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楊宏志表示,過去官方認為是「漏標註」,所以即使民眾在合法時間1個月後撿拾,也要
: 歸還國有,但立委認為此舉超母法,《森林法》並無明定歸還,認為是林務局擴大解讀,
: 因此在2011年6月27日修正《處理天然災害漂流木應注意事項》,開放無註記、烙印一級
: 木,也可供民眾自由撿拾,不須歸還。
: 這裡所謂自由撿拾,就是民眾無須登記就可自行帶走,地方林管處也不會開任何證明文件
: 。外界批評,農委會此舉等於是幫山老鼠開了一個「大後門」,因為山老鼠會磨掉一級木
: 的註記、烙印,宣稱是合法時間撿拾的,甚至假借協助官方清除漂流木,搶奪珍貴漂流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