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的制度根本是買票的溫床
只要有錢
就可以逐一攻破其他個別民意代表
拿下議長的座位
別跟我說是什麼政治理念不同
當初你當選,不就是代表這個政黨
哪有說投你的選民,不支持你在的政黨當議長的詭論
要我建議
以後乾脆選舉完
就是最大黨的民意代表政黨拿下議長
另外副議長由第二大黨擔任
完全貼近舉選結果,避免買票文化
這樣也有助政黨協商
另外最大與第二大政黨
需推出3組人選
由議員投票選出票數最高的當選正副議長
這樣爭議會比較少
也讓買票相對困難
(怎麼投都是同黨的,政黨勢力、財力介入機會較低)
也可以避免政黨推出爭議議長人選強制當選的機會
最後
非法案表決的投票
必須要採記名
讓民意代表公開投票選擇
讓該地選民知道該代表有無違背齊背負民意
至於法案表決
則再討論
因為可能會有執政黨
想用黨意凌駕民意的強行渡關情況(這點兩黨上台時都做過)
法案非記名
可能有助民意代表暗中表達支持民意的可能
(公開支持民意違反黨意,會遭惡性黨紀處分,讓議員退縮)
當然
這一非法案非記名部份
值得討論
我也判斷不出有沒有弊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