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刑法153條 法界促廢惡法

作者: sevenly (我是烤雞)   2014-05-02 18:56:30
  我對刑法153條本身沒有意見,煽惑他人犯罪本身就具有教唆犯的性質,
  教唆犯的地位常常是主犯或共同正犯,所以這條法有保留的必要,不像
  吱吱說的這是惡法一定要廢。我認為有問題的是,北檢約談周男是因為
  認定他有煽惑他人:違反刑法第185條第1項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
  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梁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
  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
  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周男所po文內容係號召吱吱們在捷運上坐一天的車,連坐霸王車都不是,
  要怎麼造成"致生往來之危險"?頂多是造成想坐捷運的人沒有位置坐,很不
  方便而已。硬要說他的文章成立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是很牽強的。既然難以
  成立,那麼用煽惑他人犯罪或違背法令罪來辦他,就真的讓人覺得莫名其妙。
  難道要說因為他的文章是教唆吱吱去坐車,而吱吱會在車廂裡面悲憤、跳針、
  發廢文,所以會有往來之危險嗎XD
作者: julianscorpi (各打五十大板流 免許皆傳)   2014-05-02 18:57:00
殺雞儆猴
作者: yuriaki (百合秋)   2014-05-02 18:57:00
推「癱瘓」不是損壞也不是壅塞
作者: yuriaki (百合秋)   2014-05-02 18:58:00
而且185條規定是損壞或壅塞...「且」致生往來之危險
作者: RollingWave (Lost in the Dark)   2014-05-02 18:59:00
這論點在法庭中大概會成立
作者: Ryaniii (詮)   2014-05-02 19:06:00
都不處罰未遂教唆了,何來教唆犯的性質
作者: AnimalFarm (動物農莊)   2014-05-02 19:08:00
確實啊
作者: jungjungjung (jung)   2014-05-02 19:12:00
癱瘓就可以構成強制罪了
作者: jungjungjung (jung)   2014-05-02 19:13:00
周男 就符合153
作者: ufo15526368   2014-05-02 19:17:00
煽惑 vs 教唆
作者: ufo15526368   2014-05-02 19:20:00
你走的是教唆特定人思路 可是煽惑只要有煽惑行為足矣
作者: RollingWave (Lost in the Dark)   2014-05-02 19:54:00
煽動行為就違法那廣告也違法了
作者: RollingWave (Lost in the Dark)   2014-05-02 19:55:00
估計周孬的辯護會採這方向
作者: RollingWave (Lost in the Dark)   2014-05-02 19:56:00
就看你能不能睡服他煽動的行為是強制罪
作者: CrazyMarc (府城賈文和)   2014-05-02 20:37:00
社維法68條第2款
作者: swgun (楊 威利)   2014-05-03 06:50:00
教唆是從犯你刑法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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