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現在關扁的理由

作者: wangrs (自強號柴聯車)   2014-06-21 10:13:27
誰告訴你陳水扁國務機要費等案無罪定讞了?還可以編造出無罪定讞的日期!
真是笑掉人家的大牙!雖然吱吱網軍愛說謊編造事實已經是習慣,不足為奇;
但是,所謂:「謊話說一百遍就變成事實」,所以還是要以事實來駁斥謊言,
以免讓吱吱編造謊言欺騙那些無知只相信懶人包的人的詭計得逞。
事實上,關於陳水扁的國務機要費,外交款、洗錢等案,根本沒有所謂無罪定讞的事,
反而被最高法院認為有犯罪的事實,因而發回臺灣高等法院更審中。
本案最高法院判決撤銷陳水扁等人無罪發回更審的案號為:
「101年度台上字第3895號」(詳情可至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查詢)
判決主文明確記載:「原判決關於陳水扁、馬永成與陳鎮慧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吳
淑珍、林德訓共同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等有罪部分,陳水扁、吳淑珍、馬永成、
林德訓與陳鎮慧被訴侵占公有財物,陳水扁、陳鎮慧被訴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
(即使用同一單據詐領新台幣陸拾肆萬壹仟捌佰元部分),陳水扁、吳淑珍、馬永成
、林德訓與陳鎮慧被訴關於行使登載不實「審核支出數報告單」公文書及使公務員登
載不實等無罪部分(以上均屬國務機要計畫費用案),吳淑珍圖利罪刑部分(即南港
展覽館案),吳淑珍、蔡銘哲與郭銓慶被訴南港展覽館案洗錢,陳水扁、吳淑珍、陳
鎮慧、蔡銘哲與郭銓慶被訴國務機要計畫費用案洗錢等無罪部分,及陳致中、黃睿靚
部分均撤銷。」
那篇判決書內容龐雜,詳細內容請自行查閱,以下僅舉幾個陳水扁被最高法院認為
有犯罪的事實卻被判決無罪因而撤銷無罪判決發回更審的情形供參閱。
判決書裡的「三、惟查:
(三)、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侵占公有財物罪,係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
   第一項公務侵占罪之特別法,以行為人主觀上有將持有之公有財物,變易為不
   法私人所有之犯意為要件,倘行為人確將公款公用,未落入私囊,自難認有不
   法侵占犯意,反之,如依一般社會通念,行為人於客觀上已將公款挪作私用,
   將易為不法所有之意思已表現於外者,即該當此罪。按政府為支應國家元首行
   使國防、外交、內政等相關職權,乃編列國務機要計畫費供總統使用,是該經
   費中不論是「機密費」或「非機密費」,均須與總統之公務執行有相當關聯者
   ,始得支用。基於對總統之禮遇與尊重,此有相當關聯性之公務執行,固不妨
   從寬認列,但倘有證據足證該款供作私人開銷,而與總統公務執行全然無關,
   即與使用目的不符,自屬侵占公款。依陳鎮慧所製支出明細觀之(見原判決第
   一六二至一八一頁),該五百十項支出係自八十九年七月至九十五年八月底,
   不間斷、有規律地記載,所載發生日期、科目、摘要、金額、經手人等均簡明
   、扼要、具體、詳盡,於記錄時無預見日後可能會被提供作為證據,其中且有
  少部分係陳水扁視導地方之交通費用等因公支出之開銷,但大部分為陳水扁住
   所或其家人之私人開銷,如水費、電費、瓦斯費、健保費、洗衣費、私人各種
   稅金、寵物診療費、私人貸款之還款、陳水扁兒孫護照簽證費、訂婚結婚相關
   費用、洗車費、民進黨黨職分擔金、代購陳幸妤女性用品、家庭日用品、交通
   違規罰鍰、非因公務搭乘總統專機費用等支出,似與公務無關,竟以公款支應
,而陳鎮慧迭次供述其幫陳水扁管理之金錢僅有機密費,隨身碟檔案資料中有
   關「機密費」之支出明細,均由其保管之機密費支出無誤等語(見陳鎮慧九十
