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錄] 張顯耀當知如何自持

作者: yangsuper   2014-08-28 17:02:28
【聯合報╱黑白集】
2014.08.28 02:08 am
張顯耀案,高檢署認為以「外患罪」立案有適法性問題。而台北地檢署接案後,將張顯耀
改列「洩密案」的被告,案號改為「偵字案」,並限制住居,則顯示檢察官認為本案已非
尚待斟酌的「他字案」。
也就是說,本案在高檢署與地檢署之間的這個轉折似乎顯示,本案若以「外患罪」論尚待
補件,但「洩密罪」則已具立案偵查的條件。
但張顯耀則公開辯稱,洩密、洩漏談判底線及外洩公文等傳言「完全不是事實」。他將此
案指為陷害忠良的政治追殺,以幾近哭號的方式稱「被長官出賣」、「這是二十一世紀的
白色恐怖」、「有人隻手遮天」,「我得罪了哪一位,大家心裡清楚」。也就是說,張顯
耀自認一清二白,而欲將整件事說成只是政治整肅而已。
捲進人生風暴,張顯耀為自己辯護,這是公民的權利,也是人之常情。唯本案發展至今,
社會輿論均聚焦在當局的處理疵誤;但隨著司法程序進行,張顯耀究竟是「洩密給對岸」
或「遭到政治追殺」的真相即可能呈現。因此,張顯耀若像他自己所言「相信司法」,應
知妥善節制其抗爭動作,勿為後座力所傷。
倘若「洩密案」不成立,馬政府自當負起重大的政治責任。但倘若「洩密案」成立,待社
會回過頭來看張顯耀此時「吾與汝偕亡」的激烈動作,他恐將極難獲得國人原諒。因為,
倘真「洩密給對岸」的事實成立,在法律上即使不稱為通敵外患的共諜,但在社會認知上
又與共諜何異?而若明明已涉「洩密」,又掀政潮,教國人如何原諒這樣自私的人物?
張顯耀說:「放話人不要因一己之私而傷害國家利益。」同理,他自己今後的「放話」,
也必須在「國家利益」的前提下知所節制。
http://udn.com/NEWS/OPINION/OPI1/8899174.shtml
黨養的狗開始定調囉~~張你就乖乖閉嘴,不要再給我們馬總統難堪,不然到時候,有你的
受!
作者: wittmann4213 (玄武岩)   2014-08-28 17:11:00
你們就鼓勵他盡量大鳴大放囉,反正怎樣也傷不了D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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