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作] 關於這次中正一分局事件問題癥結分析

作者: Asasin (Assassin)   2014-04-12 05:08:16
其實不管是這邊或八卦
討論這件事情的癥結點其實就兩個
一、中正一分局於四月九日所發表的聲明
(http://c1pp.tcpd.gov.tw/ct.asp?xItem=74242137&ctNode=15035&mp=108021)
有一句話 "日後所申請之集會不予許可" 到底什麼意思?
二、是否曾經承諾不驅離卻出爾反爾 ?
關於第二個問題,版上已經有人貼上方的記者會逐字稿,看了之後大概就可以了解沒有
出爾反爾的問題,
所以我這邊想說明的是第一個問題
什麼叫做"日後所申請之集會不予許可"
其實如果單從字面上解釋,的確會很直覺認為中正一分局這句話意思是
"以後只要用公投盟的名義來申請集會遊行我都不許可"
但其實不是這樣的
請把中正一分局的聲明搭配下面這篇一起看就會明白
中正一分局副分局長的說明 http://ppt.cc/xwq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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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進宗表示,公投護台灣聯盟原本申請在濟南路集會活動到4月19日,但警方考量
公投護台灣聯盟屢屢違法,從3月18日非法侵入立法院破壞銜牌,陸續率眾阻撓立
委入場開會、到總統寓所外非法集會,涉嫌違反集會遊行法、破壞公物、妨害公務
,因此警方今起廢止聯盟在濟南路的集會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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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部分是什麼意思?
公投盟早就申請濟南路的路權到4月19日,而且中正一已經許可,所以依照集會遊行
法第十五條得撤銷、廢止許可規定"其有第十一條第一款至第六款情事之一者,應撤
銷、廢止許可",將已經許可的申請廢止
廢止的理由是公投盟屢屢違法等等,也就是集遊法第十一條第一至六款情事之一中的
"二、有明顯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者" 或者
"三、有明顯事實足認為有危害生命、身體、自由或對財物造成重大損壞者"
理由都算可以接受
而這段就是呼應中正一分局網頁上那篇聲明的
"本分局為維護社會秩序及廣大多數人之公共利益,爰依集會遊行法之規定,廢止該聯
盟即日起在立法院周邊之集會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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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回到中正一副分局長的說明
他在說了上面那段話之後
最後又說了一句"至於聯盟另申請集會從20日到30日,警方也依法不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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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代表什麼?
代表公投盟除了申請到十九號之外,另外又送了20日到30日的申請,但是中正一還沒
許可,所以在四月九日廢止其已經許可的申請之外,還沒許可的20日到30日部分則不
予許可
這部分其實就是呼應中正一分局網頁聲明的
"同時對於日後所申請之集會不予許可" 這句話
因此在兩相對照之下可以發現
這句話的意思並不是什麼"永遠不許可該聯盟在其轄區提出之集會遊行申請"
因此,當然也沒有什麼違憲或違法的問題
但我還是必須強調,中正一網頁上的聲明中
"同時對於日後所申請之集會不予許可"這句話的確容易引起爭議
容易被擴大解釋
所以"路過"群眾還有吱吱都主動將這句話腦補成"永久不許可公投盟提出之集會遊行申請
這是可以被理解的,我也可以理解
但違法就是違法,支持警方嚴正執法,還給台灣法治空間
作者: TuCH (謬客)   2014-04-12 05:11:00
不予許可 各自表述b
作者: tiany (飄弟)   2014-04-12 05:12:00
簡單清楚,有反對方要來顛覆嗎?
作者: zainc (念湘)   2014-04-12 05:17:00
那群人就是要搞事引起注意,你以為他們真的低能腦補的嗎?
作者: zainc (念湘)   2014-04-12 05:18:00
蔡丁貴搞絕食抗議結果最後發聲明說會有健康疑慮希望年青力壯
作者: zainc (念湘)   2014-04-12 05:19:00
學生來接力絕食,那群人就是這樣,危害自己生命安全的事不會
作者: aljinn (Smokeless Fire)   2014-04-12 05:19:00
可惜去數字版一看 依然呈現某族群自己討厭的多數暴力狀態
作者: zainc (念湘)   2014-04-12 05:20:00
去做的~頂多裝昏倒引起注意同情
作者: grow (碎花)   2014-04-12 05:22:00
蛆蛆好神,連方仰寧本人都不知道的呼應說都發明出來了
作者: jade7601 (Jadeite 我是辛運E)   2014-04-12 05:39:00
嗯....這部份真的是讓人有些誤會的空間
作者: chewei1226   2014-04-12 06:16:00
一國兩治,各自表訴;現在都各取所好
作者: jarry1007 (我前戲要做足90分鐘)   2014-04-12 07:01:00
我覺得吱吱才厲害 怎樣都可以護航
作者: mrcat (貓先生)   2014-04-12 08:34:00
就算是把公投護台灣聯盟在中正一永久水桶,他還可以去別板玩啊,也可以開公投救台灣、公投挺台灣、公投守護台灣之類的分身在中正一鬧板啊
作者: mrcat (貓先生)   2014-04-12 08:35:00
至少先拿著公告去行政法院告告看不是很好嗎
作者: b9111111111b ( 艾尼得皮斯)   2014-04-12 09:26:00
公投盟再去申請 看準不準 不就知道意思了~
作者: Hartmann (銀之朔風)   2014-04-12 12:07:00
大推
作者: ilyvonne (四物雞)   2014-04-12 14:01:00
推 感謝
作者: ilyvonne (四物雞)   2014-04-12 21:37:00
太少推了...這篇好文應該讓更多人看到
作者: chpen (元)   2014-04-12 23:23:00
在別處看到 特地來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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