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AlHarrington: lovep大,一個「你不認為」就可以說成大家都是錯誤 10/01 18:13
→ AlHarrington: 也是蠻好笑的,你的立論基礎全部來自「你不認為」。 10/01 18:13
推 bobo168: lovepeace83大,你推文有那麼多話想告訴臺灣同胞厘清你 10/01 18:37
→ bobo168: 所謂的事實,那怎麼不開一篇好好談呢?另外,繁體字是建 10/01 18:37
→ bobo168: 筑不是建「筑」喔,啾咪*~ 10/01 18:37
推 chungrew: 回二樓,在日本的中國大陸人素質比較高,真的 10/01 19:47
推 chungrew: lovepeace83大大,我是真的有到上海交大和西安交大, 10/01 19:50
→ chungrew: 跟他們的學者面對面交流過的,對相關法律和政策有所了解 10/01 19:51
→ chungrew: 關於房地產政策那一塊,你說了不算,黨說了才算 10/01 19:51
→ chungrew: 目前的法規就是70年後歸還給國家,這是事實并非造謠 10/01 19:52
→ chungrew: 當然屆時可能有權宜之計或變通的辦法,但法規是這樣定的 10/01 19:53
→ chungrew: 沒錯。你還是回去多讀書,多翻法條,我可能比你還要熟 10/01 19:53
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193400
引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十二章
第一百四十八條 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該土地的,應
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對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給予補償,并退還相應的
出讓金。
第一百四十九條 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后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及
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
政法規的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