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許玉秀法官是依照德國基本法20條1.2.3.4項
那我們來看一下這一條是在寫啥
第20条 國家基礎條款,抵抗權
(l)德意志聯邦共和國是民主的和社會福利的聯邦制國家。
(2)所有國家權力来自人民。通過公民選舉和投票並以立法、行政和司法機關行使國家權力
(3)立法應遵循憲法秩序,行政和司法應遵守正式法律和其他法律規範。
(4)對於企圖廢除上述秩序的任何人,如没有其他對抗措施時,所有德國人均有抵抗權
ok.請問何時中華民國政府行政院要廢除民主社會福利國家?
請問何時中華民國政府行政院要廢除選舉與投票?
請問何時中華民國政府行政院沒有遵守正式法律規範?
請問何時中華民國政府行政院沒有其他對抗措施?
說得更正經一點的,現在的學生反而更傾向在廢除第二項,讓行政立法選舉制度無效
那我可以對學生進行抵抗權嗎?