公告提供民
眾自由前,應先洽詢各該主管機關相關規定事項,並於公告中一併敘明,以供
遵循。
5區域內,即國有林地、周邊森林屬國有之水庫蓄水範圍等國有林區域範圍內,以
不公告開放民眾自由撿拾清理為原則。但水庫管理機關(構)為妥適處置前款所定不具
標售價值漂流木提供撿拾時,得洽請當地林務局林區管理處辦理公告。
6.直轄市、縣(市)政府或林務局林區管理處得參考公告稿參考範本(附件一)內容修訂公
告事項後辦理之。
四、清理費用:由清理單位依災害防救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由各級政府依法編列預算辦理
五、國有林竹木漂流出國有林區域外時,處分方式依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辦理,查驗方
式依林產物伐採查驗規則辦理;漂流木處理標準作業程序,如附件二;集運漂流木搬
運單格式,如附件三。
六、漂流木標售所得由林務局林區管理處及直轄市、縣(市)政府,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國有林區域外漂流木如烙有國有記號者,其標售所得應依國有財產法第七條規定全數
解繳國庫(二各地方政府及相關單位清理漂流至國有林區域外未烙有國有記號之漂流木,處理方式
如下:
1.分配比例:
(1)標售所得扣除生產費後,由中央與地方政府(或其他清理單位)各百分之五十之比例
分配。
(2)依預算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各清理單位應將生產費支出與標售所得收入分別列帳,不得
收支坐抵。
2.執行方式:
(1)如生產費高於標售所得時,該標售所得即全額交由清理單位列為當年度收入帳。
(2)標售所得扣除生產費後,如尚有餘額,其餘額之百分之五十應解繳國庫、百分之五十
交由地方政府(或其他清理單位)列為當年度收入帳。至前揭標售所得中屬生產費之
額度,交由漂流木清理單位一併列為當年度收入帳。
(三)漂流木標售所得分配詳如附表三。
七、海上漂流木如由漁民打撈,進港後應由海巡署或港務局人員,查看該漂流木有無烙印
國、公有記號。如烙印國、公有記號之木材者,由海巡單位交當地林務局林區管理處
或縣(市)政府運回集中保管,依民法拾得漂流物規定辦理。如屬於無烙印國、公有記
號之木材,則依民法無主動產先占規定辦理,處理流程圖詳如附件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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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了,看完上面條文,我們發現高官與藍名嘴所持理由為2011年有將三、漂流木分工
處理→(七)1.公告自由撿拾清理中,將可撿拾內容規格與價值等定義刪除,就告訴民
眾依據2011年修改內容的這條撿拾任何樹材都不犯罪!!!
有沒有聽起來怪怪的,讓我們來破解其說法:
首先原條文中二、(九)就有定義自由撿拾清理的詳細規範,而在三、(七)1.中又重複
敘述一次,故刪除重複敘述者,但二、(九)並沒有刪除喔!!
其次(七)1.也只是敘明撿到有標柱的要如何處理的SOP,哪有說可以地不分南北、人不
男女老少、樹不分大小樹種貴賤開放樂透撿拾阿?
最後,為何官員藍名嘴要這般努力與認真堅持,鑽研文字解說來證明2011年後可以任
意撿拾所有的漂流木阿,何況其鑽研後的說法根本是違背法規上的白紙黑字述明。
作者: gunng (暗黑檢察官)   2015-03-23 10:42:00
有人說他不是法學專業 但解釋出是原則後面暗示有例外了
作者: chyou2003 (Smelly Cat ^^)   2015-03-23 10:44:00
我記得有媒體打電話問過當地政府,都說不行,不知道某
作者: ch1260358 (MIKOTO)   2015-03-23 10:44:00
他已經跑惹 每次都情勢不利就AFK
作者: chyou2003 (Smelly Cat ^^)   2015-03-23 10:45:00
些OO一直看著法條照自己意思解釋是什麼意思?第一線執行單位都說不行了Zzzzhttp://ppt.cc/KNH~ 台東縣政府:若漂流木是檜木 將法辦
作者: lostsky93 (不悔)   2015-03-23 10:53:00
各位只要看三、(七)1.被刪除部分 其實被保留在二、(九)
作者: chyou2003 (Smelly Cat ^^)   2015-03-23 10:55:00
那些堅持可以的,如果有人聽了信以為真跑去檢結果被抓找他們補償?
作者: Assyla (我只是居家了一點)   2015-03-23 11:00:00
樓上,可以叫他們先辦黨證再撿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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