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論自由被美國前總統羅斯福列為人類基本自由之一:
「言論自由、信仰自由、免於貧困及免於恐懼的自由」
最大的問題就是:是否所有的言論都有自由並得到保障?
說謊的自由、煽動種族仇恨的自由、恐嚇的自由、製造恐慌的自由、
性騷擾言論的自由...這些是不是該得到言論自由保障?
再來,是不是每個人在任何時間都有同樣的言論自由保障?顯然不是。
比方說這次南韓的船難,船長在事故時還要乘客留在船艙,自己卻先跳上救生艇逃走
他能不能說「我有言論自由保障」
在正常航行時,到了晚上,船長當然可以講「現在很晚了,請乘客都留在船艙中休息」
,這時講「乘客請留在船艙」不會有任何一點點問題,但是在船難時就完全不同。
所以言論自由對個人的身份與時間都有很大的差異。
美國在1919年奧利佛溫戴爾霍姆司(Oliver Wendell Holmes)法官提出的言論自由限制
有一個很重要的比喻,也引發很大的爭議。他宣佈言論自由並非毫無限制,
他說「一個人不能在擁擠的戲院大喊失火!」
這個比喻也被彭明敏拿來用
http://www.newtaiwan.com.tw/bulletinview.jsp?bulletinid=6805
言論自由是該被限制的,還是毫無限制的? 很明顯,在實務運作中,言論自由當然是
有限制的:「每個人都要為自己的言論負責」
在民主國家中,不用政府力量去限制言論,而是以個人、受害群體用訴訟的方式來
制約言論。
說謊者的謊言,被騙的人可以提告「詐欺」;惡意中傷的言論,受害者可以提告「毀謗」
;出言恐嚇,被害人可以提告恐嚇;性騷擾言論,受騷擾人可以提出性騷擾告訴...
但是台灣現在的問題沒那麼單純,政治立場會扭曲法律常識,影響到法官的判決
1.被害人的身份太高,會被制約不能提告。像是總統、院長、部長之類的,他們提出
告訴,社會輿論經常去力挺加害人。就像很多人講馬英九、金溥聰是雙性戀,如果他們
去提告,愚蠢的媒體輿論會怎麼講? 如果換成講蔡英文是女女同性戀,那情況又不同了。
2.多數人願意相信謊言時,謊言就會得到保障。比方說反核人士講「台灣核廢料相當
於23萬顆原子彈」(聯合國:哪來的流氓國家...不..甚至是魔王國家,手握23萬顆原子彈)
因為很多人信,這謊言就可以繼續說,不信謊言的人反而被視為笨蛋。
3.泛綠政團非常非常喜歡教導支持者「法不罰眾」,只要犯罪的人夠多,他們可以無視
所有法律,如果敢辦就「集體自首」。不論是製造種族仇恨的言論、公然侮辱誨謗、甚
至是恐嚇勒索(不讓我們滿意,我們就衝總統府或官邸),這些都是犯罪言論,然而在政
治力扭曲下,加害人而成為英雄,被害人全成為狗熊。
台灣的言論自由,已經變成「部份政黨不需為自己的言論負責」,這種言論自由
已經徹底濫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