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讓證據說話 別讓肅貪成空

作者: topsun (sun)   2014-06-22 15:19:06
讓證據說話 別讓肅貪成空
http://udn.com/NEWS/OPINION/X1/8756191.shtml
【聯合報╱吳景欽/真理大學法律系主任(新北市)】 2014.06.22 04:11 am
基隆市議會議長黃景泰涉貪案,以目前情況看,是否能以貪汙罪治之,充滿著不確定性。
市議會議長,雖擁有指揮議事運作大權,但於行政事務,卻無具體法定職權,只能藉由議
案或預算的通過與否,來對市府官員產生一定的箝制作用。
故議長收受金錢,以求相關建照能迅速過關,在其不具有決定權限下,僅能對承辦者為關
說或施壓,即便公務員因此就範,議長本人也不可能觸犯貪汙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五
款,法定刑為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得併科一億元以下罰金。
因此,就算黃景泰查有收受利益之事實,但在建築相關執照的發給,非屬市議會的權限,
最多也僅能依第六條第一項第五款論處。惟依此條文,公務員必須是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
圖私人不法之利益,但欲證明此等犯行,卻有相當的難度。
如就議長有否以預算要脅官員來說,在預算乃由議會所議決下,能否由其一手掌控,實有
很大疑問。即便認為議長有此能耐,且承辦公務員亦言之鑿鑿,除非當場有錄音、錄影,
否則必陷入各說各話的情境。
基於罪疑惟輕,最終該負起圖利罪責者,恐非議長,而是未收到任何好處的主管公務員。
所以,若無法證明有貪瀆不法之情事,於議長辦公室內所搜得的現金,就只能以公務員財
產來源不明罪論處。惟根據規定,公務員的可疑財產,只有未說明、說明不實或無法合理
說明才能成立,但關於此事,行為人不僅可輕易以借貸、政治獻金等為託詞,更完全取之
於檢察官的主觀認定,致使此罪的成立與否,處於飄忽不定狀態。
由於貪汙犯罪的隱密性,以及於審判上法律與事實認定的困難,肅貪機關必得確實蒐集證
據為萬全準備。否則,必又落得虎頭蛇尾之譏,亦讓貪瀆者無所忌憚。
作者: spammer (宇宙霹靂醜男人)   2014-06-22 15:21:00
這就是民代的「政治獻金」來源啊,我看也沒人會動這塊
作者: serpentine (蛇紋)   2014-06-22 15:38:00
想想014......
作者: lindviorair (LINDVIOR)   2014-06-22 15:43:00
狗黨餓勒錯?
作者: roxinnccu (觸身球專家)   2014-06-22 16:40:00
那大教授您恐這恐那的寫了這篇文以後,針對民代這種拿錢辦事,孫策周公謹式(愛大喬愛小喬)的行為有沒有更積極的法制進步建議呢?
作者: joh (30分滅一國的匈奴)   2014-06-22 18:05:00
真要搞起來? DPP那一票有好戲看了
作者: game721006 (Simon)   2014-06-22 18:12:00
先查雲林蘇十億吧
作者: MsKing (MsKing)   2014-06-22 19:27:00
民代收錢無罪幾乎快是實務看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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