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政院版的監督條例

作者: microball (無華之果)   2014-04-10 08:54:09
政院版的兩岸協議處理及監督條例全文
http://udn.com/NEWS/BREAKINGNEWS/BREAKINGNEWS1/8590028.shtml
被批評的點最主要是,立法院到底有多大的否決權?
因為不是學法律的,想聽聽大家的解釋:

第十七條 協議經立法院審議未通過或審查未予備查者,協議統籌辦理機關應即
通知協議對方,視需要與對方重啟協商。重啟協商後之協議,仍應依本條例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 協議於立法院完成有關程序後,應經協議雙方交換文件,始生效力。

假設 1. 到達立法院被否決,"統籌辦法機關" (假設是行政院) 可以視需要重啓協商。
那如果最後沒重啓協商呢?協議本身到底有沒有生效?
2. 若到達立法院後被無限期擱置,那協議本身到底有沒有自動生效/自動失效的日期?
作者: ysfang623 (芋頭(BOY))   2014-04-10 08:58:00
1 被否決當然就沒有生效
作者: ysfang623 (芋頭(BOY))   2014-04-10 09:00:00
根據第17條的話 如果沒改成備查 都不算生效
作者: mrfreud (冰點後就是終點。)   2014-04-10 09:09:00
都否決了怎麼會生效..無效的東西擺再久也是無效
作者: microball (無華之果)   2014-04-10 09:10:00
就有人說行政院版連行政命令都不如啊@@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