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情] 漂流木一事...明明就很單純

作者: shinbird (爆肝就要喝愛肝)   2015-03-23 09:04:56
: 根據
: 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七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林務字第1001741204號函修正第三點
: 剛剛仔細查了 20110627的第三點修正事項
: 之前 (七)公告自由撿拾清理:
: 1.公告自由撿拾清理時,以撿拾枝梢材、殘材及不具標售價值之木材為原則,並應於公告中述明:撿拾清理時,若發現漂流木上有國有、公有、私有註記、烙印或屬針葉樹一級木、闊葉樹一級木(例如紅檜、扁柏、肖楠、櫸木、牛樟等)足以認定為國有漏未註記之大徑木者,由拾得人於撿拾後通報當地林務局林區管理處或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民法八百十條拾得漂流物規定辦理。
: 修正後 (七)公告自由撿拾清理:
: 1.公告自由撿拾清理時,應於公告中敘明:自由撿拾漂流木,發現漂流木上有國有、公有、私有註記、烙印者,由拾得人於撿拾後通報當地林務局林區管理處或直轄市、縣(市)政府保管並依民法八百十條拾得漂流物規定辦理。
: 其餘事項與附件都無更改
: 這樣代表這新聞所說的 ?? http://ppt.cc/zl~p
: 即於同年6月27日修正注意事項,漂流木上若無國有、公有及私有的註記,不管漂流木種類、材積,人民可在公告後自由撿拾
要看第七項之前,請先看第六項好嗎?
(六)不具標售價值漂流木之處理:漂流木由林業主管機關辨識非屬針葉樹一級木、闊葉樹
一級木等貴重木,且評估處理之費用高於林產物價金,而認定不具標售價值時,經各該清
理單位打撈清理,並經會同相關機關認定已無影響橋樑、河川行水、水利設施安全與營運
、環境清潔、港區航行之虞,得交由各該清理單位負責清除、再利用或作其他妥適之處置
,必要時請當地環保或消防單位協助。
是不具第(六)項條件的漂流木才開放公告自由撿拾。
不要一直跳過第六項就直接看第七項。
法條是有前後順序跟邏輯的。
後項只能依前項未交代之部分行使。
能開放自由撿拾的第七項規,至始至終不論修改幾次,都不能違反前項,也就是第(六)項
作者: wenge321 (wen)   2015-03-23 09:09:00
推妳了 有人會說命令牴觸法律無效 同一個注意事項裡 又是命令 又是法律 怪怪!!
作者: Roy22 (R.H.)   2015-03-23 09:48:00
就是發現第七項有部分多餘修掉 這都可以瞎掰是放寬 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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