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英美法系國會作證

作者: justice79 (indyfan)   2014-11-25 22:19:38
※ 引述《mshuang (竹碳烏龍)》之銘言:
: ※ 引述《antiabian (請支持阿扁總統保外就醫)》之銘言:
: : → antiabian: 那律師回函根本沒啥用,我還是要等美加國會聽證結論 11/25 21:07
: : → EvoLancer: 聽證會的結論效力或是能有甚麼拘束處分嗎? 11/25 21:10
: : → EvoLancer: 不過 這種聽證會 也不會很快有結果吧 11/25 21:13
: : 推 a1e: 國會的聽證會不能亂開玩笑的.... 11/25 21:15
: : 推 Yiing: 史上最強,遭ICPO逮捕的台北市長 11/25 21:16
: : 推 eric760302: 還在聽證會.....柯P最後三天大絕就是葛特曼書本改版 11/25 21:16
: 在美國這種聽證會是具有完整法律效益的,和台灣舉辦的公聽會是兩種完全
: 不同等級,台灣也有聽證會制度但是沒人敢用不管藍還是綠
: 你如果在聽證會上說謊,等同於做偽證要抓去關的,反之就是等同於法院作
: 證效力,相關人士可以依此做出判決把對方抓去關
唉~還是有人搞不清楚英美法制的國會運作模式
兩院制發軔於英國,因為古早貴族院(上議院)兼最高司法機關(現已制法另設
所以平民院(下議院)議員可以直接控訴官員違法失職,貴族院審判
這也就是西方彈劾權由來,又稱國會審判權
因此演變在國會作證如同出席法院作證一樣,不像台灣立院可以隨便呼攏就沒事的
作者: DCHC (純愛基本教義派♥)   2014-11-25 22:30:00
沒錯,所以美國的權力分立不是純粹的三權,立法權用有部分司法權,出席聽證會的發言效力如同人證。擁有
作者: fashnon (~北七~)   2014-11-25 22:54:00
又來了
作者: YingJiou5566 (〓☆煞氣㊣北鼻★〓)   2014-11-26 00:01:00
英國我是不知道,但美國是要宣誓不能作偽證的
作者: DCHC (純愛基本教義派♥)   2014-11-26 02:43:00
那是因為我國某些學者錯誤解釋美國權力分立的意義,美國國會擁有部分司法權,這是藐視國會罪的立法來源。詳細內容是美國1875年聽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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