   七年九月二十五日、二十七日、同年十月八日、十四日、二十二日、同年十一
   月二十日偵訊筆錄),則該機密費現款既未與私人款項相混,能否謂陳水扁等
   人非將公款挪為私用而侵占之?即饒堪研酌。原判決就上揭不利之證據未予審
   酌,且未說明其理由,逕以陳水扁事後提出之二十一項支出數額超出所領全部
   國務機要計畫費,即推認為係因公支出,顯與卷內證據資料不合,有理由矛盾
   之違法,並與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相違背。
簡言之,就是最高法院認為「陳水扁明明有將國務機要費用於私人開銷的犯罪事實,
在原審卷內亦明確記載,但高等法院竟判決無罪,根本與卷內證據資料不符,有理由
矛盾之違法,並與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相違背。」
===
另外「(四)、以不實犒賞清冊報領非機密費、以他人發票報領非機密費、已以機密費
  支出,又以同一單據重覆報領非機密費(即前述公訴意旨(一))部分:
原判決認定陳水扁等人確有以此等不法方法報領「非機密費」,取得款項均由陳
  鎮慧交給吳淑珍等情無誤,又認吳淑珍得陳水扁同意,得協助執行部分職務及因
  公支用國務機要計畫費,且「陳鎮慧於偵查中供證伊將現金交給吳淑珍,就是請
  吳淑珍交給總統;吳淑珍於偵查、第一審供稱伊所取得之款項均交給陳水扁;陳
  水扁於偵查中陳稱吳淑珍把錢都交給伊,由伊支配使用等語,並有陳鎮慧製作之
  收支明細表、收支總表等可證」,故認陳水扁等人以上揭方法取得之「非機密費
  」,雖經輾轉,最終均交給陳水扁交與馬永成處理,即仍在陳水扁控管中,僅由
  總統辦公室人員或吳淑珍代為持有,尚難以該款曾交至吳淑珍手中,即認彼等有
  不法所有之意圖,而陳水扁確因公支出M案等二十一項費用,金額大於所報領之
  數額,因而為陳水扁等人有利認定。然陳鎮慧證稱:我辦公室保管(險)箱比官
  邸保險箱大,沒有放不下的問題(見第一審卷(十)、九十八年三月十九日下午審
  判筆錄第三三八頁)。陳水扁供述:伊支付秘密外交之事,不可能讓陳鎮慧知悉
  。依陳水扁、吳淑珍之供述,陳水扁實際上均在總統府動支國務機要計畫費,從
  未在官邸內動支,除M案之飯店住宿費十九萬一百二十四元由陳鎮慧持保管之金
  錢前往支付外,其餘均由陳水扁交代總統辦公室相關人員執行。以他人發票報領
  之「非機密費」,陳鎮慧供稱其皆會於報告單或黏貼單上註記「夫人」、「夫」
  、「夫人の」等字樣,且有相關單據在卷可稽。上情如果無誤,總統府內之保險
  箱既可保管鉅額現款,陳水扁、馬永成、林德訓、陳鎮慧均在總統府任職,陳水
  扁又在總統府動支國務機要計畫費,而吳淑珍深居在玉山官邸,行動不便,以輪
  椅代步,須他人協助處理相關事務,為公眾週知之事實,倘以此等非法方法領出
  之現款係供公務使用,何不即留在總統府辦公室使用,竟大費周章,先將現款逐
  筆送至官邸交給吳淑珍存放在較小之保險箱中,再由吳淑珍交給陳水扁,陳水扁
  再交給馬永成、林德訓於總統府內支用?該二十一項支出均無吳淑珍參與,何須
  吳淑珍先代為持有?何以陳鎮慧註明「夫人」、「夫」、「夫人の」等字樣之「
  非機密費」皆係以不法方法報領,並將現款交給吳淑珍,而其他依法因公支出而
  檢具憑證報領「非機密費」者,則無此情形?二十一項支出中與外交或兩岸關係
  稍有關聯者,似僅編號1.3.5.8.9.11.12.16.21.等九項,縱有此九筆支出需要,
  以陳水扁身為總統,自可由相關機關之預算或預備金可資運用,且以「○○專案」
  之密件公文為之,審計部之審查、核銷均不生問題。況九十一年十月十四日以前
  ,「奉天專案」、「當陽專案」等供總統從事外交使用之經費尚未全數繳回國庫,
  陳水扁自可運用此等經費,卻不此之為,與吳淑珍、馬永成等人偽刻他人印章
  用以偽造犒賞清冊及蒐集他人私人消費發票,偽為因公支出,據以領出「非機密
  費」,如謂彼等為此非法行為之目的,是要籌措經費以供公用,是否合於常理?
