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侵KMT縣黨部倒螺掛反核旗 檢不起訴

作者: CrazyMarc (府城賈文和)   2014-08-27 19:14:42
司法是很神奇滴
非居住使用之建築物可構成刑法第306條之見解:
院字第1922號(機關辦公室)
(三)無故侵入機關或官署辦公室內者。應成立刑法第三百零六條無故侵
入他人建築物之罪。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5年度訴字第358號刑事裁判(工廠)
要 旨:劉○祺基於概括之犯意,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以打火機放火燒
燬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所有之如附表所示之物品,致生公共危險;劉○祺
於八十四年五月八日經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經劉○祺提
起上訴,尚未確定,因劉○泉曾於八十五年五月間,指述劉○祺所竊取劉
○泉所有汽車之行為,劉○祺乃另行起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
先於八十四年七月三十日下午四時三十分,竊取劉○泉所有之車號JQ─
一五一九號自用小客車復於八十五年四月十五日上午十時許竊取侯○順所
有停放在該地之車號KM─二七七八號自用小客車復於八十五年一月一日
晚上十一時三十分許,無故到新竹縣竹東鎮北興路火車站旁,陳○章所有
無門牌號碼之工廠建築物,經由屋頂到屋後方,再徒手損壞該工廠之窗戶
玻璃一塊,足以生損害於陳○章,準備入內行竊,尚未進入該工廠著手竊
盜行為,即遭陳○章發現,核被告所為放火燒燬如附表所示他人之物品,
致生公共危險之行為,係犯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之罪、被告竊取他
人所有之汽車之行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竊盜罪,被告無故
侵入他人之建築物,並損壞他人之玻璃之行為,係分別犯刑法第三百零六
條第一項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罪、同法第三百五十四條毀損罪。
作者: moondark92 (明星黯月)   2014-08-27 19:28:00
能告發濫權不起訴嗎? KMT要不要派黨部的人去告發,順便請求再議?
作者: sonatafm2 (人在江湖漂,哪有不挨刀)   2014-08-27 21:03:00
現在是威能的檢座直接不起訴耶, 超爽的.
作者: blus1986 (1986)   2014-08-27 21:52:00
深藍要崩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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