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看聯合報寫的這篇觀察站
實在是越看越火大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4/8932975.shtml
以下為節錄
兩天前,環保署還在爭議廢食用油是「資源」而非「廢棄物」時,高雄市政府已宣布將公
告廢食用油為一般廢棄物應回收項目,將了環保署一軍。環保署昨天會中宣布將跟進,在
一個月內完成公告。
公告後,清潔隊須回收廢食用油。但小吃店、夜市攤販,若要賣廢油給來收購的「小蜜蜂
」、流向非法途徑,仍是無法可罰,須仰賴督察總隊、地方政府徹底稽查,或比照廚餘訂
定再利用辦法。以目前法令不完備、通報機制混亂、查核機制鬆散,此公告恐怕只是「頭
痛醫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