  要非無疑。觀諸九十一年一月至三月、九十一年四月至六月偽造「犒賞清冊」
  (見原判決第一八三頁附表4.),及所蒐集編號1.至48.發票(見原判決第二六五
  頁)之時間,均在「奉天專案」、「當陽專案」經費繳回之前,陳水扁等如何能
  預測專案經費會全數繳回國庫,而提前籌措數年後之「機密外交」經費?且所謂
  二十一項支出中,編號2.資助鄭南榕基金會,編號4.贊助台灣禮敬活動,編號6.
  資助全民公投催生新憲大遊行活動,編號7.捐助中華文化復興總會,編號10.資助
  326民主和平護台灣大遊行,編號13.餽贈陳坤泰結婚禮金,編號14.捐助清真寺
  之修建,編號 15.贊助二十一世紀憲改聯盟,編號17.慰問陳定南,編號18.餽贈
  劉導結婚禮金,編號 20.犒賞林錦昌與馬永成等項支出,衡諸常情,似與「外交」
  無關,亦無秘密進行必要,即非不得取得收據等一般支出憑證,依正常程序報領
  「非機密費」,何必以偽造文書等方法來報領支用?其支出憑證本由專人專帳管
  理,不必送給審計部審核,內容自不會曝光,何有「不便以領據條領方式檢具向
  總統府會計處報領,而致內容曝光」之顧慮?依陳鎮慧之供述及上揭說明,每年
  之「機密費」除公用外,尚有餘額供陳水扁家人私人開銷,公用、私用後之剩餘
  款較多時,吳淑珍還指示陳鎮慧拿至玉山官邸,則於「機密費」充裕之情況下,
  謂彼等偽造犒賞清冊及蒐集他人發票來報領「非機密費」,係為籌措經費以備將
  來因公執行秘密外交之用,難認合於經驗法則。陳水扁身為總統,吳淑珍係其配
  偶,馬永成等人長年參與機要,彼等究竟預知國家將遭遇如何重大急迫之情況,
致窮盡國家法制內管道仍無法取得經費,而須甘冒刑責,共同以偽造文書等不法
  方法來領取年度之國務機要計畫費,是否合於事理常情?以上諸端,原審俱未詳
  查慎酌,遽以陳水扁、吳淑珍夫婦利害與共之陳述,逕認陳水扁等人以偽造文書
  及蒐集他人發票等不當方法報領之「非機密費」,均用於「二十一項機密外交」
  支出,欠缺不法所有之犯意,而為彼等有利認定,其論斷顯違經驗與論理法則。
簡言之,就是最高法院認為:「陳水扁所說的二十一項機密外交,大多根本與外交無關,
而陳水扁夫婦除了把外交的「機密費」的餘額用於私人開銷,連「非機密費」也都用
偽造犒賞清冊及蒐集他人發票等非法的方法來報領。」
「高等法院原審未詳查慎酌,遽以陳水扁、吳淑珍夫婦利害與共之陳述,逕認陳水扁
等人以偽造文書及蒐集他人發票等不當方法報領之「非機密費」,均用於「二十一項
機密外交」支出,欠缺不法所有之犯意,而為彼等有利認定,其論斷顯違經驗與論理
法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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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者,判決書三、(六)記載:「卷查審計部於九十一年四月間至總統府查核九十年度國
 務機要經費支用情形,認「非機密費」應全數檢附原始憑證始可列報,總統辦公室前此
 每月將「非機密費」剩餘款出具領據領出使用之作法不符規定,會計處乃開始研議修訂
 相關辦法,總統府秘書長即於九十二年三月六日訂頒「總統府國務機要經費支用程序作
 業規定」,明定「非機密費」剩餘款須繳還國庫,不能撥充他用,馬永成、陳鎮慧乃向
 陳水扁、吳淑珍報告等情,有相關卷證資料在卷可稽。上情如果無誤,則陳水扁等人對
 於「非機密費」之使用、核銷、執行方式等當有所知悉。而偽造之犒賞清冊自九十一年
 八月六日起至九十二年五月二十日止(見原判決第一八三頁附表4.),吳淑珍蒐集之他
 人發票,發票日期或提出日期亦始自九十一年七月間起(見原判決第一八四至二0八頁
 附表5.),時間均在「非機密費」餘款不能再以領據領出使用之後。再八十九年五月二
