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遊法第九條:
室外集會、遊行,應由負責人填具申請書,載明左列事項,於六日前向主
管機關申請許可。但因不可預見之重大緊急事故,且非即刻舉行,無法達
到目的者,不受六日前申請之限制:
(下略)
釋字第 718 號 【緊急性及偶發性集會遊行許可案】
解釋文:
集會遊行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室外集會、遊行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未排除緊急性及偶發性集會、遊行部分,及同法第九條第一項但書與第十
二條第二項關於緊急性集會、遊行之申請許可規定,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
比例原則,不符憲法第十四條保障集會自由之意旨,均應自中華民國一〇
四年一月一日起失其效力。本院釋字第四四五號解釋應予補充。
理由書(節略):
………在此範圍內,立法者有形成自由,得採行事前許可或報備程序,使
主管機關能取得執法必要資訊,並妥為因應。此所以集會遊行法第八條第
一項規定,室外之集會、遊行,原則上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為本院釋
字第四四五號解釋所肯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