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manfale (戰神 吱見愁)》之銘言:
: ※ 引述《happyweina (玫瑰騎士)》之銘言:
: : 舉個以前的例子好了。曾經有一對情侶到陽明山看夜景,後來有一群流氓跟他們抽「
: : 戀愛稅」,男生沒錢,流氓就叫他騎車到小七領錢,而且威脅不得報警,否則就對女
: : 生好看。男生依照約定,把錢拿給流氓,但是流氓卻又頓起色心,想要性侵女生。女
: : 生趁隙踢了流氓下體,流氓痛不欲生,其他人則四散逃逸。男生這時候把流氓痛扁一
: : 頓,不小心,這個流氓就被打死了。
: : 請問,這是正當防衛還是防衛過當?標準在哪裡?
: : 這個案件後來被起訴,但是不同審級的法院有不同的見解。關鍵點就在於到底流氓被
: : 踢到下體的時候,是不是已經不能反抗?刑法上的正當防衛,可以讓被害人反抗,但
: : 是為什麼會有防衛過當的設計,就是因為刑法認為,當已經KO對方以後,就應該停止
: : 毆打對方。如果繼續下去,那麼已經轉換為新的傷害或殺人犯意,被害人就有可能在
: : 剎那間轉換成被告,或者是防衛過當。
身為不及格法學士,左的右的,真的搞懂的、只聽過名詞的法律咒語著實聽過不少
有的觀念令人厭惡是因為講的人看人下菜碟,選擇性『覺醒』
黃任中就說他演戲裝可憐,陳水扁夫婦就監獄人權ooxx風中蟾蜍什麼的
這是講觀念的人的問題
但有一樣觀念是誰講我都呸一聲的就是所謂『防衛過當』
馬英九在我面前講我也呸他一臉,耶穌在我面前講我就穿羅馬軍裝組裝十字架
幹,都叫做防衛了還過當,
媽的是欠人闖入你房子給你防衛一下來體驗嗎?
先搞清楚,會談到正當防衛了,那就是有『現在不法的侵害』在發生
幹為什麼不是要那個正在為現在不法侵害的傢伙自負『被防衛的風險』,
而是要求防衛人不得過當?
他媽的一瘋狗正在咬你的時候你要反擊會考慮到虐待動物的問題嗎?
根本會直接踹到死還要吐一口痰罵一句『他媽的瘋狗』吧?
還有人說,
講防衛過當的原因是因為權利都不可以濫用
那我們來看看底下m兄提到這個被認定為防衛過當、權利濫用的例子:
: 這個案子的事實狀況是去陽明山看夜景的兩對情侶共四人
: 流氓性侵女生的時候,被其他三人攻擊,於是四散奔逃,這兩對逮到其中一個流氓
: 法院之所以認定防衛過當,是因為四人在抓到流氓並捆綁好,然後開始毆打流氓
: 結果卻失手把流氓打死,這當然會構成防衛過當,法院認為過當的見解很正確
: 呂秋遠拿這個來當例子,根本就是引喻失義,這篇跟他FB中大部分的文章一樣
: 沒有閱讀和引用價值
我說啊....
如果覺得這種行為很超過,該罰,為什麼要說他防衛過當?
都綁好了,完全可以說不法侵害已經不是『現在』,就根本不存在防衛情狀
這樣還再打一頓,那這些人根本打底是另行起意的故意傷害了吧?
亦即,很多被高台上的學者法官們認為叫防衛過當的行為,
其實都可以想辦法以其他故意犯罪來解釋,而不必去限制防衛行為
然後派個防衛過當罪名再來談減免罪責,多此一舉
而且,說真的,防衛過當為什麼會可以叫做『權利濫用』?
防衛難道是一種權利,而不是面對他人現在不法侵害自己權利時的反擊嗎?
講防衛過當是因為避免權利濫用的人,為什麼不去叫那些犯法的人不要侵害他人權利?
喔犯罪的人是人這個大家都被法律人教育的很熟了
結果倒楣被犯罪的還得是個聖人,在防衛的瞬間要想到過不過當的問題?
面對現在不法侵害的同時,還要想到爾等學者法官提出的一大堆什麼比例原則的狗屁?
簡單說,我認為叫作防衛就沒有過當的問題
犯罪人或其家屬如果覺得比方說『只是偷東西罪不致死』
那勞駕請你自己不要犯罪,不然就去找法官犯罪,
法官一定會顧及這個罪不致死而且法官家通常應該比較有錢
如果今天有人到我家偷東西被我撞到,
我絕對是棒球棒掄起來就往小偷後腦打過去,管你什麼狗屁比例原則
是沒看過偷東西被撞見臨時起意變成強盜殺人的案例喔?
你法官吹著冷氣憑什麼告訴當下我碰到的那個小偷不會這樣?
更殘酷的講,要犯罪的就請準備接受達爾文獎的頒獎,死了也對人類進化有貢獻
那些個悲天憫人的所謂社會學者法律學者如果覺得這樣很殘暴
那小偷你領回去養啊他媽的,與其在路上餵食不如領回家養更乾脆不是?
最起碼最起碼,
在『為自己防衛』的狀況下我覺得不應該對防衛行為作任何限制
為第三人防衛可能還怕腦補防衛情狀,要限制我還勉強可以接受一點點
此外所謂『終結侵害』『對方已經不能反抗』的認定,也應該視案例徹底放寬解釋
必須是『被害人主客觀都認為侵害已經被抑制』才能算防衛行為終結,不能再防衛
比方說上面那個案例,
假設是先打一頓打暈以後才綁起來,就不能說綁起來不必要,過當,妨礙自由
因為好手好腳的壞蛋只是被打暈了,誰知道他會不會忽然醒來臨時起意強盜殺人?
當然是要綁成粽子,對被害人才算安心啊?
所謂『對方已失能』這種事,事後站著說話的人,是沒資格多批評什麼的
警察開槍也是一樣,尤其是在對方持械的場合
什麼只開一槍對方就不能逃跑,所以多開幾槍billy就不爽,
我根本覺得那是純粹狗屁的論述
如果對方還積極攻擊警方的話,那根本應該連照腦門一槍都阻卻違法
說難聽一點,喵的我把我擁槍的權力交給警方就是希望他們代我多開槍多發達爾文獎
憑什麼立委、法官可以在這上面機機歪歪?
.....不想『所謂違背比例原則的被頒達爾文獎』那你別犯罪啊,
展現出一點進化的氣質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