 十日起至九十五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政府編列之國務機要計畫費每年約四、五千萬元,
 其中九十年度預算四千零五十七萬六千元,實際以領據領取者為二千五百九十八萬八千
 七百零八元,實際以單據報領者一千四百五十八萬七千二百九十二元(合計領取四千零
 五十七萬六千元),九十一年度預算五千零五十七萬六千元,實際以領據領出者為二千
 五百三十六萬五千元,實際以單據報領者為二千五百零九萬五千一百五十五元(合計領
 取五千零四十六萬一百五十五元),九十二年度至九十五年度之預算數,與實際以領據
 領出及單據報領之數額皆十分相近(見原判決第一六一頁附表1.)。倘若無誤,九十年
 度可以領據領取之機密費,及可以單據報領之非機密費各二千零二十八萬八千元,實際
 領取機密費多達二千五百九十八萬八千七百零八元,超出原機密費數額,實際以單據報
 領之非機密費僅一千四百五十八萬七千二百九十二元,自九十一年不能以領據將「非機
 密費」剩餘款領取後,以單據報領之數額即大幅提昇,幾乎年年報領殆盡。陳水扁等人
 既明知「非機密費」須因公支出,於事實發生時以單據報領,竟自九十一年八月起偽造
 犒賞清冊或蒐集其他私人消費之發票,偽為公用支出之憑證,將「非機密費」領出交給
吳淑珍,且陳鎮慧以「機密費」現金捐助台灣教授協會十萬元及支付裕華彩藝公司印製
 費五十四萬一千八百元完畢,待取得收據及發票等憑證後,竟以此憑證重覆向會計處行
使而領取「非機密費」六十四萬一千八百元,交給吳淑珍,並註明「原機要費憑證11-5
 、11-6核銷轉會計處結報-夫人親收」字樣,即註明該款已從「機密費」支付而再度報
 領之旨,吳淑珍猶予收受,能否謂彼等無重覆報領公費之認識?原判決就此俱未審酌,
 遽認彼等均無不法所有犯意,適用法則難謂允當。」
簡言之,就是最高法院認為陳水扁等人明知「非機密費」須因公支出,於事實發生時以單
據報領,竟然偽造犒賞清冊或蒐集其他私人消費之發票,偽為公用支出之憑證,將「非機
密費」領出交給吳淑珍。甚至還將已經領過「機密費」的收據及發票,重覆向會計處領取
「非機密費」六十四萬一千八百元,交給吳淑珍。對於此犯行,原判決就此俱未審酌,遽
認彼等均無不法所有犯意,適用法則難謂允當。
===
還有判決書三、(七):「陳水扁、吳淑珍於本案偵查期間,曾召集馬永成、林德訓、曾天
 賜等人,共謀於檢察官偵訊時,偽稱受陳水扁指示從事機密外交工作之經費不足,必須
 蒐集私人發票申領「非機密費」支應,並分配偽證陳述之範圍,林德訓因而被法院依偽
證罪判刑確定(見第一審法院九十五年度矚重訴字第四號、原審法院九十八年度矚上重
 訴字第六0號、本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七0七八號判決)。又陳水扁於偵查期間提出
 所謂執行機密外交之「甲君南線專案」,已經證實係虛構(見偵查卷第十二宗第二六六
 頁以下、第一審卷(十)第三九四頁背面以下)。且證人馬永成、郭臨伍等人始終未證述
 所收受之款項來自總統之國務機要計畫,陳水扁於偵查時供述所謂機密外交者僅六件,
 至數年後法院審理時始主張有二十一件支出,已有違常理,而此二十一件支出多與外交
 無關,或無何機密可言,已如前述。原判決就此等不利之證據,未予審酌並說明其理由
 ,遽行判決,亦屬理由不備。」
簡言之,就是陳水扁等人共謀偽證,而所謂的「機密外交」除了虛構之外(南線專案),
又大多與外交無關,或無何機密可言。原判決就此等不利之證據,未予審酌並說明其理由
,遽行判決,亦屬理由不備。
===
判決書三、八:「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檢察官九十七年度特偵字第三號等起訴書,
 就陳水扁等人以他人消費付款而取得之發票及已付款之發票詐領國務機要計畫費部分之
 犯罪事實,係記載:「……總計自九十一年七月間起至九十五年三月間止,由陳水扁、
