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東西是眾家學者幹醮到爆的東西
基本上是這樣子,定期失效的規定依照最高行政法院97年判字第615號判例的解釋來看
定期失效前因為法律還存在,所以法律效果還有,之前依照舊法所做的處分都還是有效
這有什麼問題???我喜歡說這些可憐的人叫做蠟燭,因為「燃燒自己,照亮別人」
因為好不容易一審、二審、三審打完全敗,上訴到大法官會議終於贏了,本來想說可以
拿到勝訴判決,結果再審時最高法院說大法官定期失效,我之前判的通通都是對的,就
算你贏了大法官會議,將軍,我一定要判你有罪。
這問題其實很大,明明法律定錯了我受到侵害,大法官都判我贏了我還不能拿到賠償,
這有什麼天理阿阿阿阿阿阿阿~~~~~~~~~~~~~
有興趣的人可以看一本書 流浪法庭三十年
裡面可憐的三個主角就是因為這樣拿不到國家賠償
去年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修正草案有想要解決這問題,到今年還是沒有修正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