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錄] 台北律師公會針對破門事件聲明稿

作者: Aswind (各自遠颺)   2014-06-26 22:20:34
→ Odaman:我以我的記憶來說,登記制我記得好幾年前就被刪除法條了 06/26 22:07
→ Odaman:原因就是因為居住正義無敵 06/26 22:07
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
第 1 條
本規則依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16 條
觀光旅館業應備置旅客資料活頁登記表,將每日住宿旅客依式登記,並送該管警察所或分
駐 (派出) 所,送達時間,依當地警察局、分局之規定。
前項旅客登記資料,其保存期間為半年。
第 21 條
觀光旅館業發現旅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為必要之處理或報請當地警察機關處理:
六、未攜帶身分證明文件或拒絕住宿登記而強行住宿者。
→ 反面解釋 :可以要求住宿登記
作者: ciccio (三葉蟲要)   2014-06-26 22:23:00
大律師表示 行政命令牴觸憲法無效啦~~ 我居住權無雙
作者: HellKitty (山貓.山性貓.地獄貓:D)   2014-06-26 22:23:00
想必有人記錯了
作者: ppit12345 (汪喵)   2014-06-26 22:24:00
憲法是原則.原則必有例外
作者: ctx1000 (時を刻む唄)   2014-06-26 22:25:00
所以才要聲請釋憲阿XD
作者: ppit12345 (汪喵)   2014-06-26 22:25:00
而且修改前後我都有住過旅館,反而修改前旅館不太要求修改後反而旅館都很緊張要求一定要出示證件跟"人數"
作者: blabla777 (blabla777)   2014-06-26 22:26:00
呂大綠師已經無限上綱到憲法了
作者: leowesley (良)   2014-06-26 22:27:00
綠師亂政殷鑑不遠
作者: ppit12345 (汪喵)   2014-06-26 22:27:00
每次見到這種無線上網的行為都讓我想起law & order有一集某個戀童雞姦犯找律師辯護的第一句話是"依據美國憲法.我的當事人有權表達自己的愛情"
作者: mrcat (貓先生)   2014-06-26 22:28:00
就算那些正義鍵盤大法官真是大法官本人,也還得要開完大法官
作者: ppit12345 (汪喵)   2014-06-26 22:28:00
這倒是真實事件,結果該犯人最後還是被判一百多年的刑期
作者: mrcat (貓先生)   2014-06-26 22:29:00
會議,表決完寫出一篇解釋文,公布出來才算數
作者: MsKing (MsKing)   2014-06-26 22:32:00
這個規則是有經過法律授權的 不爽就去釋憲
作者: setzer (setzer)   2014-06-26 22:32:00
諾富特違憲啦 我們不排除請大法官釋憲 吱吱吱~
作者: aljinn (Smokeless Fire)   2014-06-26 22:33:00
律師工會這立場不奇怪 台灣不少律師為立場而踐踏專業很奇怪
作者: f22 (天道劍邪)   2014-06-26 22:53:00
基本權的第三人效力,通說實務(釋字457號)採「間接適用說」亦即依民法72條的公序良俗來判斷。但本案其實不用扯到這麼多。法律適用是先具體而後抽象,完全找不到規範依據才用概括條款。
作者: Atvancia (無糖綠)   2014-06-26 23:30:00
21條狀況是旅客已經出示身分過了 然後入住隔天再以出示證件者不在房內為由破門而入再者,不管以任何理由 除非有符合刑訴搜索逮捕等要件否則不管是誰都不能強行進入 甚至妨害自由你們要知道多少前輩在司法改革進20年來的努力在這一年內被毀敗壞盡 你們不覺得悲哀嗎
作者: caseypie (期待未來)   2014-06-26 23:37:00
悲哀啊,改革改了二十年結果只會發動鍵盤法院公審
作者: ChangWufei (桜花幻影)   2014-06-26 23:38:00
如果我投宿在那裏卻有不明身分人士侵入飯店客房並且毫不理會任何聯絡 飯店卻沒有相應手段我才會覺得身為這飯店的房客還真是悲哀
作者: Atvancia (無糖綠)   2014-06-26 23:42:00
所謂不明人士是什麼? 如果是現行犯 或通緝犯當然可逮捕
作者: HellKitty (山貓.山性貓.地獄貓:D)   2014-06-26 23:43:00
既然不是通緝犯就出來給大家看看咩 躲在裡面幹嘛
作者: Atvancia (無糖綠)   2014-06-26 23:46:00
算了 換個角度想 看到你們這樣會有莫名的優越感
作者: godivan (久我山家的八重天下無雙!)   2014-06-26 23:47:00
(笑)原來所謂的司法改革叫做可以自己解釋法律阿
作者: ChangWufei (桜花幻影)   2014-06-26 23:47:00
精神上的自我安慰嗎 XDDDDDDD
作者: godivan (久我山家的八重天下無雙!)   2014-06-26 23:48:00
原來所謂的司法改革叫做"我可以檢查你的身分證,你無權要我登記"ATV可不可以解釋一下為什麼318學運 那群人就可以無視幸福里的居住正義要不要解釋一下那五個沒有登記就在客房區出入是合乎法律?
作者: Atvancia (無糖綠)   2014-06-26 23:50:00
你們真的應該念一點法律就算不用考試生活也用的到 真的
作者: godivan (久我山家的八重天下無雙!)   2014-06-26 23:51:00
怎麼問到五個沒登記的就說"算了",司法改革呢請解釋五個沒登記的出現在客房區是不是又來個"櫃檯沒有發現 所以無權趕走沒有登記的"?
作者: Atvancia (無糖綠)   2014-06-26 23:56:00
好啦不要那麼認真,我剛說優越感什麼的言重了我道歉難道蛆蛆們都不用上班嗎 快去睡覺吧
作者: Encounter911 (旅人)   2014-06-27 01:04:00
樓上不用上班嗎? 還是住海邊的??
作者: fantasyland0   2014-06-27 02:12:00
某人需要崩成這樣嗎?XD
作者: jb12345 (阿瀚)   2014-06-27 04:57:00
律師公會這樣做不意外啊,大腸花期間那些法學教授怎麼秀下限的?是不該一次打翻一船人啦,但被那些教授教出來的學生裡頭會有這種份子根本正常啊至於司法改革喔,改到某些沉迷社運的朋友喊著說法律沒存在的必要時,這種改革結果,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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