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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法律保留原則」之大法官審理案件統計雜談(20140404)
由於有很多法律人拼命援引「法律保留原則」來合理化「反服貿」的主張,所以我特別去
檢查了歷年來的大法官解釋。
先講發現:我國大法官會議實際審理過關於涉及「法律保留原則」爭議的案件,總共有42
件;其中,有21件為「合憲」,有21件為「違憲」。由於兩者比例剛好一半一半,所以並
不是只要有人喊說「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就一定必然違憲。
再講另一個發現:這42件中,屬於「行政命令」位階爭議的有30件(71.43%),屬於「法
律」位階爭議的有12件(28.57%)。所以,不是只要有人喊說「這屬於法律」,就一定必
然違憲。
針對此二發現,我只有一點結論:關於憲政或法學爭議,無論學者的主張為何,其爭端最
後終究只有大法官會議有正當性、有權限、有能力處理。而大法官會議在討論時,並不會
只看單一面向的法學見解,而會針對不同法學主張與憲政原理進行全面性的考量;而究竟
系爭之處是否真有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之處,終究得由系爭個案的狀況來判斷,不可單
憑其適法位階就得出結論。
所以,倘若聲援反服貿的法律人真的認為服貿協議的審議流程有涉及「法律保留原則」爭
議,她們應該要求湊齊全院三分之一立法委員連署,去提出聲請釋憲案,將此爭議交給我
國憲法與法律明文授權的唯一司法審查機關來處理;而非以群眾暴力自行佔領國會,甚至
於法無據地自行召開「公民憲政會議」或「人民議會」來剝奪立法院與大法官會議的憲政
權限。
更者,一個主張用群眾暴力踐踏憲法與憲政體制的人,我認為她完全沒有立場與資格去指
控馬英九「踩過憲政紅線」的;因為「憲政紅線」這東西,對於這個人而言已經完全沒有
意義了。
(關於這42案的細節,請參考連結原文!)
http://linpepsi.blogspot.tw/2014/04/201404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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