 吳淑珍、馬永成、林德訓及陳鎮慧等人依上揭方式共同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之非機密費
 共二千七百四十萬二百五十二元……(此部分金額包括……及後述以已付款之單據詐領
 之六十四萬一千八百元),且其等行使變造買受人統一發票之行為使總統府會計處人員
 登載不實之支出事項於職務上所掌之支出傳票等公文書上,均足以生損害於政府財務管
 理之正確性。(二)其中於九十四年十二月間,陳水扁、吳淑珍、林德訓及陳鎮慧明知捐
 助台灣教授協會十萬元、支付裕華彩藝股份有限公司印製費五十四萬一千八百元二筆款
 項,已於同年十一月間由上開陳鎮慧所保管之機密費現金支付,其等竟再以上開捐款收
 據及統一發票連同相關請款文件,以前述核銷及請款程序重覆向總統府會計處及第三局
 出納科請領國務機要費之非機密費,而以此詐得六十四萬一千八百元……」等語(見上
 揭起訴書第九頁倒數第七行以下至第十頁第十一行)。故就詐領六十四萬一千八百元部
 分,起訴事實包括陳水扁、吳淑珍、林德訓、陳鎮慧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及偽造
 文書等罪。原判決對於偽造文書部分未予裁判,又認吳淑珍、林德訓涉嫌詐領此六十四
 萬一千八百元部分未經起訴(見原判決第一六0頁),自有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判決之
 違誤。」
簡言之,就是高等法院根本無視檢察官起訴之事實,對於偽造文書部分未予裁判,還認為
檢察官未起訴吳淑珍等人涉嫌重覆詐領公款的犯行,有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判決之違誤。
===
還有,判決書三、(十):「刑法上之偽造、變造文書罪,重在保護文書之公共信用,祇須
 所偽造、變造之文書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之危險者,即行成立,並非以確有損害
 事實之發生為構成要件。原判決理由記載:會計實務係以經手人將憑證黏貼於支出憑證
 粘存單,經層層簽核,證明該因公支出之事實,即發給款項,不以有無加蓋「總統府」
 條戳為依據,堪認加蓋「總統府」條戳一事,於會計處人員核發費用之判斷不生影響,
 陳鎮慧主觀上無變造原發票記載之故意,應認此部分彼等之罪證不足等語(見原判決第
 二三八頁以下),又記載:領據係屬合法之原始憑證,於出具領據即完成「機密費」核
 銷,會計處製作之「國務機要平衡表」等收支報告亦循例參考領據金額來製作,並未參
 考陳鎮慧製作之「審核支出數報告單」,「機密費」一經領取,從未繳回,堪認陳水扁
 、吳淑珍、馬永成、林德訓、陳鎮慧主觀上無明知不實而故意登載之犯意,故陳鎮慧製
 作之「審核支出數報告單」並無登載不實或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問題云云。然:陳鎮慧
 於第一審證稱:伊剛去總統府時,不知是會計處或是總務交給伊該橡皮章,並說明結報
 時,如未寫買受人,要蓋上「總統府」條戳,完成結報程序等語。馮瑞麟於偵查中證稱
 :「(……會計處審核非機密費部分的國務機要費核銷過程中,是否會要求承辨人需在
 發票上蓋有該『總統府』之藍色印章?)依據行政院主計處核定之支出憑證處理要點
 (此要點適用於所有公務機關)第六點之補充記載:買受機關名稱如確係具有機密性者
 ,得免註明。而我們考量到總統府畢竟是國家最高機關,有時候不便講出我們單位的名
 稱,讓外界的人用另外的眼光來看,所以認為具有機密性質,所以並不要求承辦人必須
在提出的原始憑證上是蓋有總統府三個字或買受人欄記載總統府才算完備」等詞。如果
 非虛,在發票之買受人欄加蓋「總統府」條戳,係表彰該筆交易之買受人為「總統府」
 ,即具有私文書之性質。倘該二百張發票(見原判決第四八七頁附表7.)非總統府所消
