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ntitgavin: 對岸是行政拘留...你懂這名詞嗎
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憲法實務是個大笑話
不過也可以討論一下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7條第二項
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
受逮捕。
(其實全世界憲法都有差不多的規定......)
至於行政拘留依照百度百科的定義
行政拘留是一種重要的也是常見的行政處罰的種類。行政拘留是指法定的行政機關(專指
公安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法律規範的人,在短期內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種行政處罰。行政
拘留是最嚴厲的一種行政處罰,通常適用於嚴重違反治安管理但不構成犯罪,而警告、罰
款處罰不足以懲戒的情況。行政拘留時間最長不超過15日。交通法規定了醉駕者將被吊銷
駕照,還將面臨行政拘留
有沒有發現甚麼問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逮捕必須由檢察機關或法院才有決定權限
然而公安不是檢察單位,也不是法院,居然可以逮捕拘禁
所以行政拘留依據的法令其實是違憲的!!!
這讓我想到30年前台灣也有一樣的歲月
以前台灣有個很有名的法律叫做違警罰法,該法賦予警察拘禁人民的權利
最常一樣也是14天
處罰的理由也很好笑,例如奇裝異服就可以直接抓起來關三天......
後來大法官解釋是認為不管名子叫甚麼
把人抓起來就是逮捕,一定要經過法院同意,不可以由警察單位自行決定
大法官對違警罰法做過好幾次違憲的解釋,一直到最後終於直接廢掉違警罰法!!!
所以看起來中共的法律還落後台灣不只30年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