 費、買受,陳鎮慧於其上蓋用「總統府」之條戳,表彰之內容與原來之事實已然不符,
 而影響於該文書之公信性,何以不足以生損害於各該公司行號與總統府?亦非無疑。至
 會計處考量總統府支出事項之機密性,認不必皆在發票上記載「總統府」為買受人或消
 費者,應屬便宜措施。原判決以此便宜措施反推認定蓋用「總統府」條戳僅為內部請領
 程序作業方便之註記,其法律適用亦有可議。一般公務預算必有報支、核銷程序,眾所
 週知。陳鎮慧於第一審供稱:「審核支出數報告單」所記載每月份領據條領之國務機要
 經費支出金額,與實際支出金額不符等語,馬永成、林德訓對該支出金額與實際不符之
 情事,亦不否認。而陳水扁、吳淑珍係實際掌管、使用國務機要計畫費之人,衡情自應
 知悉。則陳鎮慧製作,經馬永成等人簽核之「審核支出數報告單」之內容既不實在,似
 足使會計處誤信「機密費」確已因公支用完畢而予核銷,即有害於會計審核之正確性。
 原判決認陳水扁等五人此部分並未犯罪,亦非適法。
===
還有其他細節就不一一說明了,陳水扁等人有一堆犯罪的事實,高等法院卻矇著眼判決無
罪,這樣子的裁判品質實在令人搖頭,這種法官根本就應該依法官法交付評鑑、懲戒。
但是真的要懲戒法官,恐怕到時候又有一堆垃圾政客出來哭夭「政治迫害、追殺」了。
反正,不適任的法官只要有吱吱做靠山,無論如何低落的裁判品質,一定都有人力挺。就
像臺北地方法院那三個判王金平勝訴的女法官,一個拿另案裁判書充數被交付懲戒,一個
被百分之四十高院法官認為不適任被拔除庭長職務,只要站在吱吱那方,無論如何不適任
都可以,自然會有人撐腰。這麼好的黨證還不趕快去辦一張!
作者: chosen4040 (Mr.Pistol)   2014-06-21 10:17:00
吱吱:直接END 阿扁無罪 叭叭~~
作者: newfolder (囧)   2014-06-21 10:20:00
吱吱:直接END 阿扁總統你等著 等哪天台灣人成功建立台灣灣國 就用紅地毯將您從監獄裡請出 受苦受難辛苦了
作者: MEDK (MEDK)   2014-06-21 10:24:00
吱: 噓台
作者: john0421 (沉默使者)   2014-06-21 10:33:00
政治迫害 政治追殺 阿扁無罪 馬狗下台
作者: JCC (JCC )   2014-06-21 10:38:00
吱吱不但說阿扁被迫害 還說國民黨下藥害他漏尿
作者: game721006 (Simon)   2014-06-21 10:46:00
吱吱又瞎了
作者: lkcs (繽紛之狼)   2014-06-21 10:50:00
捏著鼻子看了幾頁,還是受不了直接ENDEND下來看原po最后的評論,原來高等法院確實判了無罪哦呵呵,還以為說什么,只是有人不服高等法院的判決而已臺灣司法=joke
作者: game721006 (Simon)   2014-06-21 11:00:00
吱吱崩潰了XD要裝五毛也專業一點,看到阿扁就崩潰像話嗎
作者: f78 (現實真是可怕)   2014-06-21 11:19:00
我是689 我媽媽是689 我是中國人 光明正大當吱吱有這麼丟臉嗎?
作者: lkcs (繽紛之狼)   2014-06-21 11:20:00
我也是堂堂正正的中國人
作者: wangrs (自強號柴聯車)   2014-06-21 11:30:00
在完全沒有司法正義可言的匪區,說臺灣司法是笑話的,本來就是笑話!
作者: lkcs (繽紛之狼)   2014-06-21 11:36:00
臺灣司法=joke,這個話不是我說的,我都是看報紙才知道的
作者: GreenSoldier (我是綠小兵)   2014-06-21 11:57:00
會認真看判決書獨立思考判斷的就不會是吱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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